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不适用于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发明创造名称的变更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②栏中针对的通知书是指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继续办理此变更手续的,应当填写此栏。其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五、本表第③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选择后,将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相对应的位置。
(1)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变更: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资格纠纷及更改中文译名。
(2)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发生变化而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地区)、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因权利的转让、继承、赠与以及经法院判决、调解所引起的权利转移等相应事项的变化。
(3) 联系人事项的变更:增加、取消、重新指定以及地址发生变化。
(4) 专利代理事项的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更换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重新指定专利代理人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
六、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附具相应证明文件,并在本表第④栏附件清单中的相应方格内作标记。
七、本表第⑤栏,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变更后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篇: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模版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合同名称
申请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制
申 请 书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作为申报专利商用化资助项目的依据,由申请项目的专利权人填写,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二、专利权人一栏须填写全体专利权人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只写申请人地址。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
8、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人应登陆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填写申请书并打印,网上填报内容必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完全一致。《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申请书》及附件、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提交一式二份;其中,有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或复印件。
五、纸张不够可加页。
专利商用化项目基本情况表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请填下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请填下表
其 他 情 况 说 明
共 有 专 利 权 人 声 明
附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