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年检作用

时间:2024.4.14

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年检作用,使年检真正成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

事业单位年检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年检作用,我们对这一课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当前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浅析,并结合我市近年来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实际,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一、当前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够重视。在每年的年检工作中,尽管我们三令五申强调年检工作对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仍有少数单位不够重视,有的等待观望,有的被动应付,认为年检不年检一个样,不年检照样可以运作。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不少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发挥法人的作用,还受主管部门的牵制,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不少事业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无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因而没感觉到法人证书的作用,证书的使用率还不够高。

(二)各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够规范。事业单位年检需要提供的材料非常具体,要求也比较严格,一些单位由于办事人员业务不熟悉等原因,不能完全按要求提供年检材料;个别单位对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批准或证明文件、资金信用证明等主要材料也不能及时提供;一些单位在填报表格、措辞用句、界定业务范围,既不严肃又不规范,给整个年检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当前,由于事业单位较多、人员紧张,加之年检时间正值新一年工作全面启动阶段,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心工作较多,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只能作为一项附属工作,安排个别人兼管,业务上不够熟练,加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仅能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根本无暇去进行事业单位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创新以及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重登记轻管理是目前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及早动手,宣传造势,确保年检工作时限。通知的力度直接决定年度检验工作的时限、数量和质量,要想保证年检率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必须做到通知率100%。一是要及早下发通知性文件。每年年初,要专门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文件,分发到各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在通知中,还要对年检的时间要求、年检范围、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以使更多的事业单位了解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程序、目的、意义,提高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登记氛围,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知名度;二是要做到电话直接通知到人。在下发文字通知和电视通知的基础上,还要对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县直属各事业单位逐一进行电话通知,将通知直接下到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确保通知率达到100%,为保障按时完成法人年检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为保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要在年检工作中建立受理人初审、审核人复审、负责人终审的“三审制度”,要重点把好“三道关”。一要把好材料关。严格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要齐全,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要求,审查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年检的事业单位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审核,不走过场,确保登记执法的严肃性;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严格时限要求,确保年检工作在法定时间内有效进行。二要把好审

核关。要求各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开展业务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年检审核中,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和改制转制的事业单位实行缓检。三要把好公告关。要将要求年检的事业单位有变更事项的通过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督。

(三)注重监管,督促检查,确保年检工作数量。工作抓得好不好,关键在落实,在目前社会上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的情况下,如果仅限于安排部署,不主动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就很难收到成效。因此,进入3月份以后,首先要对年检工作进行小结和排查,对仍未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再次逐一进行电话提醒,敦促其及时前来办理年检手续,明确告知3月31日后将对不参加年检事业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仍不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要在本级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参加年检的,可以通告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一切业务,同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逐步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协调,当好表率,切实发挥证书作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证书的作用和使用率。一是加强部门配合。要通过协调,使相关部门真正将查验证书、凭证办事当作是应该履行的职责。证书使用涉及到多个部门,既有条条管理的,又有本级管理的,情况比较复杂,协调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我们要通过完善协调机制,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二是编制部门要作好表率。作为编制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带头使用好法人证书,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受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必备程序。如能这样,不仅能较好地发挥证书的作用,还能强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用证意识,促进登记工作的发展。三是强化证书使用措施。除了在证书使用上作出强行规定和要求外,可以借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做法,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如证书号码作为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车辆入户等办事软件的内容设置,真正使事业单位无证不能办事,无证办不了事。

(五)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为参检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待人热情、谦和、诚恳,办理登记不拖延、不推诿,切实为参加法人年检的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一是要简化办事程序。能用电话办的事,就不让办事人员跑来,使大家办事方便、快捷。二是缩短办事时限。三是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加强业务指导。对年检程序及申报年检材料业务不熟的具体承办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领取年检通知时面对面进行指导。五是创新服务手段。对距市区较远或有特殊情况的事业单位,采取督促检查和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既能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又能提高年检工作的主动性。

(六)认真整理,从严要求,及时做好年检材料归档。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对年检合格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形成事业单位包括设立、变更、年检和注销等一整套完整的档案,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法律凭证。在建立健全个体档案的基础上,还要建立目录索引。同时,还要及时做好网上登记管理信息的整理、修改和法人照片扫描工作,为今后的事业法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七)加强自身建设,充实基层力量,提高事业登记整体水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努力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监督管理意识,履行工作职责。要着力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实行网上登记以来,基层工作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是搞不清楚就是操作不合乎程序。网上登记作为一种不同于面对面管理的新的模式、新的方法,更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因此,建议上级机关要从理论、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上对基层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只有人员具备了,素质提高了,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不流

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改进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与思考

