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与案例选修论文

时间:2024.3.19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本杰明·N·卡多佐

一眨眼,《刑事法律与案例》就要结课了,感想很多,不是我取名无能,而是实在是想来想去不知该如何定题,索性便叫《课程感想杂谈》吧。虽然我的专业是金融,但一直对法律有股莫名的爱好,能在大四前选到这门课很是开心。一学期下来,不能说自己学的有多好,但还是提升了不少认识,比如不会再简单粗暴的评判社会上的相关事件,会在看《犯罪心理》《犯罪现场调查》《legal high》《SILK》等犯罪、律政类剧集时代入中国国情,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分析剧中的案情。

就像画圆圈地一样,圈住的始终是一小部分地,未被圆包括的是更广阔的土地,法律,也一样。法律所涵盖的必然不全面,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行为未能明确定性罪行,例如我国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体法律条例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作为我国对性侵犯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定,从立法原意来说,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包括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14周岁以上的妇女,犯罪主体只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性侵犯受害者保护对象的缺位;同时,由于忽略了性行为的多样性,出现了性侵犯保护范围的空白。下面我就强奸罪的一些问题展开个人浅述。

(一)关于男性受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直以来,强奸行为是以女性作为侵害对象来表现的,而女性确实是大多数强奸案件的受害方,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实生活中的的确确存在以男性为侵害对象的强奸行为。立法机关不同程度的忽略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犯,使得无法对男性受害者进行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女性利用、教唆或者协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女性仅分别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教唆犯或者从犯。我国法律把女性排除在强奸罪直接正犯之外,换句话说,就是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施主体。然而,女性真的无法对男性实施性侵害吗?

首先,在医药的发展之下,致幻药与催情药的出现使得女性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侵犯成为

可能。其次,女性可能利用特殊的关系对男性实施性侵犯。虽然一般在性侵犯中男性处于强势地位,但一旦女性获得特定条件,也能处于强势地位,此时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侵犯成为可能。例如女上司利用地位对男下属实施性侵害。

从人权平等保障问题来讲,我国法律保护“女性不实施性行为的自主权”的同时,未对男性不实施性行为的权利予以保护,有违人权平等保障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对人群保障作出的庄严承诺,也不利于我国人权保障的深入发展。从受害者心理来讲,男性受害者不具受孕的可能,而且通常所受的身体伤害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受性侵害问题就可以忽视。男性长期处于社会主导地位,一旦受到性侵害,往往得不到同情,反而得接受嘲笑甚至歧视,并且施害方不被以强奸罪论处而是以其他罪名从轻论处,这使得男性受害者承受双重心理压力,其出于不满而实施报复犯罪的动机和危害性都高于女性受害者。

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男性性权利逐渐开始受到重视。加拿大在19xx年进行强奸/性罪行法律改革时,就淡化了对强奸罪被告人、加害人的性别要求;德国在19xx年新版刑法典强奸罪中规定了“强迫他人”,而未指定性别;法国19xx年重订刑法典第222-223条时,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609条-2性暴力”中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由此可见,对性侵害犯罪的受害者不分男女进行全面保护渐成趋势。在我国刑法强奸罪未对男性受害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可以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虐待罪等定罪,但这些罪名的立法原意与女性对男性实施直接性侵害这种行为存在诸多矛盾,如此定罪并不妥当。

基于以上种种,对男性不实施性行为的自主权给予法律保护,是在人权保障日益深化和强奸罪定义日益完善的趋势下,既合理也合法的要求。

(二)关于同性之间的性侵犯问题

同性恋者,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就有“龙阳之好”、”断袖之癖”等说法,历代帝王也不乏同性恋爱好者,然而即使是在风气开放的今天,同性恋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一个充满禁忌的词汇。一方面,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同性性侵犯正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同性性侵犯的施暴者绝大多数是同性恋者或者双性恋者。在同性恋群体日渐突出的情况下,同性性侵犯的相关法律亟需完善。

从法理上来讲,同性恋者与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因其性取向而有所不同,我国法律亦未对其作出区别规定。然而,我国对同性恋问题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因此在法律上体现为既没有对同性恋行为予以明确限制,也为对其给予明确的必要规范。暴露出我国在人权保障工作进步的同时,对同性恋这一群体的权利规范上存在不少空白。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参照对异性性行为的限制对同性性行为予以规范,但同性性行为作为一种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与异性性侵犯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同性性侵害不是犯罪行为,只能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同性性侵害的受害者也只能仅仅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进行救济。

同性性侵犯不仅严重侵犯人权,更由于性别的限制,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此外,有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隐患。性行为作为艾滋病传播的首要途径,以同性性行为特别是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感染率最高。若不对同性性行为予以规范,极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同性性侵害受害人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若不能进行良好干预,极有可能使受害人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最后,由于同性性侵害与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都不是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受害者在面临法律保

