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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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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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20xx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中央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20xx年,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数达到22978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仍比20xx年增加492万人。目前我国农民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xx年至20xx年,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年均增加1181万人。二是外出农民工以新生代为主,文化程度有所提高。20xx年,30岁以下的新生代占61.6%;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48.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由16.5%上升到23.5%。三是输入地以东部地区为主,但比重有所下降。20xx年,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比重由20xx年的75.4%下降到62.5%,中部地区由12.3%上升到17%,西部地区由12%上升到20.2%。四是农民工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由20xx年的875元提高到20xx年的1417元,年均增长15.5%。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二是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正在完善;三是城乡统筹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正在形成;四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五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完善;六是农民工外出就业机会增加等许多方面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尽管如此,由于国家对农民工户口转移、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诸多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还很不到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就业难,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将解放更多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超过1.2亿人,农民工供需矛盾突出,政府任务艰巨。二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不完善,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各地因财力不同而保障标准和力度有差异。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住房等多方面与城市工人差别比较大。三是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力,农民工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工资收入水平低、劳动条件差、工伤和职业病多发,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四是农民工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资金短缺,培训多头管理,重复培训,效力低,造成培训内容、师资、设备、资金等与需求不匹配。五是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是指第一代农民工子女,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对土地和农村生活很陌生,虽以打工为生,很多人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但是享受不到城镇工人的社会保障,又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社会地位边缘化。

二、法律援助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二)实行法律援助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我们党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关注弱势群体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的服

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是一项阳光工程,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而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三)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因此,协调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是稳定社会的迫切需要。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法律援助就是通过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必不可少。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从提供法律援助的角度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农民工法律援助受援人数为267398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工伤赔偿案件463125件,追偿工资案件139210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电话914201人次。依托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681个。

(一)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网络。各省(区、市)建立健全乡镇、社区和相关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目前,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达3000多个,工作站5万多个,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万多个,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和监狱、劳

教所、军队等设立工作站近2万个。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农民工输入大省(市)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劳动力市场、大型企业、镇(村)的员工村设立服务点或者联络员。咨询电话、办公地址、法律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农民工就近咨询法律问题和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申请实现了 “扇型”延伸(由区县向乡镇、街道延伸,再向社区、村庄,逐步扩大辐射范围。)和“平铺式”延伸(向律师事务所、各相关部门延伸。)

建立法律援助交流协作机制。泛珠三角10个省区市签署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协议》,江苏、浙江、上海建立了长三角地区法律援助交流协作机制。海南省与广东等9省(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宁夏与上海等多个省(市)签订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设立了12个“外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不断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门槛。很多地方将劳动就业及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农民工紧密相关的民生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长期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程序,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很多省(区、市)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纠纷,环境污染造成种植、

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全国许多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了多项农民工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在沿街一楼建立接待窗口,设立残疾人通道,一站式服务和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设立同时接待多个当事人的办公条件。三是加强“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建设,提升扩容,增强服务功能,设立了专门的“农民工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四是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采取调解优先原则,快速实现农民工权益。

(四)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投入。随着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量和咨询量不断上升,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多方异地调查取证,经历多个诉讼环节,维权成本较高。各地根据需要加大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加大对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

(五)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各地把建筑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易发工伤事故的企业作为专项维权的重点领域,重点解决拖欠工程款、追讨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等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法律援助。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员和经费都不足。虽然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和专职律师人数逐年增加,但不能满足农民工不断增长和扩大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全国法律援助人员普遍不足,大城市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多、经费相对较多,但需要援助的农民工数量也多,法律援助经费也不宽裕。小地方,特别是偏远经济落后地区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经费缺口很大问题突出。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比较窄。尽管各地受援农民工和受援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各地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和重视程度不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差别也不小。随着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对法律援助需求类型复杂化和多样化。而受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员的限制,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围比较狭窄。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相对要好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果领导不重视,情况会更糟。

