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所 有 权 人 证 明 书
兹证明座落在大桥乡许庄村人民路西段路北汴京帝国农药厂大门东房屋一栋。房屋情况如下:数量间(套),层 2 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是大桥乡许庄村村民李凤民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日 期:
第二篇: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存根 芳房预2014第 号
芳草湖农场房管所 20xx年 月 日
芳房预2014第 号
注 意 事 项
一、本证是房屋预告登记当事人进行房屋预告的证明。
二、预告登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查询房屋登记薄。
三、本证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四、除房屋登记机构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证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五、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