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机制,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用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制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亦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手段还不够有力、有效,导致整个监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有必要正确认识我们面临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找出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下面结合工作实际,从监督管理实务及制度角度,就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问题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一、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无论从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形式、内容、手段和动力方面分析,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均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监督管理方式单一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局限于年度检验方式,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极其有限,有些地区的其他监督管理活动几乎没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这意味着年度检验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集中进行。从现实情况看,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对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加强事业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年度检验时间相对集中,工作量大,单一采取这种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做到深入细致、扎实有效。

(二)监督管理尺度模糊

从登记管理工作自身看,虽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但监督管理的内容还比较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的监督管理内容归纳起来有七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事项、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及收入使用、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证书和印章使用、接受捐赠和资助管理使用等情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的内容缺少权威解释;有的内容只是提出了问题,而缺少组织实施的配套措施。造成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对如何把握监督管理内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有时比较模糊。从登记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的关系看,对事业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诸多部门职能交叉,有些监督管理工作应由谁为主负责不够清楚,使监督管理职能有时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

(三)监督管理措施乏力

尽管《条例》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诸多监督管理责任,但因受权有限,且受到体制因素、制度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手段不够有力,一旦出现问题,登记机关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如果有关方面不配合,就很难奏效。从其运行效果方面估量,无论是对事业单位法人行为的监督,还是对登记程序要求的把握均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监督管理动力缺失

表现在监督与被监督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均不高。从年度检验的情况看,因这项工作是《条例》明确的监督管理事项,各登记机关不能不作为,各事业单位也基本上接受了年度检验。但无论从监督一方还是从被监督一方,对实施年度检验的认识仍有偏差,实际操作中应付现象比较严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年度检验成为摆设,其效果差强人意。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看,各登记机关开展活动、研究对策的主动不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没有真正开展起来。

二、形成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

(一)登记制度因素

《条例》授予登记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但与之配套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等未能有效跟进。突出反映在四个方面:第一、相关管理措施极其有限,而现实问题错综复杂,制度跟不上形势变化。尤其是日常监督管理缺少制度规范,造成管理盲区。第二、监督管理存在制度、规则局限性及刚性不足问题,一旦发生违规问题,如果有关方面不予配合,因没有配套处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难有作为。第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条款缺少操作性,难以实施到位。例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登记,但并未规定如何办理,因办理撤销登记有可能涉及一些纠纷和责任,地方登记机关不敢贸然行事,使撤销登记成为摆设。第四、各项政策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方面存在许多矛盾,横向部门责权利的划分方面,各管理部门的意见还时有不一致,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例如:财政部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为此不少事业单位被取消基本帐户号,从而使这些单位失去了《条例》规定的事业法人的一项基本条件。

(二)被监督主体体制因素

将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归类为事业单位具有中国特色,顺应了中国国情需要。但就其构成和具体单位的设立,以及管理体制上看,还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构成不科学。现有事业单位按功能划分,可分为行政管理型、企业管理型和社会公益型三类,前两类单位运行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们分别更适合用机关和企业方法来进行管理,均不适用于现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目前这两类事业单位所占份额还比较大,允许它们继续保留事业性质,无疑对规范管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务员法,又要执行《条例》,实践证明,这种双轨制管理模式是不利于管理的。其次、事业单位设立不科学。有些事业单位的设立参杂解决行政编制不足或考虑部门利益的因素,为此,其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缺陷,这类事业单位往往编制很少,内部体制不健全,人财物不独立,对照《条例》规定其不具备法人条件,对这类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再次、管理体制不顺。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举办,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均隶属国家机关,实际归属是与之有业务隶属关系的某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许多主管部门甚至将事业单位当作下属一个部门使用,使主管部门的角色从管理者变为直接操作者。考虑到自身利益,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庇护行为比较普遍,加上部分政策法规条款的匹配和衔接出现问题,使登记监督管理功能大打折扣,有时成为形式而已。

(三)登记管理体制因素

监督管理队伍薄弱。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虽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中央到县四级网络体系形式上已建立,但实质却很脆弱。纵观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及运行情况,中央和省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健全,工作运转基本正常,而市、县两级多数没有独立建制,甚至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这样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状态下,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精力得不到保证,措施也难以到位。 第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机构性质及归属不统一、不配套。根据《条例》的授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理应定性为行政执行机构,纳入国家机关序列。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登记机关多数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其自身为事业性质,管理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体制不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机构地位及权威性,影响了整体功能的发挥,并最终影响了其监督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和平衡性。目前,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的配备缺乏制度约束,致使各地登记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各行其是、各自为阵。有设为行政机构的,也有设为事业机构的;有独立建制的,也有与编办某一个处室合署办公,或在编办或在某一个处室增挂登记机构牌子的;在机构级别上也有高有低。各地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削弱了管理系统的整体合力。尤其市、县两级登记机关是实施监督管理的直接操作机构,但其配备的现状不理想,力量配备相对薄弱,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社会认知因素

