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
20xx年 月 日,本人XX因购买摩托车所开取#5@p之事与车店老板宋二傻发生争执,后店中打工人员宋小傻(系宋二傻弟弟)前来劝架,与本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在我俩相互推搡过程中,我被宋小傻推倒,头部撞击到 ,身体造成伤害。案件发生后,本人被宋二傻及时送到 院治疗,后转院至 ,其后住院约两周时间,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宋小傻被羁押在xx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宋小傻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赔礼道 歉,先后两次为我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共计人币 元。其后又积极主动与我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宋小傻(伤害方)一次性赔偿 (受害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在协商过程中,我了解到宋小傻的家庭也十分困难,宋小傻只是一个进城务工人员,收入微薄;其哥哥宋二傻的车店也刚刚开始营业,尚未盈利;其母亲体弱多病,长期卧床;家中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其年迈的父亲宋大傻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所得。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宋小傻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借赔偿款对本人进行了赔偿。本人从宋小傻及其家人中肯的道歉中感觉到宋小傻对所犯罪行的深切悔恨和由衷歉意。基于以上事实,本人认为宋小傻悔过表现良好。宋小傻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物质损失,但其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念及本次事件事发于我,事发之时我也不够冷静,也有责任,而宋小傻本意只是劝架,在此过程中一时失手造成本人身体伤害,其主观恶性较轻,且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表示深深的悔恨,也为此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其家人也对我的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我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宋小傻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宋小傻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宋光辉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恳请检察机关对宋光辉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余杭区检察院。
受害人:XX 20xx年3月 日
刑事谅解书
20xx年 ,那步来与本人产生纠纷,那步来将本人打成轻 伤。事件发生后,那步来于20xx年 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那步来被羁押在泗县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那步来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那步来支付了 受害者医疗费 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 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那步来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那步来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那步来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那步来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因此,本人对那步来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那步来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那步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敬礼
泗县公安局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xx年9月
赔偿协议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xx年12月 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 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 乙方:
二O一二年十二月 日 二O一二年十二月 日
第二篇: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司法解释
20xx年x月x日11:26新华网我要评论(1) 字号:T|T 两高发布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司法解释
20xx年x月x日11:26新华网我要评论(1) 字号:T|T 新华网北京12月x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x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
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
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