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注:
年 月 日
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合伙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填写。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注: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其中以“债权”出资的,仅适用于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注: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8、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9、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注: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见14-15页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第二篇:变更申请报告
变更申请报告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 批准,我单位申请变更以下事
项:
1、
2、
请贵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隶属部门意见及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①只填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更的不填。
②“企业地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
《许可证》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注:在“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