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时间:2024.5.15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xx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20xx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 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

玻璃洞茬口所致。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

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

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也都对教学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三令五审以各种文件、条令等形式要求学校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在校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应的自救自护教育,建立全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本案中,学校因为安全管理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存在的教室窗户玻璃破烂茬口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修更换,从而导致了学生余某、王某、袁某在课间嬉戏玩耍中余某遭受人身伤害的重大事故。可见,学校在这起事故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就是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事故发生的。但事实恰恰相反,学校在主观上却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对安全隐患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与防范,未尽到学校应尽的法律职责,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学校的过错行为在客观上给学生余某已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法定的义务,让学生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导致原告余某受伤。这不仅给余某学生本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疼痛,而且也给余的

家人及同伴王某、袁某以及家人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第四,学校的过错行为与余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当事人余某、王某、袁某三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又是男孩子,好动是他们这个年龄阶段成长的天性,课间活动在教室后面和过道里相互嬉戏玩耍是学生身心生理放松的需要,他们所采取的相互嬉戏、追逐、挤碰活动方式,乃之所有少年儿童均喜欢且乐意接受、乐此不疲的一般性常见的游戏,他们也能够通过自身的心理和所获取的知识预见到这种一般性、短时间的活动行为不会发生什么风险和危险,如果不是教室窗户玻璃破烂,就不会引起该事故的发生。然而学校却疏忽管理,课间休息和上课铃响后老师未进教室前即没有执勤教师巡徊检查,发现学生不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又没有及时更换教室的烂玻璃窗户而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手腕被窗户上的烂玻璃割伤的事故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答辩人认为,学校在本案中因为主观上的过错,客观造成了原告余某人身损害的后果,且损害后果与其过错行为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6条之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原告余某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袁某和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应平均承担其民事责任赔偿份额。原告余某也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课间玩耍、嬉戏的过程中,因教室烂玻璃窗致使原告人余某身受伤害,这中间应该说明三当事人均不存在蓄意或过错,而且对其所实施的游戏风险在主观上都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而三当事人的监护人都应对本事故承担其相应责任。那么就事故损失赔偿而言,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人王某和答辩人袁某应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三、本案中答辩人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应尽的监护责任,应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本案事故当事者均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其监护责任,答辩人认为事故中三位当事者的监护人在将其安全的送到学校后,当事人实际上就客观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那么就应认定为其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

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袁某和第三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在闻其余某受伤后就立即赶往医院,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其家长进行救治,并亲自住在医院陪护病人数十天,偿付了原告余某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和其他费用5000元,而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为此本答辩人请求法庭关注这一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定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充分体现民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四、原告人依法不应得到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且5000元的后期医疗费明显过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人的情形显然不符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残疾赔偿,依法不应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5000元的后期治疗费用也明显高于现实生活中对此伤害的实际治疗所可能发生的费用。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在纵观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余某救治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行为,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意见,依法、公正判定本案中各当事人

的民事责任,并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年 月


第二篇:行政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xx年8月9日

更多相关推荐: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答辩人:##县##制衣厂地址:##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厂长因原告##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

民事答辩状范文20xx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答辩人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何贵春诉答辩人韩小鹏钱学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豫C67631豫C6538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在原告...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被答辩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合同纠纷一...

民事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说明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答辩人XX有限公司被答辩人XXX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

法律知识范本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会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答辩人年月日附有关证据份本答辩书副本份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涛职务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电话157xxxxxxxx住所香榭大道8号委托代理人滨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性别男年龄40电话189xxxxxxxx地址滨江市嘉...

离婚案件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

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答辩人XX有限公司被答辩人XXX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xx年6...

答辩状范本(3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