(三)法律援助知晓率偏低。虽然各地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但客观地说,不少地方法制宣传走形式,宣传不到位,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在我们身边,特别是在临近春节,看到农民工聚集讨薪也不鲜见,农民工讨不到薪,只好打横幅聚集在老板家门口或工地上,不知道可以找什么机构解决问题,更不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使知道有法律援助,但也不知道如何申请。同时,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平时接受法治宣传的主动性不强。社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

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承担所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不健全。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要依靠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予以保护。而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到法院、公安、建设、工商、民政等多个相关部门,而在实际办案中,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力、各自为政,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波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如果遇到有的部门推脱,耗时、耗力,不少农民工身心疲惫,中途放弃。有的省际之间、地区之间农民工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不完善,应该得到援助的却不能得到及时援助。

(五)农民工维权存在客观困难。农民工在用工上处于弱势地位,用工单位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使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取证难。由于经济条件普遍较差,差旅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涉及成本高、结果不可预期、执行困难等原因,农民工对依法维权顾虑重重,望而止步。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屈死不告状”。有的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此外,也存在法律援助人员不重视办案质量,农民工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

(六)法律援助法律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法,而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20xx年

7月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部颁规章制度。因此,对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法律援助的标准等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因此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衔接协调不力等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法律援助法。

五、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农民工是重要的建设力量,我国农民工有2亿多,潜在的农民工人数还有1亿多,他们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解决民生问题,已经引起各级党和政府关注,农民工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劳动强度最大、背井离乡的社会群体,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途径。改进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

(一)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我国实行法律援助有十多年了,各地已经总结出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法律援助在国外有上百年的历史,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的弱势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势在必行。。

(二)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当解决人员编制短缺和加大经费投入。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短缺和法律援助队伍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财力不足,

领导认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更多需要援助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关乎农民工生产生活的重要民生工程,不能让它成为制度摆设。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应加大力度,保障这项体现政府关注民生的事业蓬勃发展。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服务资源。由于各地都普遍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员不足问题,如果仅依靠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势必造成很大的人员缺口。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服务力量,途径有五:一是招聘年轻律师作为专兼职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给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二是有效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给他们提供必要经费。三是合理利用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四是大量吸纳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工作者、法律教学和培训机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五是发挥社会上其他有律师资格的人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四)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续。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培训,让农民工在此得到应有的人文关怀。有条件的地方,开通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在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农民工纠纷调解室,增加农民工的维

权渠道。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做好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从法律层面或制度层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每个环节畅通和高效率。建立健全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如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共同维权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引导农民工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首先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力度和针对性,目前,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知晓率仍然普遍不高,运用率更不高,有关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将农民工纳入“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在“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厂、进宿舍的农民工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让农民工懂得法律援助,必须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不高、工作强度较高等特点,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泛泛的宣传不能引起农民工的足够注意,作用也有限。对涉及农民工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以案说法宣传、以身边发生的事情进行宣讲、赠送法律援助知识小册子、讲课等方式,给农民工的印象深刻,也容易让他们接受。其次,法律援助机构与大型企业的工会合作,通过法制宣传告知农民工理性维权的方式。将农民工法律援助条件、援助案件范围、申请方式、所需的材料、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联系方式、地点等资料,免费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第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要走出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农民工的需求,及时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质量,让农民工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作用。


第二篇: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20xx年1月襄樊学院学报Jan1,2006                              第27卷第1期JournalofXiangfanUniversityVo1127No1

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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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何晓红

(襄樊学院 政法系,湖北 襄樊 441053)

摘要:实践教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素,应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参与农民

;推行农民

,;开展网络维权活动,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农民工;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G64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06)01-0038-05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切实实现,通过立法形式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义务提供法律帮助、赋予公民平等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尺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把获得法律援助作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

[1]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大约1.2亿,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其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着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和不公平,教育发展权利的缺位,基本社会保障的欠缺,社会组织和意见表达权利的缺位等等,这些都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巨大障碍。如何尽快使农民工成为市民,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而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其中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1、有利于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是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它有利于社会弱者克服权利救济

