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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监制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填 表 说 明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单独选址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三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拟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情况”栏由申请人用钢笔如实填定;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用地的原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拟建房情况”是指新建住宅、原址上翻建住宅、改扩建住宅或分户建户等;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尺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房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县(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 意 事 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每户为80—120m),击破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向中心村、集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2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篇: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NO: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福 建 省 国
福 建 省
(住宅小区) 年 月 资 源 厅 建 设 厅 日 监制 土
填 表 说 明
1.需要建设住宅并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请住宅小区建房的应填写本表。
2.本表中“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个人拟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情况”栏由申请人填写,“住宅小区用地情况”栏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填写。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用地的原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或拆迁安置单位意见”栏须注明申请人原住房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以及拟收取的每户应分摊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的“申请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中每户实际占用的总地面积所形成宗地红线图。
注 意 事 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独选址建设住宅:
1、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3、农村新村建设的。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每户为80-12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
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魂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魂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