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局机关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全省药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局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局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党组作出诫勉谈话决定后,由纪检组通知被诫勉谈话人接受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机关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党组、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