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意向书
委托管理方: (下称业主)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托管理方: (下称管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使用“阳光”、“阳光**”及其英文“Sunshine”、“Sunshine ***”品牌,经双方友好协商,初步拟定如下合作方案及相关安排:
1.0 项目概况:
1.1 业主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位于 的土地(“场地”)
1.2 业主准备在场地上开发一座国际标准的豪华酒店,内设大约 间客房与套房,并配备有适当的会见、会议和宴会设施(合成为“酒店”)。
1.3 业主和管理公司将协同构思并最终确定酒店的初步规划(“初步空间规划”),该规划将于本意向书签署日起不迟于30日作为附件一附于本条款明细之后。业主和管理公司将保留对其分别开发的设计概念和其他专有信息、图纸和资料的权力。
1.4 业主将根据管理公司为新酒店制定的《设计建议和最低标准》和《工程建议和最低标准》中的概念、方案、布局、技术规格、图纸和设计,出资、建造并且布置酒店。酒店的标准应当与各地的“Sunshine”阳光酒店通常采用的标准相当(“阳光标准”)。
1.5 对已商定的酒店的概念、方案、布局、技术规范、图纸和设计,如有任何修改和变更需经管理公司批准。
2.0 业主的顾问
2.1 业主应自费聘请本条款明细附件二中的“顾问清单”所列的所有顾问,每位顾问的聘请须经业主和管理公司同意。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推荐附件二中的每一位顾问(结构工程师除外)。为协助业主及其顾问和承包商使酒店达到管理公司标准,业主应当自费雇佣(a)一名“布置及设备经理”,由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讨后选定,和(b)一名合格的项目总监或一家被认可的项目管理公司,由业主自行选择。布置及设备经理将作为业主的员工或顾问,并向业主和管理公司报告工作。
3.0 技术服务
3.1 在酒店设计与建造阶段,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将向业主提供双方将签订的标准技术服务合同中所表述的技术咨询服务(合称为“技术服务”)。为酒店提供的技术服务费为
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含下文第3.2款规定的开支费用,但不包含任何税款。
3.2 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其在提供技术服务中产生的日常开支费用,包括航空费、食宿、快递服务和复制费用。
3.3 业主应当于技术服务合同签署后三十天内,向管理公司支付叁拾万元(¥300,000)的首期付款,该笔款项将不予退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应当均分为六期,每半年支付,每笔付款均不予退还;其中,首笔分期付款将于技术服务合同签署日后七个月之日到期应付。
3.4 管理公司将于收到业主的首期付款时起,开始提供初步空间规划以外的技术服务。
3.5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与意向书同时被签署。
3.6 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签署日起的六个月内,管理合同尚未签署,则管理公司向业主发出30天书面通知后,管理公司有权终止技术服务合同。
4.0 开业前费用、初期库存以及营运资金
4.1 管理公司应当不迟于预计的酒店开业日前12个月(“开业前期间”)前准备并向业主提交一份培训、开业前以及开业费用的预算,包括开业前员工招募、培训及组织、广告与宣传、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开业前营运与开幕典礼等方面的成本与费用(下文统称“开业前计划”,请参阅附件三“开业前预算格式”)。业主应提供上述开业前计划中预算要求的资金。初步测算,开业前预算大约为 万元。该笔金额将根据对当前酒店设想的变更而定,包括建造延迟和酒店空间规划的变更。
4.2 业主应当提供足够的初期库存及营运资金(按照附件四“初期库存与营运资金预算格式”所列),以确保酒店不受干扰且高效的营运。经初步测算,初期库存与营运资金预算大约为 万元。业主应至少于酒店试营业之前6个公历月内,按照前述初期库存及营运资金预算向酒店的开业前帐户提供资金。
5.0 营运期和会计年度
