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兰诉遂平县商务局不为其报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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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遂行初字第018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石玉兰,女。
委托代理人刘兰天,男。
被告遂平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高正,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生,遂平县商务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辉,遂平县商务局干部。
原告石玉兰于20xx年3月21日,以被告遂平县商务局不为其报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xx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玉兰、委托代理人刘兰天,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生、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12月9日原告石玉兰向遂平县商务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为其填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该局以其丈夫魏贵田生前系企业离休人员,不应享受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为由不予填报。被告遂平县商务局于20xx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1、给县政府法制局报送的《关于石玉兰同志行政复议问题的答复》;2、遂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退[2007]2号《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原告石玉兰诉称,我于20xx年12月12日向被告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为原告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县人事局审批,被告当场口头拒绝。原告于20xx年12月13日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遂平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10日作出驳回申请请求的复议决定。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中共驻马店地委组织部驻组干审(1992)004号《关于魏贵田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批复》,中共遂平县委组织部遂组干审(1992)16号《关于魏贵田同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通知》;2、石玉兰领取抚恤金证;3、增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申请书。
被告辩称,石玉兰的丈夫魏贵田生前系原商业局家电公司离休干部,属企业离休人员,生前离休费由县养老保险所发放,病故后遗属补助也在养老保险所领?F湟攀舨怪曜家谰菰ダ蜕缪希?007)36号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执行。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退(2007)2号文《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问题,石玉兰同志不享受此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其要求被告依据豫人劳(2007)2号文填写遗属生活补助表,增加遗属生活补助款,实属违背政策规定,被告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问题,由县养老保险所负责办理,被告不具有履行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职能。石玉兰要求被告填写《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于法无据。
经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审查本案的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审查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玉兰的丈夫魏贵田,19xx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生前系遂平县商业局家电公司离休干部。19xx年魏贵田病故,遂平县商业局参与料理了丧事,并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为石玉兰办理了遗属补贴有关事宜,后该单位并入遂平县商务局。20xx年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下发豫人退(2007)2号《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石玉兰认为,丈夫魏贵田系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不是企业单位职工,丈夫死后,作为离休干部遗属,自己应按该通知精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每月330元。为此原告石玉兰多次找被告遂平县商务局要求以此标准,为其填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20xx年12月9日又书面申请,均遭到被告遂平县商务局拒绝;被告遂平县商务局认为,原告丈夫魏贵田,生前所属单位是遂平县家电公司,属企业单位,魏贵田系企业离休干部,其遗属补贴应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执行为每月220元。原告石玉兰不服,于20xx年12月13日向遂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遂平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xx年2月10日作出遂行复决字(201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告遂平县商务局不具有履行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的职能,原告石玉兰请求于法无据为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了石玉兰的复议请求。20xx年3月21日石玉兰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遂平县商务局,履行为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的职责。
本院认为,原告石玉兰的丈夫魏贵田于19xx年参加工作,系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革命,生前系遂平县家电公司离休干部。遂平县家电公司单位性质为企业,原隶属于遂平县商业局,后并入遂平县商务局。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遗属为非农业人
口,户籍在县乡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作为企业离休干部的魏贵田生前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是组织上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爱和照顾,是针对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仍应按离休干部离休时所在单位的性质发放,原告石玉兰做为企业离休干部遗属,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220元,符合政策规定。现原告石玉兰要求被告遂平县商务局按照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退[2007]2号《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每月330元的标准为其填写《遗属困难补助审批表》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在审理中,原告石玉兰也没有提供其应享受豫人退[2007]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玉兰请求判令被告遂平县商务局为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玉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艳春
审 判 员 张新生
审 判 员 郜 宏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辉
第二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基本情况审批表(样本)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基本情况表
说明:各单位填好此表,贴上手持照相前5日之内可见发行日期的《江西日
报》、《井冈山报》或其他党的机关报并标有成像日期的相片后进行扫描,并将扫描件发至县人社局邮箱:yxxrbj163.com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