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县人民政府
公 告
宣政公告【2012】1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每年十月至十一月、三月至五月是全县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域
县境内所有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高森林火险区包括:“增绿添彩”工程区,“廊道绿化”工程区,黄羊滩林区,崞村镇双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老东山天然林区,塔儿村乡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顾家营镇蟒头山防沙治沙工程区、通道绿化工程区,赵川镇凤凰山天然林区,东望山乡青边口、大小营盘天然林区,李家堡乡后坝口、正盘台天然林区,大仓盖镇向家营、殷家庄天然林区,王家湾乡林区,深井镇韩家坡林区。
三、森林防火规定
(一)在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1.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2.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3.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4.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爆破作业等野 - 1 -
外用火;
5.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等野外用火;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乡镇、国营林场要按照管理责任划分,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主要林区、山区进出口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严禁人员进入防火管制区。对确需进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对特殊人群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在主要路口、关键部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外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配备护林员,开展防火巡护,清除边缘可燃物,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配备森林防火所需要的装备。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反公告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化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338057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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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白泥乡人民政府公告
白泥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
公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及20xx年x月x日我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在我乡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化品等行业和领域。
1.煤矿
(1)在我乡范围内非法偷挖盗采煤矿资源的。(2)在我乡范围内非法运输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3)在我乡范围内组织经营或倒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
经营礼花弹的。
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二、工作开展时间
20xx年x月x日开始
三、罚则
凡有上述非法行为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未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条和《煤炭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二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
定员进行生产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白泥乡人民政府
二○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