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同 还 款 承 诺 函
湖北浠水农村信用联社:
年 月 日 与贵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 万元, 本人就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偿还向贵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承诺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负有连带义务的共同债务人对 在该合同项下对贵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各项费用等)在合同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时承担清偿责任。
二、 本人已阅读授信合同,完全知晓并同意授信合同项下 所有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条款对本人有同等的约束力, 贵公司有权根 据授信合同中债务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条款要求本人承担债务。 经所有股东研究同意将滨河华府项目作合同债务抵押。
三、如因本承诺书的履行产生任何纠纷,由授信合同约定的管 辖法院管辖或由授信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
四、本人声明:本人是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承诺书; 签署和履行本承诺书,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至前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起失效,未经贵公司同意本承诺函不得撤销。
承诺人(签字) : 2015 年 1月22日
第二篇:承 诺 函
承 诺 函
致: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本公司有意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挂牌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事宜,现做以下承诺:
1. 本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非金融机构),已经取得有权机构同意本公司受让标的股权的批准文件且已经履行了必需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2. 本公司向转让方及北金所所提交的全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公司已自行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臵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受让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规定,确认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规定,本公司受让标的股权后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如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或本公司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或本公司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同意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赔偿金支付予转让方。
5. 本公司承诺将在签署标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根据转让方要求及时备齐所有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受让标的股权的申请文件。
6. 本公司承诺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标的股权转让且收到转让方划款指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已交付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北金所指定账户。
7. 本公司承诺标的股权对应的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以《股
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增加值归转让方所有。
8.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并全部接受挂牌公告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或接受公告中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列明的全部规定和要求。
9. 本公司已仔细阅读并全部接受转让方在北金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审
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文件,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构成本项目交易条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公司承诺根据北金所规定的交易程序一经确认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本公司将无条件签署经北金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而不再针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