[2]过程中的司法障碍,缩小他们法定权利与现实的差距,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2、有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指的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目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存在着思想障碍、政策障碍、体制障碍、组织障碍等诸多问题,根本在于人们尚未从战略高度认清农民工市民化这一大方针、大政策。“农民收稿日期:2005-12-09

作者简介:何晓红(1967-)女,湖北襄樊人,襄樊学院政治与法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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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工在城镇没有经济基础,没有社会背景,想要依法维权打官司难度很大。在打不起官司的情况下,他们往

[3]往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法手段维权,非但难以解决问题,甚至激化矛盾,酿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对农民

工的法律援助有助于农民工国民待遇的真正体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3、有助于推动地方院校教育教学改革

国务院于20xx年7月21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务中心、,是专业性较强,以相应的教学、科研机构为依托,,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适应国家已经对法律援助工作立法的新情况、新机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意义在于确立一种着眼现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目标,尽快使所有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同时,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它进行深入地探索和实践,必将促进地方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4、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全国各地进城农民工带回农村的财富平均每年达2000亿元,农民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已占农民收入的六成以上,农民通过依靠城市非农产业,增加收入,逐步实现脱贫致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将会大幅度减少农民,把置换出的土地资源适度集中到农民手中,提高农业劳动力的人均资源占有量,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才能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劳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获取更多的收入。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是农民工的输出地,那么处于中西部地区的地方院校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行动,既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将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实践意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仅仅靠政府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在国外一些国家,在律师和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大学法学院系学生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力,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首先表现在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其次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也保证了法律援助的质量。

自19xx年中国内地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目前已有近20所高校法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实践证明了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可行性和其对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重大作用。地方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意义在于:

1、进一步促进了基层法制建设。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并且能够吸引更多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法律援助者参与进来,更好地促进知识与地方经济的结合。

2、地方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针对性强。地方院校把工作重心更多的关注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其针对性和社会效益会更好。因此,他们会比较专业化,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援助行动发现援助对象的问题,在选择案件上也会更多地考虑对援助对象的长远的、整体性的影响,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推动法律改革,从而改善农民工群体的状况,社会效益比较好。

3、有利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对于接受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来说,法律援助这一过程一方面会使他们更多的得到具体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帮助他们解脱困境,同时,这种直接的法律帮助也起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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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红:

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宣传法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作用。

4、有助于法律自愿者较快成长。对于参与法律援助的地方高校的学生自愿者来说,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的机会和实习场所,避免了书本知识和实践的脱节。

二、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约因素

(一)各群体思想观念上的诸多误区

社会各界,包括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许多政府官员甚至政法界的一些人不知道法律援助是怎么回事。有的人认为,,,很多人温饱都没有解决,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去搞什么法律援助。的合法渠道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事业。另外,,,往往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

(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虽将国家财政拨,但没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因此,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应由政府财政负担。但是,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很不发达,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经费支持,而要通过自筹资金保持运转。基本上是通过学校拨款,可依赖的只能是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和共青团活动经费,其金额十分有限,而地方院校由于实力和名气的局限性,也无法和一些全国重点院校比较,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一半经费来自外国基金会,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加拿大政府的资助。经费的短缺将极大地制约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三)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的无序

自从19xx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后,把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作为首要工作。省一级机构的建立尽管为各省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保障,然而省一级专门机构大多是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协调的机构,并非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业务执行机构。加上我国尚未建立一个能够协调政府、法院、律协等机构的法律援助主管机构,目前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的机构至少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律师、公证管理机构、人民法院系统、律师协会等,这些机构职能交叉、权限不清,导致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争夺权力、推卸责任和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情况的屡屡发生,难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有序、协调开展。

(四)受助群体信息渠道的堵塞和不畅

我国电子政务及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政府与公民信息互动中的桥梁作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民的知情权有待进一步扩大,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决策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使得农民工了解政治决策过程缺乏,农民工作为受助群体信息渠道的堵塞和不畅,不太能了解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渠道和途径,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往往陷入“无对象可助”的尴尬境地。

三、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探析

毛泽东指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

[4]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办法来。”因此地方院校在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

