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起诉书

时间:2024.4.27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检刑诉[2009]23号

被告人文裕章。性别男。19xx年xx月xx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汉族。大专毕业。单位及职业:xxxx。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号。政治面貌群众。

20xx年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3月4日,我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裕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文裕章与被害人胡菁为夫妻,两人曾共同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于19xx年结婚,有一子一女。20xx年2月9日晚8时许,胡菁由于自身脑血管畸形引发血管破裂在自家别墅4楼突然昏倒。丈夫文裕章及母亲肖桂莲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胡菁恢复心跳和血压,但失去意识,不能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至案发2月16日,胡菁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16日上午,文裕章签署了胡菁的开喉手术家属同意书。下午3时许,文裕章于家属探视时间进入ICU病房,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并阻止医生护士救治,双方争执十几分钟。下午4时许,胡菁因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文裕章未离开现场,办案民警接到医院电话赶到后将其拘留,文裕章对拔管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目击者证言。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文裕章作为一个学习过法律的正常成年人,在能够充分预见自身行为事实后果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然拔掉了维持胡菁生命的呼吸管,并阻碍医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表现,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文裕章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有自首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派出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检察员:xxx 20xx年5月10日


第二篇:—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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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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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

——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曹旭红

摘要本文先指出了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关键词简易程序起诉书格式

文献标识码:A

的认定没有说服力。

同样.《样本》规定的格式对认定理由的阐述普遍不够,不能将指控事实与认定结果必然地联系起来。首先,没有分析案件事实与相应罪名构成要件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体现罪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契合关系。其次,使人无法确定认定结果是否真正依据了法律条款,依据条款是否必然地得出本案认定的结果,因而对其合法性产生怀疑。再次,引用法律条文之后没有将条文规

定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分析。任何条文都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与范围,背后还有更深刻的价值理念或者立法意图。案件被告人和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38.02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保证公正前提下实现诉讼经济,在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两高一部”于2003年3月14曰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该意见同时明确,检

察机关对该类案件原则上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后,各地检察

院适时制定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以统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在内的部分法律

文书的格式。

一、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不足

(一)统一格式的观念有失偏颇,格式设计本身不合理

我国对统一格式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起诉书不同于一般公文,所以其格式理应比其他公文更具统一性。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力图统一起诉书的格式,《样本》也由此应运而生。《样本》将起诉书从头到尾每一段的内容和写法都一一作了规定,如此细致入微,不仅使我们的起诉书千案一面如同填表,难以针对

具体案件选择最合适的论证结构.而且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事实是否属于条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当进行分析和论证,这不仅有利于正确适用法条,而且促使当事人和公众认同适用的正确性。起诉书必须将各种情节与相关的条文结合罪状进行综合分析,但目前这种分析普遍欠缺,以致在起诉书中载明的量刑建议显得比较突兀,让人难以信服。

二、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完善

(一)格式安排灵活化,行文风格大众化

目前受《样本》的制约,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千案一面”,检察官无法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灵活安排起诉书的格式。然而无论从西方法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现状,还是这类起诉书本身的内在需要来看,起诉书除了可以对其基本框架作原则性要求外,不应对其具体格式作硬性规定。实践中也有检察院和检察

官突破《样式》的规定,在这类起诉书的具体内容安排上体现了一

抑制了他们提高起诉书质量和探索制作技术的积极性。按《样本》“填写”的起诉书,语言平铺直叙,生硬冷漠,基本上无文采可言,扩大了与公众的距离,这样的起诉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介绍诉讼过程过于简略,认定证据不说明理由《样本》并未要求在起诉书中详述刑事诉讼过程,只要求将案件由来和审查过程在首部作简要介绍。笔者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详述刑事诉讼全过程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能够让公众了解刑事诉讼过程,提高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又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使公众了解或认同判

决结果。其次,能为以后的执法起警示作用,反过来依法规范刑

定的灵活性,并且收到了比《样本》规定的固定格式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逐步弱化《样本》规定的强制性,由检察官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起诉书的格式,以期达到充分论证和台法合理评判的效果。

同时,司法也对社会公众起到多方面的教育、提高和引导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这就决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在风格上必须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众化要求起

诉书不仅要用普通社会公众所能够接受的语言文字来书写,即尽

事诉讼活动,从而减少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超期羁押以及其他

忽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等情况发生。.