5.1 营运期:首期营运期应当自酒店正式开业(定义见管理合同)之日起至酒店正式开业之后第二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5.2 营运期的续期:管理公司应当有权依据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单方面选择对营运期续期2次,每次五年。
5.3 会计年度:本协议所采用的会计年度在各个方面均应与公历年相同,但首个会计年度应自酒店正式开业日期开始,至同年的12月31日截止,除非该期间仅为三个公历月或不足三个公历月,在此情况下,首个会计年度应自酒店的正式开业日期开始,至下一年的12月31日截止。
6.0酒店的营运
6.1 酒店的营运:管理公司应当经与业主协商并按照管理公司营运的“Sunshine”阳光酒店通常采取的营运标准营运酒店。受限于管理合同的条款,管理公司对酒店的营运享有排他的酌情处理的权力。管理公司的酌情处理的权力可以扩展到为所有通常目的对酒店的营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保管酒店分公司(下称“酒店分公司”)日常营运的所有公章、准入条款、客房和商业空间收费、餐饮、劳动政策、工资水平以及员工的雇佣和解聘、营运银行帐户的维持和酒店推广和宣传的所有阶段。
6.2 酒店营运银行帐户:管理公司应当将酒店营运中收到的所有资金,存入以酒店分公司名称开立的一个或数个银行帐户;此等资金由管理公司为业主之利益代管。银行帐户的授权签名人应经业主董事会决议授权。唯一授权签名人应由管理公司指定,且除非管理公司另行决定,应为酒店的总经理或一名执行副总经理(称为“甲”签名人)以及酒店的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监(称为“乙”签名人)。为方便管理公司的营运控制,业主将于开业前期间开始前向管理公司交付所有酒店分公司的公章(若可取得),包括财务章和公司章及使用上述印章的授权,该等印章将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保管。
6.3 酒店员工:管理公司应当代表业主选择与任命所有酒店雇员,包括总经理、关键行政人员以及外籍员工。另外,业主有权批准酒店的总经理的任命(无正当理由业主不得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批准),并在管理公司在任命酒店的其他行政委员会成员之前均应咨询业主。酒店的每名员工,包括总经理、关键行政人员以及外籍员工在内,均为业主而非管理公司的雇员。
6.4 咨询:酒店的总经理应当每个月与业主举行一次会议,审议、解释并讨论每个月的酒店财政与营运业绩和现金流量,审议酒店的“季度前景”,并讨论酒店的其他营运事项。
6.5 年度计划:在营运期间任何一会计年度的11月1日或者之前,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交一份下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计划提案。在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交前述年度计划后30日内,业主的代表和管理公司的代表应当会面,并就业主对年度计划的意见、异议和建议进行讨论。年度计划应经管理公司和业主的一致同意,但下列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仅由管理公司独自酌情决定:(a)酒店员工的薪酬福利及管理公司提供给酒店员工的集团福利计划;及(b)管理公司的收费以及任何其他根据酒店合同应付给管理公司的收费或偿还款项。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并根据三亚市当时的市场条件和“Sunshine”的营运标准作出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将秉承考虑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年度计划相应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如果管理公司秉承不同意业主的建议和意见,管理公司将提供其不同意见的书面解释。
6.6 报销:在营运期间,管理公司有权就管理公司为了酒店的营运,根据酒店合同的规定进行垫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开支立即获得报销,(a)无论该等费用开支是否(Ⅰ)区别于代表其他Sunshine酒店产生的费用开支而单独产生,或(Ⅱ)与其他Sunshine酒店共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广告、商业推广、培训、给予酒店任何合资格员工的阳光集团的社会福利,酒店员工出席阳光集团成员进行的会议和研讨会的费用开支,连锁营销服务,订房服务收费,彩虹会计划收费,参见下文第9.1条),及(b)无论该等款项是否支付给任何第三方,或是支付给任何阳光集团的成员,或支付给任何阳光集团成员营运的任何酒店。上述服务、福利或保险金相关的可报销费用应由管理公司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摊,管理公司应秉承且在该等费用所涉及的酒店中公平的进行分摊。
