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汽车吊作业。
二、上岗条件
第1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此证上岗。
第2条 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3条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第5条 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7条 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8条 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第9条 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10条 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11条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12条 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13条 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得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第14条 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第15条 当轮胎式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第16条 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重物越人头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四、操作准备
第17条 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
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五、正常操作
第18条 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第19条 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六、收尾工作
第20条 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