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告知书
一、关于单独夫妇申领《再生一胎生育证》问题: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l 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即: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l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即: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经镇(街道)计生办审核(需有经办人签字,村居和计生办盖章)。
父母一方属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上述要求各自出具证明材料。 此外,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用印,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独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哪一方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二、关于跨省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问题: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省依法实施单独两孩
政策后,即可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我省也有户籍在江西、独
生子女本人在外省工作或务工的,包括省际婚姻,各地都将会有跨省
开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的情况。
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为准确开具证明,也为方便在外省工作
而户籍在本省的独生子女获得有效证明,根据全省要求,结合我区实
际,按如下程序要求出具证明材料:
1、单独夫妇独生子女的个人申请书。
2、父母有单位的,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
开具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经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
章后,再到区人口计生委加盖公章。无单位的直接到户籍所在的村
(居)委会开具,再到镇(街办)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村(居)
和镇(街办)、区人口计生委三级均需有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人口计生委(宣)
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