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p遗失证明
我司(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接受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改善管理业务咨询服务,但并未收到旭硝子高新技术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的#5@p,疑为在运输途中遗失,#5@p明细如下:
旭硝子显示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7日
第二篇:发票更换证明
更换证明
*********有限公司20xx年8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普
通#5@p,#5@p号:*******,#5@p金额:***元,购货单位名称开具错误,将原购货单位名称:**********公司,更改为:********有限公司。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