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函
致**三建公司陈井凡筒仓施工队:
你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没有达到技术要求,造成筒仓平台严重积水,导致筒仓内严重渗水。
我方20xx年1月3日发现筒仓内渗水后并及时通知施工队,要求你方派人清扫筒仓平台积水并对渗水部位进行堵漏。只于20xx年1月5日下午只对小部分渗水部位进行了简单的堵漏。至20xx年1月6日仍未派人处理,也未告知我方将要处理办法,一直未与我方联系。
今****有限公司项目部正式通知你方施工队,我们将使用其它施工队伍对筒仓平台工程余下堵漏工作进行完善,产生的工程费用将双倍从你方施工队工程余款中扣除。
****有限公司项目部
20xx年1月6日
第二篇:配合维修通知函——致业主
致枫景尚城业主周**先生函
尊敬的**#***业主 周** 先生:
您好!
****年**月**日,**#*单元*号侧客卫的下水主管发生渗漏,经现场查看,分析渗漏点在您楼下住户家棚顶楼板之上,仅从一楼业主家室内无法完成修复,需要从您家客卫处进行维修施工。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为能够解决客户问题,我司希望您给予配合。
感谢您能够配合我司的工作,若您对于此处理意见没有异意,我方将安排近日进行维修。在施工的过程中给您造成的不便希望您能谅解!
沈阳希尔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