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失 声 明
广州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证书正副本各一本,批准号码:证字【】号,特此声明作废。
广州有限公司
第二篇:遗 失 声 明1
.遗 失 声 明
本人(身份证号******)于2011 年 3月 4 在**楼盘认购***房屋壹套,并交付房屋定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含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现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其丢失,今后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出现任何纠纷与安义县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特此声明,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就此作废!
声明人:
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