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县级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农发办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指导和监督项目乡镇、村组做好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验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的乡镇应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
(二)项目实施阶段,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在主要单项工程实施地点,向农民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向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备案。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也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
第八条 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房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九条 申报审批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20天,项目实施阶段的公示至少保留10天,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3年。
第十条 各阶段的公示都应注明对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质询,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农发办反映。上一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发办要将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项目区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通知》(国农办[2004]3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垦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农场级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垦总局范围内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所有农场。
第四条 总局、管理局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农场为项目执行单位。总局、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对项目单位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农场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的公示及对具体质询的答复。
第五条 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农场农发办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农场农发办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 1
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指导和监督项目连队、分公司、分场做好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连队、分公司、分场应向职工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职工群众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职工群众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
(二)项目实施阶段,以项目区为单位向职工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职工群众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在主要单项工程实施地点,向职工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以项目区为单位向职工群众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职工群众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向管理局农发办备案,管理局农发办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经总局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也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 2
布信息等方式,连队、分公司、分场办公室必须有能全面反映项目概况的公示内容。
第十条 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机电井管护房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十一条 申报审批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20天,项目实施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60天,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应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 各阶段的公示都应注明对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和联系人等,举报电话必须有管理局一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电话。
第十三条 项目区职工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农场农发办提出质询,农场农发办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农场农发办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管理局农发办反映。管理局农发办应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五条 总局、管理局农发办将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局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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