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就业证明_范本

时间:2024.4.21

务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 ,性别 ,系市身份证号:,从年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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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二篇:证 明1


证 明

我县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目前未执行住房补贴政策。

眉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彭山管理部 20xx年1月24日

彭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文件

彭就办【2012】3号

彭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20xx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 各参保单位:

我县20xx年失业保险征缴基数按照具统计局提供20xx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总额28291元作为缴费基数,请各单位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尽快到县就业局办理有关失业保险缴费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紧急通知

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春节过后,住院报账人员较多,由于大部分机关企业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严重影响了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为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请各样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必在3月底以前到医保局衔接缴纳20xx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单位自负。 20xx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最低缴费基数为1908元/月;补育医疗保险旨费200元/年/人

特此通知

彭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37625125(医保局征缴股)

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了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武装部(报告)

宋廷学签发

【2012】彭武字第19号 董 武已阅

关于彭山县失业保险的报告

省军区后勤部:

根据省军区通知要求,我部对彭山县失业保险政策进行收集,现彭山县有关失业保险执行依据是《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缴纳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20xx年缴费基数为28291元。

彭山县人民武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失业 保险 职工 政策 报告

抄送:眉山军分区后勤部

承办单位:后勤科 联系人:李永建 电话:37620750

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了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武装部(报告)

宋廷学签发

【2012】彭武字第18号 董 武已阅

关于彭山县城镇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的报告 省军区后勤部:

根据省军区通知要求,我部对彭山县城镇职工养老,二伤保险政策进行收集,现彭山县有关政策执行依据眉社险【2011】15号文件,现无新文件下发。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8278元,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彭山县人民武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失业 保险 职工 政策 报告

抄送:眉山军分区后勤部

承办单位:后勤科 联系人:李永建 电话:37620750

中国人民

解 放 军 了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武装部(报告)

宋廷学签发

【2012】彭武字第20号 董 武已阅

关于彭山县医疗保险的报告

省军区后勤部:

根据省军区通知要求,我部对彭山县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收集现彭山县有关医疗保险执行依据是眉认府办发【2006】54号文件,维纳比例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20xx年张望费基数为1908元/月。

彭山县人民武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失业 保险 职工 政策 报告

抄送:眉山军分区后勤部

承办单位:后勤科 联系人:李永建 电话:3762075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眉府办发(2006)5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制度,规范医疗保险业务行为,解决全市医疗保险政策统一问题,根据《眉山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眉山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眉署发〔2000〕26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参保时已患各类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心脏安置起博器等大病的,暂不列入参保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

(六)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居所或受聘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

1、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实发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超过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

2、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不实行封顶。

(二)缴费比例。

1、在职职工缴费比例。统账结合方式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建住院统筹方式的,缴费比例为5%。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账结合方式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单建住院统筹方式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按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

资的2.5%缴纳。

4、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比例。20xx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各统筹单位缴费办法。20xx年12月31日以后新退休的人员(含20xx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但未参保的人员),单位缴费由用人单位6.5%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最低缴费年限。

1、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20xx年12月31日以前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20xx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2、在职职工已缴满最低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须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至退休年龄,但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仍由用人单位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允许按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应补差年限一次性补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方式。

1、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缴纳或代扣代缴。

2、无单位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在每年3月份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半年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划入的确定。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周岁增资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月公布,市本级和各区县要及时按公布的周岁增资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二)享受医疗待遇的期限。

1、在职及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计算。中断缴费6个月重新参保的,其医疗待遇从重新参保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从参保缴费次月起第4个月开始计算(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或单建住院统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参保单位和个人仍按原办法管理,参保人数纳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统计范围)。

(三)医疗保险费的清偿。

1、破产或转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清偿。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清偿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清偿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一季度公布(经计算20xx年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2200元。20xx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清偿标准为2.2万元)

2.1—6级老工伤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清偿。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清偿费用包括以下两

部份:

第一部份,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方式)单位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部分,以全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计算公布的标准,清偿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3、离休干部和1—6级革命伤残军人参保,继续按各区县原确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管理。

1、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的,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次月内衔接医疗保险关系,并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管理,超出规定办理时限的视为脱保。

2、20xx年1月1日以后,破产转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须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次月起2个月内衔接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市内变动的,由调出单位在调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医保统筹基金不转移,调出人员个人账户继续使用。同时,由调入单位在调入之次月内到调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由调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原大病统筹过渡人员的管理。

原大病统筹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继续按各区县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执行(含转移关系人员)。

(六)参保中断缴费的管理。

1、在职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的视为脱保,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人员对待,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应在最低缴费年限的基础上补缴中断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的视为脱保,不再办理补缴,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3、原国有破产转制企业参保人员(在册人员)中断或后延,参保单位和个人可继续衔接参保关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应在最低缴费年限的基础上补缴中断或后延的年限。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

(一)正常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520元,二级医院为650元,三级医院为78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减少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医保政策计算,结合我市实际,从20xx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3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3、药品目录。全市统一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根据情况变化,需调整目录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同时,自制药品的使用报销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适当降低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的自费比例,由自费20%降为15%。

4、住院报销比例的确定。

(1)在职人员按72%+年龄×0.3%计算住院报销数额;退休人员按75%+年龄×0.3%计算住院报销数额。

(2)最高报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5%。但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增加5%的报销比例。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年内进行的各类器官移植、安置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和关节、各种支架、吻合器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项目属自费项目,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单建住院统筹方式报销,不建门诊个人帐户。

(二)特殊门诊费用的报销。

特殊门诊病种为15种:即糖尿病、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心脏换瓣术后、脑溢血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帕金森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肺心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脑中风(偏瘫)、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稳定期)。

1、特殊门诊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参保患者需提供定点医院门诊和药店专用#5@p、处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时间为次年1月。

2、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需特殊门诊的参保人员用完个人帐户资金后,超过个人帐户的门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门诊费×50%计算报销。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

3、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人员,每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一次,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复查资料。

4、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参保人员,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选择单建住院统筹的参保人员不享受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

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1、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2、重大疾病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的管理办法,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出具医疗专用#5@p、清单、处方,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只结算个人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转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疗医师、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转院。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出院后将转院证明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用收据、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证明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转院治疗可不按当年再次入院处理,但须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五)常住外地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

1、常住外地1年以上参保人员(含异地定居),应在其常住地选择1—2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点,每年末填写常住外地申报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2、常住外地人员需住院的,须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其医疗费用才能审核报销。

3、常住外地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其办理手续及住院报销的办法,按在眉山市居住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办法执行。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区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补贴400元、3000—6000元的补贴500元、6000以上的补贴600元。但住院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起付线不予补助。同时,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住院医疗费的95%。

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20元执行。缴费后当年新增人员不参加当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享受当年商业补充医疗待遇。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为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人员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原参保单位不再缴费。

(三)报销标准分为中、高两段。即中段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个人比例自付部分按90%赔付;高段是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含起付标准部分、自费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服务设施项目中的15%部分、比例自付部分)按90%赔付。

(四)一年内最高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但参保时(含 上年)已患各类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各类器官移植、心脏安置起博器术后等大病人员按70%赔付,一年内最高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20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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