7.0 管理费
7.1 在营运期间及其任何续期内,并且在酒店正式开业之前的部分开业期间(若有),管理公司有权按年收取相当于酒店年度总收入(定义见下文第7.3款)百分之2(2%)的金额,作为其基本管理费。该基本管理费应按月支付给管理公司。
7.2 在营运期间及其任何续期内,并且在酒店正式开业之前的部分开业期间(若有),除基本管理费之外,管理公司还有权按年收取相当于酒店年度营运毛利(下称“营运毛利”,定义见下文第7.3款)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具体如下表),作为其奖励金。该奖励金应按月支付给管理公司。
7.3 为本协议之目的,“总收入”(详细定义见管理合同并以管理合同为准)指从酒店营运中获取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收益、所有餐饮收益、所有水疗和健身中心收益以及所有其他收益,包括服务费(只限于未分配给酒店员工的部分)、商业租赁的租金。“营运毛利”指酒店的营运毛利(定义见附件五且根据《酒店业统一会计制度》确定)。为避免疑问,业主进行审计所产生的成本、财产保险费年费、更换物品储备金的年度份额、财产税、折扣、摊销、利息和企业所得税在营运毛利的计算中不应被扣除。
7.4 基本管理费和奖励金将以人民币确定并支付。
8.0 更换物品储备金
8.1 在营运期内,相当于一下表格所列的酒店年度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用于布置和设备的更换及添置(“更换物品储备金”):
8.2 管理公司将向在银行持有的一个单独帐户存入相当于更换物品储备金拨款的金额(“更换物品储备金”)。更换物品储备金的授权签名人应当与第6.2款中规定的签名人相同。总经理经管理公司推荐有权购买布置和设备,并从更换物品储备金中提取进行所有更换和添置管理公司认为必需的布置和设备所需的金额。
9.0连锁营销服务、订房服务、推广服务及其他收费和费用
9.1 管理公司应当安排为酒店提供与其向其他阳光连锁酒店提供的性质类似的会议、商务及销售推广服务、宣传、公共关系以及其他的集团营销利益、服务及设施(“连锁营销服务”)。
业主应当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报销根据统一公式计算的连锁营销服务成本、酒店订房服务成本、彩虹会计划、以及由管理公司组织的其他促销活动的成本。管理公司或其关联方均不得因提供连锁营销服务或者订房服务而获得利润。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连锁营销服务与订房服务费用的经审计的年度报表。目前,预估的连锁营销服务和订房服务产生的费用和不包括管理公司收费在内的其他费用为:
a) 目前连锁营销服务收费为每年每间客房 元,另加酒店客房每年营运总收入的百分之一(1%)。开业前期间(即酒店预计开业日期之前的12个月的期间),连锁营销服务的收费仅每间客房 元。在酒店部分开业的任何期间,应当按照酒店客房实际使用的房间数量以每间客房 元的固定标准收取连锁营销服务费,另加计客房总收入1%的收费。
b) 通过……系统产生的所有订房,不管来源,均应计收 元的交易费用;另外,世界范围内通过……系统订房(包括互联网和GDS)的订房收费为每次订房 元。请注意每次订房交易的收费,与所预订的房间数量或住宿天数无关。
c) 彩虹会计划下对酒店的收费是彩虹会会员在酒店全部消费总额的百分之四(4%)。
d) 管理运作检查(MOR)、专门培训计划及其他特别营运项目的收费均以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为基础计算。
e) 关键行政人员(包括外籍)的社会福利,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等成本计入酒店的营运费用。
f) 根据管理合同的规定,由管理公司维持的全球保险责任范围中酒店按比例分摊的保险费,应计入酒店的营运费用。
9.2 上述清单反应了当前的服务成本,管理公司可不时对该等成本进行调整。对上述某项服务的特定收费为自意向书签署日起估定的收费,而不保证该服务被提供时上文表明的收费即成为届时的收费。尽管管理公司保留在任何时间不时地变更任何该等收费的权力,管理公司承诺其营运的所有酒店就该等服务将被按照相同的基础收费。此外,管理公司可以对向酒店和管理公司的连锁范围内的酒店提供的服务进行增加或删减。
10.0 员工设施
10.1 在营运期(包括开业前期间)内,业主应当为酒店的总经理、关键行政人员及外籍员工提供按照管理公司之标准及规格布置的配齐家具及必须设施的住房。开业前计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维持和营运该住房产生的合理的第三方费用。
11.0可行性研究