探索中应走一条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实践和科学研究四位一体、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走出一条既切合地方院校的实际,又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援助之路。

(一)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组织机构

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学院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自发地组织起来的,既是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组织,又是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把参与法律援助与培养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有机地结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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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期合了起来,通过中心与有关律师事务所合作,吸引了一些志同道合的专业人才参与。学校对于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教师和学生,应制订相应的激励机制,在教师各种评优活动,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各种荣誉活动中予以优待,特别在学生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以调动教师和学生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各方连动机制,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壮大支援声势

通过广播、电视、宣讲会、报告会、教学实习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的渠道和途径。法律援助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切关系,强联系和交流。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在甲地诉讼的案件,、费时较长的问题,。,,而且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要调动公检法、工商、,建立起各方连动机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证

“资金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缺乏资金是目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应广开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当前,困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问题是资金的短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明确国家的财政支持责任。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各国法律都把国家投入列为主要援助资金来源,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制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负担。我国的法律援助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而且规定其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二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资金。首先,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一种社会公共性事务。应该宣传和发动社会的每一个人捐助法律援助资金,用于发展法律援助事务,这是筹集援助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其次,建立有支付能力的求助者的援助金捐献制度,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良性循环;第三,专项提取,即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上缴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援助资金。三是要密切加强同国际组织及国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密切合作,接受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为中国法律援助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地方院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们也应努力工作,通过申请科研立项,寻求社会资助,提供无私社会服务等方法缓解资金困难。

(四)推行农民工培训计划,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构建素质保障

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在20xx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18.6%。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民工的转移就业领域将越来越窄,转移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农民工素质亟待提高。农民工素质的低下也大大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及接受能力,由于法律知识贫乏,遇到诸如拖欠克扣工资、随意提高劳动强度、乱收费等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往往采取极端手段,缺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此外农民工的政治素质普遍不高,他们还缺乏应有的现代政治观念,还不能自觉彻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的利益还经常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有力的维护。

因此地方院校在参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中,应依托本校、本专业的各类人才,加强对农民工的知识技能、就业技能、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所谓教育农民,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6]克服落后的、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引导新市民破除封闭保守、急功近利、小富即安、随心所欲、自由散

漫的小农思想和意识,逐步形成与现代城市生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树立和不断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规则意识、卫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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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红:

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

识、生态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合作精神、开拓创新精神,学会和善于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等关系。

(五)开展网络维权活动,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拓宽交流平台

加强地方院校法律援助中心网页建设,通过互联网,沟通维权者与维权需求者即法律援助工作者与农民工之间、农民工与农民工之间的交流和联系,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提高对于农民工的维权质量,也有利于加强农民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缓解和释放压力,同时可以开设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服务。

,”计划纲要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0,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进而有望彻底解决,。参考文献:

[1] 卓学龙.——司法公正的里程碑[J].律师与法制,1998,(7):38.

[2] 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51

[3] 邢克鑫.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与对策研究[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4):51

[4]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810.

[5] 孙 艳.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151

[6] 袁银传.小农意识与中国现代化[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012371

ParticipationoftheLoc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inthe

LegalHelpforthePeasantLabors

HEXiao-hong

(DepartmentofPoliticalScienceandLaw,XianfanUniversity,Xiangfan441053,China)

Abstract:TheParticipationoftheloc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inthelegalhelpforthepeasantlaborswillpro2motetheurbanizationofthepeasantlabors.Meanwhile,itwillalsoprovideagoodplatformforthelegalpracticeteachingoftheloc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ForthisPurpose,thegovernmentshoulddothefollowingthings.Atfirst,themediashouldmakethisideawidely-knowntothepublic.Secondly,thelegalhelpcentershouldbeestablished.Thirdly,thefundraisingmechanismshouldbeperfecttoguaranteetheoperationofthelegalhelpcenter.Fourthly,thetrainingplanforthepeasantlaborsshouldbeCarriedouttoincreasetheirlegalqualityandawareness.

Keywords:Theloc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Peasantlaborer;legalhelp

(责任编辑:戴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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