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所:
我公司_________,税号:________。年 月 日开具#5@p一张,#5@p代码:______ ,#5@p号码: _____ ,金额:____元。 年 月 日寄给_______,因快递公司操作不善丢失。
现申请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5@p,经手人: ,身份证号: 。以后会注意保管,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此致敬礼。
备注:提供丢票详细说明一份,#5@p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此#5@p的当月的#5@p汇总表;销货单位的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复印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
第二篇:发票丢失后怎么办
一、丢失空白#5@p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5@p。《#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5@p。发生#5@p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5@p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5@p的纳税人名称、#5@p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5@p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5@p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5@p的纳税人,可以按《#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5@p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5@p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5@p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5@p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5@p的纳税人,可以按《#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的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5@p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5@p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5@p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5@p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5@p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5@p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5@p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5@p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5@p处理。
2、#5@p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5@p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5@p的#5@p联,可将专用#5@p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5@p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5@p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5@p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5@p#5@p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5@p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5@p的纳税人,可以按《#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5@p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5@p,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5@p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5@p的#5@p联,应根据《#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丢失#5@p,应于#5@p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5@p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5@p一方丢失已填开的#5@p联,应重新开具#5@p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5@p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5@p的客户名称、#5@p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5@p方记账时附上丢失#5@p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5@p一方丢失已填开的#5@p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5@p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5@p的,由开票方按丢失#5@p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5@p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5@p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5@p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的#5@p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5@p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5@p,说明取得#5@p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5@p字轨、#5@p编码、#5@p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5@p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5@p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5@p联复印件,#5@p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5@p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5@p处理。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5@p的纳税人,可以按《#5@p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5@p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