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时间:2024.5.9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村规民约》通用范文】《村规民约》通用范文。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xx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村规民约》通用范文】文章《村规民约》通用范文出自/article/72179573.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from 本文来自学优高考网,全国最大的高考资源网 end#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二篇:新光村村规民约


村 规 民 约

一、指导思想: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群众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遵循合法、民主的原则,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合我村实际,为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元江县东峨镇新光村委会

依法治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本村委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管理好各项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自我制定,自我管理,自我执行的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是法制性与群众自治性、民主性相结合的规约,对本村委会村民具有约束力;外来人员在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山林管理

第一条 每位公民都有植树造林的义务,都应当按村委会生产小组的要求,投工投劳义务植树,未按要求参加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条 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各小组应立即组织群众扑火,迅速查清起火原因,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失火者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失火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砍伐木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做到先#b@2,后砍伐的原则,严格控制砍伐林木,无证砍伐林木,视为盗窃林木处理,并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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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盗窃林木,除没收木材外,并处每立方米6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五条 砍伐风景林木、封山育林的,除没收木材外,每棵罚款200元至600元。

第六条 盗卖木材,除没收全部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小组之间的砍伐,不但需要办理砍伐手续,而且应同拥有林地所有权小组协商同意后方能砍伐,拥有林地所有权小组可适当收取山本费,若不经协商者,一律按盗窃林木处罚。

第八条 没有林木的小组,一律严禁出卖木材,一旦发现,经查实后,除没收林木所得款外,每立方米加罚100元至500元。

第九条 群众自用柴火,本着节约原则,相互协商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砍伐出售,一旦发现,每卖一百市斤柴罚款10元至50元。

第十条 严禁毁林开荒,不经报上级批准,不准乱开乱挖,特别是在规定植树造林要段开荒的,每开荒一亩,罚款500元至1000元,并强行退耕还林。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猎杀野生动物,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至100元。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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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条款与原村规民约冲突的,依照本章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村规民约同时废除。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 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果园及农户使用的自留地、宅基地,农户只有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条 禁止在沟边、路边、风景山、水源山上开荒种地、葬坟、取土、炸石等毁坏行为。违者除责令退耕还林外,每平方米罚款20元至70元。

任何人不得在公路、街道晒粪、堵塞村社道路,影响交通,除街天外严禁在街道上停放车辆,轻者每次罚款5元至100元,在甘蔗砍运榨季期间,农户装车扔在公路、沟道上的杂物,应由蔗农户主清理干净,保障公路整洁,违者一经查实,罚款5元至50元。

任何人不得采用扩张、劈埂等方式侵占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罚款5元至30元。

第三条 农户建盖房屋用地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要求建盖,服从村镇规划。

不按要求超占建盖的,除退出所占面积外,每平方米罚 4

款50元至100元。

第四条 农户必须服从村社种植规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按规划种植,若不服从除罚款50元至100元外,村社不提供有关服务,直至收回土地另行承包。

农户承包的土地,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耕种的,应交还村社,不得荒芜,违者每荒芜一分耕地征收荒芜费50元至500元,需转包给他人耕种,必须经村民小组长同意,订立书面转包协议,违者集体有权收回另外发包。

第四章 集体财产及公益事业管理

第一条 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财产,农户有维护和监督权利、义务。

生产的经费收支和财物管理情况,每半年应向农户公布一次。农户必须服从村社公益事业安排,违者除责令投工投劳外,罚款10元至50元。

第二条 禁止任何人侵占集体的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等,占用的,责令限期退还,收取10元至100元占用费;无故不退的,集体有权强制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农户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集体财物的,应当确立有偿使用的承包或租赁关系。

第三条 农户要爱护管理好各种水利设施,不准堵塞田 5

间沟渠,不准占用田间通道,不准损坏任何水利和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修复外视情节轻重处30元至300元罚款。

严禁在人畜饮水池周围建猪圈、厕所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建筑,违者,除限期拆除外,视情节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严禁污染人畜饮水水源,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严重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安装供电线路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安全要求。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者除限期整改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费用外,依照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村民小组或联户使用电力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的报酬各村社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严禁偷电力,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至100元。

严禁损坏电力设施,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为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保证有线电视收视效果,严禁在有线电视线路,分支线上偷拉盗接,违者除批评教育外,每发现一次按广电局的有关规定罚款处理。有线电视的收视费,要求在每年的6月底前交清,违反未交者,根据有线电视的管理规定,管理人员有权中断电视信号。 6

