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5.6.15

安置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 区)棚 户 区 改 造 公益事 业建 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 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统建住宅房。

(2)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安 置房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

三、(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 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3)安 置 房 的 建 设,坚 持“经 济、适 用、宜 居 ”的 原 则,优 化 设 计,配套设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4)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5)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三、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1)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 示,并 开 通 举 报 电 话,接 受 社 会监 督。开 发 建 设 单 位不 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2)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 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

四、销售管理

(1)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 售,经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批 准 后,可 作 为 市 或者区、县 保 障 性 住房进行储备。

(2)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

(3)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标准地名证书;

(八)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十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 安 置 房 的 位 置、户 型 、面 积 等 情 况,供 被 征 收 对象 选 择 ,并 从 征 收 补 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

(5)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 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房。享受拆迁鼓励政策的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弱病残对象经审定后可优先选房。

五、产权交易管理

(1)被征收对象购买的安置房,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由 区 政 府 统 一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证(有 限 产 权,注 明“安 置 房”字 样)和 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划拨地”字样)。

(2)安置房必须使用五年并向区财政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 后,方能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并补交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五年之内因各种特殊原因退房的,由区政府按销售的价格扣除一定折旧费用回购。私下交易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由政府按当时销售价回购收回。

六、物业管理

(1)安 置 房 物 业 管 理 坚 持 政 府 引 导,走 社 会 化、市 场 化 运 作 的 模 式 。

(2)安置房的房屋维修,由区政府按销售金额的1%,在安置对象开 始入住时,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存入房管部门监管的维修基金专户。

(3)安置房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 震 、 消 防 、 供 电 、市 容 环 境 等 有 关 规 定 。房 屋 装 修 涉 及 室 外 的 ,还 必 须向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安置房入住率达70%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 聘有资质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的培训和监管。

(5)物业公司所需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征收对象中的零就

业家庭及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与小区管理服务工作。

(6)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7)物业管理费的来源:安置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服务场所经营所得 用于物业管理开支,不足部分由入住对象交纳。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已建成的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 用房、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篇: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

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县政府审核确定。

建房协议价格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与取得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签订出让合同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其中属于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还应当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鉴证。

第十三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四)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总体设计文件时,应当征询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并与动迁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三章供应和使用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各区、县自筹房源等情况,按照全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总量的一定比例,编制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的有关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

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

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

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因区域内动迁安置项目调整、不适应动迁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动迁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等。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供应价格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其中,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

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收储机构应当设立房源收储的资金专户和台帐,并接受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更多相关推荐: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更新日期:20xx-12-111:45:51索引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发文日期:20xx-12-01名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住院总医师是医院十分重要的岗位,能担任住院总医师不仅是一种荣誉和对自身临床能力的一种认可,而且责任重大。为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发现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持续改进提高工作绩效,将员工工作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以及个人绩效相结合,确保员工工作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绩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颁布时间】20xx-04-12【实施时间】20xx-04-1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

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xx〕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加强大学生实验实践能力、创业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文件内容工作日志执行办法工作日志执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利于工作监督检查与总结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二工作日志的填写一...

哑房使用管理办法(拟定)

百富怡大酒店哑房使用管理办法拟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哑房操作规范及时结账有效控制坏账跑单内部私自转账作弊等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哑房是酒店实际不存在的由系统虚拟出来的房间在系统中的操作同正常房间一样有空...

公司收发文管理办法

amp公司收发文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收发文件管理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2收文21凡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文来函和本公司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文件均由公司办公室文书档案管理员负责收文登记盖文件...

《合同管理办法》

深圳市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深金客服发20xx55号合同管理办法深金客服发20xx55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外签约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各类合同的管理维护深圳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

驻地管理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驻地管理项目部加强对项目驻地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设施进行有效管理一项目办公驻地区域要加强内保工作建立健全内保工作制度二项目办公宿舍区域要设立值班门卫建立值班巡守巡查制度建立人员物品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管理办法(5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