可能通俗,使公众易于阅读和理解,而且论证逻辑要浅显易懂。即使涉及很深奥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将其分解成几个浅显易懂的小问题来阐述,使公众不需要借助于法律专业人士的讲解就能

理解起诉书中推理的逻辑性。

同时,《样本》只介绍公诉机关认定证据的名称和基本内容,

没有详述认定证据的理由。笔者认为,任何证据都既存在一个举

证,质证、认证的诉讼行为过程,也存在~个说明证据合法性及举

证目的、发表质证意见、确认证据并阐述理由的控辩对抗,以及法

(二)栽明刑事诉讼全过程,增加法律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如前所述,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完整地叙述刑事诉讼过程是非常必要的。透明度是诉讼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必然反映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中。笔者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起诉书中以书面形式宣示刑事诉讼

全过程,这样c3I:有利于公众了解和监督这类起诉书赖以产生的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也可以对以后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起督促

官、检察官裁判逻辑的互动过程。但按《样本》制作的这类起诉书

却割裂了这种内在的逻辑联系,既重复陈述证据,又不说明认证意见,仅简单地说明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

(三'证据与事实认定之间缺乏逻辑|生,定罪量刑的分析不充分

《样本》规定先写明认定的事实,然后再列明认定的据以证明

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模式看起来像是先入为主认定事实后再

寻找和选择证据,完全违反了由证据推出事实的逻辑顺序,割裂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人们无法由起诉书所表述

和借鉴作用,促成审和判的良性互动。二是在起诉书中将认定证据、推论事实、定罪量刑等论证过程充分展示出来,以彰显逻辑推理过程的透明度,既使被告人认罪服罚,也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认

同结果的公正性,增强刑事司法的可信度。

(下转第259页)

的证据必然地推出所认定的事实,导致证据与事实脱节,对事实

作者简介:曾旭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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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必须查明两个事实。一是要查明此类器械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凶器”?由于这类凶器与一般的劳动工具或器物有时是一致的,携带这类凶器抢夺不能必然表现出行为人携凶与犯意之间的联系。所以就必须查明行为人携凶与犯意是否有必然联系?必须辅以其他证据来对这第二个问题加以证明。因此在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只要把握二点:一是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不问为何携带,即可以抢劫界处罚。二是携带此类器械之外的器械进行抢夺的,必须查明是否是“凶器”,是否与犯意有必然的联系,只有两者都是肯定的,才能以抢劫罪处罚,否之,则只能以抢夺罪论处。

(二)“意见'’中规定的以抢劫罪处罚的”飞车”行抢的六种情形“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了以抢劫罪处罚的“飞车”行抢的六种情形: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撞击或者逼挤他人,劫取财物的。2.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将他人逼至空旷区域,劫取财物

的。

第5种情形是否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笔者认为值得斟酌。笔者以为,当场的窝藏、拒捕、毁证行为是在受到他人的阻碍后才实施的。实例中,这种行为的本身往

往伴随着明最的暴力,尤其是拒捕的行为(如挣扎、摆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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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暴力一般是指向他人的,但有明最的强弱差异。比较“意见”条文与刑法条文在表述上的差异,刑法条文的表述强调、明确了实施抢夺后的施暴行为与施暴的目的(窝藏、拒捕、毁证)必须具有必然的联系。这样表述,实际上是排除了窝藏、拒捕、毁证行为

本身的暴力性,而只将明显的、强硬的、直指他人人身的窝藏、拒

捕、毁证行为视为施暴行为,以抢劫论。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一般的转化型抢劫所表现的暴力行为,要求其表现出明显的强硬。而“意见”条文的表述并不强调施暴行为与抗拒行为、毁证行为之问的必然联系。照此理解是否可以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后,只要有抗拒抓捕、抗拒扭送、毁灭作案现场遗留证据的行为本身所表现出的明显暴力,就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处罚?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对“飞车”行抢,由于其方式的危害性远大于一般抢夺,因此不必要求其抗拒抓捕、抗拒扭送、毁灭作案现场遗留证据的暴力行为表现出明最的强硬。所以,笔者相信,该条的规定至少明确了一个处罚原则,即:一旦发生这样的行为,哪怕行为人只实

施了轻微的暴力,也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这是“意见”的积极意义之所在。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采取强拽硬拉方法劫取财物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扭送或者毁灭作案现场遗留证据的。

6.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

财物的。

第1、第2两种情形规定的两种行为,其实已没有了“乘人不备”的特征,行为人已将暴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已直接威胁到被害人的反抗意志,当然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3种情形的规定也很有积极意义,因被害人不放手,行为人采取强拽硬拉的行为是在一般抢夺中较常见的行为,对此行为是以抢夺论还是以抢劫罪论?执法中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可以明确了,只要有“飞车”前提,即以抢劫论。

证明目的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其次应说明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的意见和理由,最后阐明证据认定的结果并详细阐述理由,照此循环往复,直到全部证据都按举证、质证和认证的顺序

得到了合法和合理的处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证据认定的说理部分,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应当在引

