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X省X县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生,X省X县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事项:
一、 申请强制执行(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交的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元。
二、 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XX市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还款XXX元,被申请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
XXX年X月X日
第二篇:仲裁执行申请书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皮革制品总厂
法定代表人:袁义兮 厂长
地址:株洲市芦淞路102号
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铁坚 总经理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新闻路金丰小区15栋
被执行人: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丹 总经理
地址:芦淞区曲尺乡谭家段村顺鑫佳园4栋1号门面 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株洲市仲裁委主持下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支付余款51000元的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8日在株洲市仲裁委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往来帐相冲抵后,被执行人株洲市金丰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共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1464.65元,并在调解协议生效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株洲市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开发“顺鑫佳园”项目的债务承担曾作出过承诺,故被执行人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先期支付了10万元,但仍有51000元的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多次催其支付未果,故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一直无法实现。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并加付逾期利息。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株洲市皮革制品总厂
二O一O年七月 日
附:1、株洲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0)株促裁字005号]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