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节和与陈菊英房 屋 继 承 遗 嘱 书(共三页)
房 屋 继 承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 金节和 ,性别 男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 汉族 ,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姓名 陈菊英 ,性别 女 , 年 月 日
出生,民族:汉族 ,现住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身份证号: 。 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共有六个儿女,
老大(儿)叫: 金文有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二(女)叫 金雪英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三(儿)叫 金文贵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四(女)叫金雪梅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五(女)叫金雪花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老六(女)叫金雪萍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
鉴于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
鉴于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将来的房地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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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20xx年建成1栋6层楼房房地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于 年 月 日取得了位于江西永丰县恩江镇解家巷235号 房地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暂时没#b@2 ; 土地使用证号 :
2、立遗嘱人于 年 月 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暂时没#b@2 ; 土地使用证号 :
3.立遗嘱人自愿将 上述房屋分别
赠与儿子 金文有 儿子 金文贵 两人共同所有;拥有此6层楼房房地所有产权, (具体划分:1.三楼五楼归儿子金文有所有
2.二楼四楼归儿子金文贵所有3.一楼受益两人各一半;六楼受益两人各一半4.楼梯 ;楼顶;雨棚;化粪池;自来水总管及总水表等公用设施由受益两人共同所有5.土地使用面积由受益两人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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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父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所有费用由金文有;金文贵共同承担。父母土地使用证已办理暂由金文有保管。(父母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必须经受
益人双方同意后方可抵押贷款)。
(2). 遗嘱人过世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办理由受
益两人同时办理,如果一方单独办理视为无效,其费用自理。
(3).公用设施维护费用由受益人两人共同承担。(公用设施指:楼梯 ;
楼顶;雨棚;化粪池;自来水总管及总水表;屋面落水管;屋面等)
(4)房产转让,在同等价格情况下,受益人有优先购买权。
(5). 与遗嘱外的争议事宜由受益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三、其他:
1、本遗嘱一式两份,由受益人 金文有;金文贵 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 (签字)
立遗嘱人: (签字)
受益两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 : (签字) (签字)
四.见证人签名:
1. 金雪英签名:
2. 金雪梅签名:
3. 金雪萍签名:
4. 金雪花签名:
5. 其他见证人签名:1.受益人金文有亲戚代表
2.受益人金文贵亲戚代表
3.其他见证人
立遗嘱时间: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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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依遗嘱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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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5月10 代 理 词 审判长: 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其与被告许某成、许某林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了解了案情,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 本案诉争的房屋原系被继承人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争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其丈夫许某祥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户主为被继承人的丈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规定,我们认为诉争房屋应当系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继承人刘某某对诉争房屋所立公证遗嘱真实、有效。 被继承人生前于日立下遗嘱指定将自已所享有的该诉争房产的份额全部由原告继承,并在武汉市汉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我们认为,该公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该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法院应予认定。
三、原告应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产权的份额
被继承人的丈夫许某祥于
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且对该诉争房屋没有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据此,该诉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首先应享有其一半产权,剩余
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原告和二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而在被继承人于
证遗嘱,原告享有该诉争房屋
二、 原告应取得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由原告享有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比较合理合法。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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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证据表明,生母及生父在世时,原告负责其生活起居,特19xx年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0%的产权应为被继承人丈夫许某祥的遗20xx年去世后,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公75%2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生 的继承权。 、原告对生母及生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原告提
别在其生病时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二被告,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扶养义务,对生母生父很少看望和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为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二被告在本案中对其享有的
少继承。
2、由于该诉争房屋系不动产,
对此房屋不宜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以及《关于贯彻执行
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因此,该诉房屋进行析产评佑后,由原告支付该诉争房屋价格的25%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25%产权不应当继承或>若干问题》 29为了体现此房屋的整体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两被告,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目的。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
李循律师 杜金凤律师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