第五章 社会风尚

第一条 提倡拾金不昧的社会风尚,拾到他人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

拾物不报,隐藏归己的,一经发现,除将财物收回退还失主外,罚款10元至50元。

拾到家畜的,在归还失主前的管理期内,由失主每天付5元至10元的管理费。

第二条 提倡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

无论婚丧喜事,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勤俭办事。

第三条 严禁歧视妇女、儿童和老人;严禁虐待、遗弃老人和儿童,违者批评教育外,给予3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人都应当尽赡养义务,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履行义务。

不尽赡养义务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有责任帮助,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弃、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赡养人或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搞好房前屋后环境卫生,在主要通道、晒场上不乱堆放垃圾、粪肥,违者除责 7

令清除干净外,每次罚款30元至50元。

禁止乱丢动物尸体、动物尸体应深埋及时处理,违者罚款5元至10元,引起疫流的加倍处罚。

第五条 要管好自己的家畜、家禽,不准乱放,糟踏庄稼,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现正在转向果木生产,为此特别要注意做好防火和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若家畜、家禽糟踏或烧死树木,属苗期每棵赔偿经济损失5元至100元,有效益的果木,按两倍经济价值的损失赔偿。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不提倡非婚同居,形成同居关系的年龄达到法定婚龄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

第二条 严禁非婚生育和计划生育,违者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元江县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育龄夫妇必须与县乡签订遵守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

第七章 教育与科技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8

《农业技术推广法》。

家长应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中途停止适龄儿童的学业。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及各种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 治安管理人员调处治安纠纷案件,每调处一次收取调处费10元至50元。

第三条 调解人员每调解民事纠纷一次,收取调解受理费10元至50元。

第四条 对各种偷盗和处理,种偷盗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处理,广大公民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办法处理,由村委会调处,一次受理费30元,并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并对揭发者给予奖励,由村民小组处理的同样收取受理费30元,上交村委会。所罚金40%返回村民小组集体使用,10%留给社干部调处的误工补贴,由村委会所提取20%的罚金奖励给揭发者。

1、偷鸡、鹅、鸭、羊、猪、狗,除赔偿原物价外,加罚50元至200元。

2、偷芭蕉杆、香蕉杆的已经发现,除赔偿原物外,罚 9

款10元至20元。

3、偷牛、马、驴、骡,除赔偿原物现价外加罚200元至600元。

4、偷各种蔬菜及香蕉、芭蕉等各类水果除赔偿原物价外加罚50元至200元。

5、偷吃甘蔗除赔偿现行价格外,加罚每棵甘蔗5元至10元。

6、盗窃各种车辆、农机及零件、农具、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膜)等,除赔偿现行价格或原物外,并处20元至200元罚款。

7、打架斗殴,无原则的闹纠纷一次,交调处费及案件受理费外,加罚50元至200元罚金,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8、一旦发现互相殴打,立即劝阻,若不听劝阻,反而致伤他人(第三者)的,一切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费、护理费,由殴打之中的失手者及故意伤害他人者负责外,加罚50元至200元的罚金。情节严重者,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9、嫖娼、卖淫、扰乱少年儿童学习,危害少女、幼女及他人身心健康情形之一的,一旦发现处100元至500元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摆赌,利用麻将、#9@k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的,发现一次除没收赌博用具外,还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处10 10

元至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提供摆赌居点者,一旦发现除没收摆赌用具外,并罚款50元至200元。

第五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违者除责令退还外,并没收封建活动用具和给予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条 挑拨离间造成农户、家庭之间发生矛盾或唆使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的,罚款50元,唆使未成年人的,处罚加倍。

第七条 本辖区公民出生或死亡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或注销户口,违者,罚款20元至50元。

外来暂住人员,居住三个月或以上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暂住证。违者,由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留宿外来身份不明或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治保委员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20元至200元。

第八条 鼓励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对见到侵犯国家、集体和农户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罚款30元至50元。

揭发检举、报告有功的给予和物质、精神奖励;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的,后果视情节是否严重罚款50元至100元,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都不许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违者罚款100元至300元,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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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执行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执行,群众及各级人大代表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办法有执行监督指导的权力。

第三条 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时,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严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和不公正行为发生。违者,村委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各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组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种案件查处,纠纷调处,上级来人查处、调处,对各种案件、各种纠纷人员的参与人的就餐及费用,查处、调处成功的,由理亏者及作案人负责;查处未成功的由举报的责任人负责;调处未成功的,由要求调处人员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生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元江县东峨镇新光村委会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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