上述六种情形中的第4种情形,就是“携带凶器抢夺”。前已阐述.这在高法“解释”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当然以抢劫罪处罚。

第6种情形,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不论行为人是否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只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的,就构成当然的抢劫罪。

(上接第238页)同时,当代国际刑事司法保护人权的发展趋势,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无疑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也必然地体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上。首先,它直观地体现在对程序问题的处理上,如对于侦查羁押,倘若侦查机关有关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对于延长的理由没有充分进行阐述的,即使后来判决的刑期足以让侦查羁押期限折抵,起诉书也必须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不合法性作出明确认定。其次,应当通过起诉书充分地展现实体上对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尊重,强化对拨害人的赔偿甚至救济,尊重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合法合理的刑事诉求。最后,在起诉书的语言文字和语气上也应当体现人权保护、尊重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不能因为认定结果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上的否定,就对被告人的人格进行贬损和侮辱。

目前《样本》规定并没有包含上述内容,相反,检察官自由裁量(有时甚至异化为司法擅断)色彩却比较显著,人们根本不知道对于程I芋性问题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定界量刑也不引明法条全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具体科刑时没有对从重、从轻情节进行量化分析与说理。所以,检察官在起诉书中处理实体和程序

问题时,应当引明相关的法律条文全文并进行必要的说明,然后

明法条全文并作必要的法律和法理分析。起诉书应当对上述内

容予以载明。

其二,推论案件事实可从两种途径进行:一是以单个证据为基础,推论相应的案件事实,再综合其他证据所推论的案件事实

从而形成全案的事实;二是以全部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为基础,依

照必然性推理模式来推论全案的事实。前~种推论方式比较简

单易行,但效果不突出,在某些环节上可能没有充分的确定性,后

一种推论方式比较复杂,但效果比较好,逻辑性强、论证严谨。起诉书中可以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并相互验证。

其三,定稚量刑和处理相关问题应以推论的案件事实为基础

严格依法进行。首先,是否有界和罪名认定必须将被告人行为的

情况与涉嫌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论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刑法只

对部分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作了规定,如故意伤害稚的伤害程度要件、部分侵犯财产权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数额要件、交通肇事罪

主观上的过失要件等,但大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叙述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法

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和处理,在涉及定性和定量的处理结果时,依照法律进行充分的说理,从而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沦证结构遵循法律逻辑,论证内容严谨详实

法律逻辑要求刑事推理从证据认定开始,至4推论事实,进而定罪量刑及处理相关问题。其中,证据认定是基础.推论事实是

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定释量刑及处理相关问题是结果。不仅这三部分的先后顺序有逻辑性,而且这三部分内容也有逻辑性,适

律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为依据。在引用具体条文时,不仅要引

明全文,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说明适用这~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

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必须将这种逻辑性展示出来,以表明

公诉权运用的公正性,从而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同。

性,必要时还应对这些条款的规定作法理分析,如立法意图和背景等,是否作扩张或限制解释等。其次,关于量刑建议问题,在确定了要适用的刑法条款后,检察官依法或依自由裁量权确定量刑的刑种和刑格,此后再提出具体刑罚建议。当然,无论是依法量

定的还是自由裁量,都必须详细地阐述量定的理由。

其一。关于证据部分,起诉书首先应对证据来源、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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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检察机关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探索——适用检察机关

起诉书格式(样本)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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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曹旭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法制与社会LEGAL SYSTEM AND SOCIETY2010,""(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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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程序公正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司法程序的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密切关注,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也多是司法程序问题为切入点,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检察机关开展并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就是在这一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从19xx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到20xx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

序改革的一项重大热点内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推动下,正以强大的生命力植根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土壤里,并越来越呈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从国外立法例来考察,在英美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存在于一个完整而独立的量刑程序之中;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普通程序中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定罪与量刑活动融为一体,但在与普通程序并列的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非常确定而突出。量刑建议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享有并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立法精神,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其价值追求是公正与效率。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各个罪名的刑罚跨度很大,毫无疑问,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越大,个别公正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然而同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实践中往往导致相同罪名下,近似的犯罪情节,最后被判处的刑罚偏差过大。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助于法官作出适当的量刑裁判。另一方面,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还可以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中,求刑权作为公诉权的核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无论立法上还是司法实务中,我国检察官在实现刑事案件求刑权的过程中,凸现的还只是定罪请求权。在构筑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法治视野中,必须对现在的检察官求刑权予以扩规制,建立与现代刑事诉讼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权制度。具体运行程序是:公诉人首先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以示诉的完整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根据庭审变化情况,再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提出具体明确建议,经被告人、辩护人辩论后,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的各项主张进行综合评价,然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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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xx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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