报案材料
报案人:乔金买(身份证号:152728197509243314)
住所地:伊旗明珠花园A1号楼二单元九楼292室。
被控告人:韩丽(身份证号:152701197005083943),女,42岁,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名公馆11号楼西户。
案由:诈骗
事实与理由:20##年2月24日至20##年9月8日间,个体户韩丽工程装修需要用钱为理由,并许以高息(月息2.6%)乔金买一人借款一笔,合计人民币本金300万元,利息502000元,合计计350.2万元;约定20##年5月份还款;但自5月起韩丽躲藏,也不接报案人电话,不偿还任何本金和利息。
被控告人韩丽以需要短期周转资金为出,骗取报案人资金后隐藏逃匿,拒有返还本金利息,已严重侵犯报案人合法权益,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构成诈骗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 追究被控告人韩丽的刑事责任;
二、 返还控告人的资金,合计计350.2万元。
证据材料及来源:
1、 由韩丽给乔金买出具的借款单1份。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报案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向##报案的报案材料非正式格式
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材料非正式格式(转载)
关于xxx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正文部分写清楚案情经过。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
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