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

时间:2024.4.8

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诉(不服)你单位 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

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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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 份)。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四、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供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

五、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年 月 日

告知当事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现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

据、举证质证和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有阅卷、申请补正法庭笔录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权利;不服一审裁判,有提起上诉*利。

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注意事项: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五、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本案由书记员 担任记录。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市---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第三人)

( )龙新行初字第 号

本院受理 一案,你申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系其他组织则递交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系单位委托,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并交至本院行政审判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几 份)。需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本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四、以下事项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1、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2、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

3、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勘验的;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其他具体诉讼事项另行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8、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10、在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证据为新的证据: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

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0、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人民法院通知不准许调取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3、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对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 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4、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信法网创始人吴革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投资研究生,擅长宪法、人权、律师制度、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律师业务。

吴革律师现任职务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行政诉讼应诉书应诉通知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

北京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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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从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说开去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说开去

据江苏省法院网报道,江苏省从20xx年开始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xx年达到1678件, 20xx年达到3758件,20xx年达到4356件,出庭应诉率为90.6%。20xx年出庭应诉3738件,出庭应诉率为91.1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两年稳定在90%以上。20xx年,全省62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另有14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5%;南通、徐州、扬州、盐城、苏州、宿迁、泰州、镇江、无锡、连云港等10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90%。海安县连续三任县长在到任伊始就亲自出庭应诉。并且连续6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海安县政府因此被授予20xx年度“中国法治政府奖”。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没有硬性规定,缺乏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有的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而对于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出庭

的情况,仅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加上,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对行政诉讼案件重视不够, 收到起诉书后,往往只是安排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少数领导消极对待甚至拒不出庭应诉, “告官不见官” 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江苏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20xx年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体系,20xx年,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明确提出了 “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市、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的目标要求。各地通过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典型示范、分类督导、强化考核、表彰奖励等系列措施,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无到有,从虚到实,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不少地方还规定,对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状况大为改观。从不出庭应诉到出庭应诉,从一般工作人员和聘请律师应诉到分管领导出庭应诉,从分管领导应诉到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从基层单位负责人应诉到县(区)长、厅(局)长出庭应诉,从少数直接相关人应诉到有组织的集体出庭应

诉,从个别地方、部门先行试点到全国普遍推开,出庭应诉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应诉人员的数量、结构、级别层次都有了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初步实现了出庭应诉从思维自觉到行动自觉,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果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矛盾和纠纷错综复杂,化解难度比较大,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深化改革、规范发展、从根本上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至关重要。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各级政府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的回归。过去,一些官员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一方面是考虑面子问题,觉得自身地位高贵,认为出庭应诉会丢了自己的面子,另一方面是能力问题,担心自己的口才不行,法律知识不足,难以应付复杂的诉讼。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它一方面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和对民权的敬畏,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直接倾听群众意见,使行政审判成为畅通公众诉求有序的表达机制,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体化。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解决矛盾纠纷。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希望。职权法定,权责相当,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侵害、实现人民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中国,领导干部首先要学法、懂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执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权力滥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促使一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从而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我们增强了对法治信仰和对法治中国追求与向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传递政府和行政机关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增强了公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使得行政诉讼成为用法治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权威、法治的信心,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从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提升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

总之,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不二选择。它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律水平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必将起到带动、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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