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近期由于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涨价,造成产品成本升高,经公司研究决定从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起调整磷化铝产品销售价格,请遵照执行。 一、 销售方式实行款到发货。 二、
产品销售价格表
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物价局 2011-7-18 9:17:04
内容简介: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字〔2011〕93号
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6月3日,你们联合报送我局的《关于要求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的紧急请示》收悉。
自去年一月份正式实施《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年多来,情况正常,运行良好。
鉴于自今年5月中下旬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及煤炭消费市场的多种影响,煤炭价格较去年年底(即执行蒸汽现行价格水平时)上涨幅度较大。经调研分析并审核了热电生产企业采购煤炭的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煤炭价格上涨已超过120元/吨。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煤热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限,当每季度煤炭平均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50元后,相应调整蒸汽销售价格”和第七条“煤炭平均价格比上一次煤热联动核定的煤炭价格每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100元时,应于次月调整蒸汽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煤炭价格短时内变化过大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以及《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煤炭价格与蒸汽销售价格对应表的价格水平,经与供用热单位共同会商,并听取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当前市场价格形势,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兼顾热电生产企业成本上升及用热企业的承受能力,决定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蒸汽销售价格从现行的220元/吨调整为235元/吨。
二、对于因资金(经费)等问题不能承担热管网投资建设费用的新用热力户的蒸汽价格为由现行的235元/吨调整为250元/吨。执行的期限仍按照我局《关于新扩建热网热力价格的批复》(苏价工字〔2001〕183号)文件的规定,由产销双方协商解决。
三、对于超长供汽距离(指苏州热电有限公司供汽距离在大运河以北地区的用户、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汽距离超过8公里的用户)的蒸汽价格仍可另加收5元/吨。 四,上述价格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请你们认真做好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供热需要,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努力。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
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字?2010?1号
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市场煤炭价格波动,建立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对应调整机制,维护供用汽双方利益,现将《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蒸汽销售价格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又科学合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供用汽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交票制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8?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电联产企业生产供应的蒸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联动”)
第三条 煤热价格联动,按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为基础、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前提、紧密结合现实、参照历史形成价格和当前价格、煤热成本、同时兼顾供用双方利益、采取
煤热价格变化额按比例负担、煤热价格变化量和同步调整等原则确定。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1吨煤炭生产5.5吨蒸汽;按照省明确的煤炭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解决,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以煤炭(煤炭价格指实物煤到厂价格,下同)每吨680元时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此对应的蒸汽基准价格为每吨188元。
第六条 煤热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限,当每季度煤炭平均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50元后,相应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第七条 煤炭平均价格比上一次煤热联动核定的煤炭价格每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100元时,应于次月调整蒸汽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煤炭价格短时内变化过大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第八条 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监测机制。供热企业要建立用煤炭价格采价点,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煤炭采集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上报市物价局。
第九条 建立供热企业、用热企业蒸汽价格每季度定期会商机制,在煤炭价格变化大时,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前会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第十条 煤炭价格按热电企业实物煤到厂价格平均确定。每季度,由煤炭采价点提供实物煤价,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核实本季度市场平均煤炭价格,适时进行企业成本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蒸汽价格。
第十一条 蒸汽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发文公布下季度蒸汽执行价格,同时在苏州市物价局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煤热联动供热煤炭价格进行随机监测、监督。
第十三条 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协商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供汽对象。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煤炭价格与蒸汽价格对应表
说明:1.上表中的基准点以煤炭价格680元/吨,蒸汽价格188元/吨;
2.煤炭价格指热电企业煤炭的实际成本(包括进货价格和运杂费等),
蒸汽价格指销售价格;
3.煤热价格联动的相应关系:每5.5吨蒸汽消耗1吨煤炭,联动时煤炭
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联动,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即:当煤炭价格每上涨或下降50—100元/吨时,相应上调或下降蒸汽价格6.80—13.60元/吨。
4.本联动办法不包括上级政策性规定,远距离输汽等,在煤热联动基础
上,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