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户 申 请 书
尊敬的雷山县丹江镇派出所:
本人 ,男, 年 月 日生, 文化。身
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为 ,农业户口,户主为本人父亲 ,身份证号码: ,另有家庭成员 名,分别是:本人母亲,身份证号码: ;本人哥哥 ,身份证号码: ;本人嫂子 ,身份证号码: 本人长侄女 身份证号码: ;本人次侄女 身份证号;本人儿子,身份证号码: 鉴于本人现已结婚成家并已有小孩, 经济已独立,加之三代同堂,不同时代的人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难免存在代沟,不利于家庭和谐,还有我们常年在外打工,子女需要读书只有一本户口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经与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本人和儿子另行立户,户主为本人,特向贵所提出分户申请,落户仍
在 。 敬请批准予以分户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参 与 分 配 申 请 书
参 与 分 配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善儒,男,19xx年7月15日出生,江西贵溪市人,个体户,住贵溪市站前北路6号烧箕山商城6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贵溪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兆汉,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贵溪市城南320国道旁
申请人张善儒诉被申请人贵溪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8)贵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贵溪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善儒借款人民币472000元;二,由被申请人贵溪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善儒违约金69856元。三、上述款项合计541856元,限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因此,从20xx年12月10判决之日起,被申请人在15日内未上诉,那么判决生效,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如下:
1、本金共计:541856元;
2、加倍债务利息月率利为:1.8%;
3、延迟履行期间共计720天【2008.12.20—2010.12.21】
4、利息共计:541856×1.8%×(720÷30)=234081.79元
5、案件受理费:9219元;
合计:785156.79元。
综上,要求法院具体执行被申请人贵溪市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张善儒共计785156.79元。
致
贵溪市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