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二)受理。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5天,对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由区民政局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建议救助金额,上报镇(街)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居)委会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三)审核。镇(街)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拟定救助金额,经镇(街)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属的村(居)委会所在地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临时救助金由镇(街)在区民政局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对突发性灾难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镇(街)直接受理,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篇: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A4
编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领取
临时救
助款物
情况
3、
经办人(签章): 发放日期:
:1、家庭人口数,是指一个家庭中长期(半年以上)共同生活的成员数;
2、此表一式两份,县乡各存一份;
3、需要附件:户主身份证、户口本、一折统复印件。
月 日,请民政局审批。
月 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