护缺失的同时,也缺失了行使防卫保护权利的正当性,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数千万的同性恋者已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而同性恋人数又是同性性侵犯的隐然基数,任其游离于刑法之外,显然有失公平,也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然,除了强奸罪之外,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曝出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着实值得立法者好好思考法律的完善。

自海南发生“小学校长女生开房”事件后,儿童受性侵害事件不断见诸于各种媒体,各类施害者不断冲击社对道德底线,其中不乏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性侵害的案件。至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125起,平均每2.92天就曝光一起。 前不久,又有网民“平顶山两岁小草莓”发微博称,自己两岁多的女儿长期遭受所在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性侵,导致处女膜破裂、多处器官受损。今年2月13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一审判处王延枝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由于对量刑不满,受害人“小草莓”的妈妈已经上诉。

频频发生的儿童受性侵案件,不禁让我想起韩国电影《素媛》与《熔炉》,身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儿童在遭遇伤害的时候,很难保全自己,因此就需要社会给予他们足够多的保护,而法律上的保护则是最有效的、最根本的。只有将罪恶之源扼杀于摇篮,才能给儿童提供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对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我只想说:此等淫贼丧尽天良,焉有不严惩之理?!

诚然,我国有很长的人治历史,一些积习已固存于社会中,很多国人在遇事时并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企图“走后门”、利用人际关系解决问题。但在文明社会的今天,我国已然是一个法制国家,人人都需首先守法,社会道德毕竟只能对人的行为规范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而不具法律效力,完善的法制建设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法律毕竟是由人制定的,不是上帝的条款,它必然会存在疏遗之处,被钻空子在所难免,只有发现漏洞便及时修正弥补,才会日臻严密完善。法律不是静止的,它在运动中趋于完备,而我们,每一个社会人,所要做的,便是遵守法律,不僭越法律,有可能的话,更要守护法律。


第二篇:刑法论文选题


刑法教研1547849071室《刑法学》论文参考选题1017178832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

论刑法的溯及力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论防卫不适时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

论结合犯

论结果加重犯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

论连续犯

论吸收犯

论举止犯

论持续犯

论想象竞合犯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

死刑存废论评析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

论自首与立功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

量刑平衡探讨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

论死缓的适用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安乐死探讨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 论报复陷害罪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

论侵占罪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 论诈骗罪

论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

论敲诈勒索罪

论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

论妨害公务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 . 论脱逃罪

. 论窝藏、包庇罪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期货犯罪研究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

论毒品犯罪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

论偷越国边境罪

论重婚罪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 渎职罪主体探讨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污染犯罪研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论挪用资金罪

假币犯罪研究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罚金刑制度研究

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不作为犯罪研究

犯罪客体的存与废探讨 论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论生命权的刑法保护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

论片面共犯的认定

身份犯若干问题研究 情节犯研究

集资诈骗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自首问题研究

坦白问题研究

论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合理控制 论犯罪未遂的构成

论医疗事故罪

重婚罪研究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研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 略论我国刑法上行为

略论刑法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研究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情节严重”

论“减轻处罚”

论“从轻处罚”

论刑法中的“暴力”

论“行凶” 社会危害性探析 刑事违法性小议 应受刑罚处罚性初探

更多相关推荐:
关于餐饮食品卫生法律论文

餐饮食品卫生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时代发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

思修法律论文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

法律论文范文两篇

法律论文范文两篇法律论文范文两篇篇一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优秀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毕业论文论文作业题目姓名专业入学时间教学点指导教师年月日1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一二三四五2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王...

法学论文范文

摘要司法效率一直是倍受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当前我国民事纠纷诉讼增长迅速给法院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压力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种种难题在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在保障小额债权诉讼权利人利益方面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的简易程序还是重新...

法律论文范本小集锦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之完善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容提要我国目前立法把涉外产品责任归入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对比分析各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新发展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表明我国...

法律系毕业论文正文格式模板

目录三号黑体居中加粗空一行绪论小四号宋体以下所有文字均用小四号宋体均不加粗1一3一3二313二3一3二414三6一6二717结论7参考文献8附录A8注目录原则上要求有三级标题尽可能地限制在一页纸参考行距为固定值...

法律论文写作规范及案例

法律论文写作规范及案例规范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一适用范围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范文1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广西玉林商校学习中心农丽莉学号NO20xx10408008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简单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的定罪标准在表述上几乎一致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

20xx年上半年北京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毕业论文写作

附件120xx年上半年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流程

法律毕业论文范例研究与分析

法律毕业论文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始终没有跳出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与天之道损有余而奉不足循环往复的怪圈每隔三五百年就要在经济大萧条当中通过暴风雨式的起义和革命实现改朝换代大清王朝也毫不例外在历经康雍乾三代的兴盛...

法律论文(4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