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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政治[2005]31号
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转发给你们。经与民政部主管部门研究,现就《通知》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xx年10月1日后因公牺牲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公安民警,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80个月、40个月、20个月工资。
二、列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的工资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
三、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公安民警死亡后,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规定
四、20xx年10月1日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民警,其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
公安部政治
部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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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1989优字34号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符合批准为革命烈士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死亡的抚恤标准发给( 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标准的计发,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