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说 明
************国税务局:
我司收到************(开票方公司名称)于 ****年****月****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份,#5@p代码:************,#5@p号码:**********,金额*****元,税*****元,价税合计*******元,#5@p内容为****。由于******************** (开票方公司名称)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重复开具增值税专用#5@p***份,#5@p号码:**********,#5@p内容与**********号#5@p重复。需退回#5@p。
本单位所提供的说明和附送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公司(收票方公司名称) ******年****月****日
第二篇:发票冲红
#5@p冲红
审核要求
受理审核要求:
#5@p冲红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5@p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5@p收回,并在#5@p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5@p;[1](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5@p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5@p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5@p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5@p证明”,按冲红#5@p金额开具红字#5@p或负数#5@p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5@p。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5@p证明”粘贴在红字#5@p或负数#5@p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5@p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5@p证明”,同上(二)。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5@p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5@p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5@p或负数#5@p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5@p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5@p收回,并按冲红#5@p金额开具红字#5@p或负数#5@p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5@p。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5@p第二联(#5@p联)粘贴在红字#5@p或负数#5@p第二联(#5@p联)后,以备核查。[2]编辑本段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管理员实地勘察——报征收管理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予以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