11.1 业主已经自费委托一家国际公认的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酒店未来十年营运收支的预测。业主于本意向书签署日或之前,已经向管理公司提交了一份该报告。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重新考虑本意向书中所载条款。
12.0融资计划
12.1在管理合同签署之前,业主应当向管理公司提交了一份酒店的建设、竣工和开业的融资方案。业主还应当向管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合法获得场地,并取得建造和拥有酒店所必须的各项批准和许可。
12.2在业主通过银行或其他贷款人为酒店的建造注资,或者在建造竣工后为酒店再融资,或者把酒店用作任何借款的担保物,业主应当确保从该等贷款人处获得一份管理公司可接受的《权利不受干扰及让予协议》。该份协议应规定:银行或带客人采取任何抵押止赎或类似行动后,该银行或带客人以及管理公司仍将遵守管理合同所含条款与条件。
13.0酒店动工和竣工
13.1业主应当于管理合同签署日期的12个月结束之前开始酒店的建造,并且与管理合同签署日期的48个月结束之前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日期之前竣工并将酒店交付给管理公司。
13.2管理合同应当列出酒店完工的关键时间,以及管理公司和业主可依据其评估完工状况的程序。未能待到关键时点日期将导致开业前时间表的修订。
14.0转让和适用法律
14.1管理公司和业主均有权依据管理合同的条款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予一家关联公司。
14.2管理合同、策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本意向书(意向书)受中国法律管辖。
15.0商业名称
15.1除非另有约定,在营运期间,酒店的名称应始终称为并指定为英文名称“Sunshine Resort”及中文名称“阳光度假酒店”。
15.2管理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业主应当改变酒店的名称,从其英文名称中除去“Sunshine”、“Sunshine Resort”等名称,从中文名称中出去“阳光”、“阳光度假”等名称。
16.0管理合同和相关文件
16.1酒店将由深圳湘投阳光酒店管理公司,一家在中国深圳注册的公司,依据一份《酒店管理合同》(“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并依据《策略监督及顾问合同》(“策略合同”)提供策略顾问服务。另外,基本管理费的一部分将作为根据《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合同”)使用“Sunshine”商标的许可费支付给管理公司。管理合同、策略合同和许可合同统称为“酒店合同”。本条款明细中规定的管理公司的收费将在管理合同、策略合同及商标许可合同中进行分配。
16.2若有需要,管理合同和相关合同一经签署,业主同管理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在中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对必须登记的合同进行登记。
17.0仲裁
因管理合同、策略合同、商标许可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效力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均应依据中国深圳仲裁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终局性并具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签署页)
公司 深圳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人: 签署人:
姓名: 姓名:
职衔:法定代表人 职衔:
附件一 酒店初步空间规划
附件二 顾问清单
1. 建筑顾问/本地建筑顾问
2. 结构工程顾问
3. 室内设计顾问
4. 机电顾问
5. 度假村总规顾问
6. 室内/室外照明顾问
7. 景观设计顾问
8. 音像顾问
9. 厨房顾问
10. 安防顾问
11. 通讯技术顾问
12. 图案顾问/标识顾问
13. 声学顾问
14. 制服设计顾问
15. 电梯顾问
16. 固定资产采购代理
17. 可持续设计顾问
18. 专家顾问(a.幕墙顾问;b.艺术顾问)
19. 消防及生命安全顾问
20. 测试顾问
附件三 开业前预算格式
附件四 初期库存及营运资金格式
附件五 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