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 北京xxx邮电局建国门邮局
主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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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xx年4月6日
编号:2011018
北京xx邮电局建国门邮局负责人: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接受xx女士之委托并指派赵小虎律师,现就金x女士所有京N0xxx车被贵局京Jxxx车碰撞损坏之事宜,出具本律师函如下:
20xx年3月30日17时许,我委托人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xxx车在朝阳区日坛派出所南口路段正常行驶遇贵局工作人员杨x驾驶京J3xxxx车并遭其碰撞,造成我车前部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贵局xx副局长就事故处理与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交流并和保险公司联系修理等事故善后事宜,在此我们表示感谢,此事故已由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交通队依法作出第3722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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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远洋国际中心D座21层
邮编:100025
电话:010—85894950/85806947/85806749
传真:010—85803002
因此次事故的发生,导致了我委托人商务活动和出行的不便,由于被撞车辆属我的委托人用作商务用途的唯一用车在繁忙的商务活动中用来接送重要客户和解决交通问题等,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极大不便,导致不能正常从事商务活动之外还因无车使用而打车、租车,产生了很多费用。我们认为,作为此次事故责任方的贵局理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我委托人的车事故后经修理,修理费用主要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车虽然经过修复,但是由于受损严重伤及水箱支架和车架,及时经修复仍会因车辆驾驶的舒适性、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操控性的下降以及经重新喷漆后,新旧油漆耐晒度不同产生色差,新装零件安装不牢固等原因对车辆价值造成影响,会使该车辆价值遭到贬值,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事故发生后,被撞汽车的因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和车辆价值贬值损失确实客观存在,肇事方应该给予赔偿;至于具体车价贬值数额,在委托有资质的认证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后进行确定...
我们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决定,贵局若对我委托人在车辆修理期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我们将不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我们恳请贵局就支付我委托人车辆修理期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赔偿要求,给予我们肯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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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重声明(善意建议):
上述要求及建议请贵局慎重对待,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将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与本事务所律师或委托人本人(下附相关联系方式)。
本事务所特代表金xx女士将以上要求函告贵局,恳请贵局收到本函件后尽快给予我委托人肯定答复,如蒙同意,我方愿意进一步协商具体数额,否则,我委托人保留对因贵局给我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司法诉讼方式进行追索的权利!
以上内容,特此函达,盼复。
此
礼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赵小虎律师
20xx年 4 月 6 日
附:1、授权委托书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 金女士电话:13911xxxxx
赵小虎律师电话:139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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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律师函范本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1和忠函字第1341号
致:五道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李四(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就贵司与委托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情况。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明,20xx年9月3日9时17分,贵司的司机张三驾驶贵司的苏AXXXXX雷克萨斯轿车在某某某路段因刹车失灵与委托人驾驶的苏ABBBBB凯迪拉克轿车相碰,致苏ABBBBB轿车受损。经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贵司的司机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目前,贵司已经支付委托人车辆维修费9999元,但对委托人的车辆贬损未予赔付。
另悉,委托人驾驶的车辆为新车,事发时行驶里程才二千公里。 1
二、本律师法律意见
车辆贬损一般分为性能贬损和市场贬损。车辆性能损失,是指事故中的受损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原装产品的标准。而市场损失,是指事故前后的车辆市场价值损失,同一辆车在二手车市场,事故前和事故后的价格大不相同。车辆虽经修复,但其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乃至整体性能都出现下降,这将会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其还会表现在该车辆再转卖时估值的贬损。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系贵司司机的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系新车,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车辆已修复,但车辆修复中难免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轿厢变形等重大损伤的情形,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始状态,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车辆贬值在所难免。因此,车辆贬损实际上是一种实际的直接物质损失。对这一价值差额的索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他人财物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贵司作为苏AXXXXX轿车的实际车主,应当对雇佣司机张三的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担责,承担赔偿委托人车辆贬损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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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声明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在目前协商
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承担五千元作为车辆贬损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安排专人与委托人接洽解决,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侵权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同时,委托人还保留通过媒体投诉、
行政途径以彻底解决上述事宜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希望能够以和平和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
贵司对上述事宜的重视及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彭承发 律师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彭承发律师电话: 139,139,0,1950
(注:案情背景情节为虚构,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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