事业单位登记起步较迟,从20xx年全国开始统一实施登记至今仅8年,且事业单位登记与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相比,在范围上相对较窄。为此,事业单位登记的社会影响远小于企业登记,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社会氛围不浓,即使在事业单位,真正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人也比较少,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意识普遍不强,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也不够高。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监督管理原动力的产生,影响着监督管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着监督管理的质量。

三、改进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建制工作,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登记机关应为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机构。为推进登记工作法制化进程,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并将登记工作纳入其范畴,使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提高其地位及作用,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条件成熟时,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可单独立法,使这项工作进一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着手解决制度缺失问题。针对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抓紧专项工作规定的制定工作。将登记管理工作分为若干子项目,根据《条例》规定,逐项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工作规定。目前主要应对年度检验、日常监督管理、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诚信管理等工作作出研究,并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抓紧平时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不断填补日常监督管理空白。完善平时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应在项目的设定及监督的有效性上做文章,构建有效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并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

修订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现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增强处罚措施的严肃性,提高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和与其他政策法规的协调性。登记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并将接受登记工作监督管理的情况与单位资质评定、考核等次评定挂钩,与相关人员、尤其是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晋升、政治荣誉和经济待遇挂钩,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有必要的处罚手段。抓紧完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切实方便操作、方便各项政策及工作的协调。

(二)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全面理顺被监督主体体制。

尽快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事业机构,使事业单位切实成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最终使登记管理制度与被监督主体体制的匹配问题得到根本性改善。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契机,推行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新体制。事业单位人财物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政事分开,还事业单位真正的法人地位。通过以上改革,为登记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为解决监督管理措施乏力问题扫清障碍。

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具体地说,要撤销一批、合并重组一批。对为解决行政编制不足而设立的空壳事业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适时予以撤销,一时难以撤销的,也不再列入事业单位登记范围;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标准化工程,由国家机构编制机关按一定原则,编制事业法人的基本组织结构,对事业单位的人数、内部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宗旨业务、开办资金提出统一的规范,并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对因不符合基本组织结构要求而不能正常开展法人活动的事业单位,按一定的原则予以重新组合,重新确定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通过重组,使每个事业单位都能根据自己的宗旨业务范围独立开展活动,使《条例》规定监督管理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加快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进程,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精心打造三支队伍,调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三支队伍即:登记机关管理队伍、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和社会监督员队伍。登记机关管理队伍建设着力在健全机构、理顺体制上下功夫。要着重充实加强市、县两级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落到实处。从登记工作的程序要求和工作量着眼考虑,登记机关均应独立建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少于3人,以实现登记工作接案、复审和核准分开的目标。根据登记部门的功能定位, 统一由事业机构变更为能够独立执法的行政机构,同时赋予登记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牵头职能。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着力在专业化上下功夫。建立登记工作专办制度,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登记工作专办员进行工作实务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社会监督员队伍着力在广泛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登记工作的监督。应着重选择各类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与事业单位有利益牵制关系的各类人员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以确保社会监督这一形式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加大登记工作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社会氛围。

将宣传工作列入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今后一段时间要常抓不懈。通过努力,使事业单位登记工作逐渐深入人心,变为相关人员的自觉行动。目前主要是有效组织机构造势和政策造势,营造良好的登记监督管理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泛深入宣传登记机关和登记工作,让社会更多地了解登记机关及其工作性质、工作职能,让更多的人提高开展登记工作必要性的认识,使更多的人更加理解登记工作,最终参与到支持、帮助登记工作的行列。通过广泛深入宣传登记政策,使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更好地掌握监督管理的内涵、要求、目的,从而更为有效的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

时光荏苒,《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已然十年。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事业单位新的管理机制在我国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事业单位成为独立法人变为现实。在《条例》颁布十周年之际,回首走过的历程,不禁有许多感慨、许多振奋、许多期望!

十年前,我还是一个涉世不深的在校大学生,20xx年迈出校门我来到了刚刚组建的铁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当年只知道按部就班的发放表格、受理材料、打印证书、发证收费,“轻而易举”的完成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学习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且随着工作的深入,我意识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非我想的那样肤浅,而是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按照这个解释,法人证书就是每个事业单位的“身份证”,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作为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应自觉学实、学透相关法规,做到理解透彻,应用得当,要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总结经验,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

十年探索,一步一个脚印,在省登记局领导的大力关怀指导下,总观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历程,自初始登记以来,登记管理机关一直狠抓设立登记的质量,注重各类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及时实施变更登记,强调年检时效性,重点审查单

位年度净资产与上年相比变化幅度是否超过20%,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发展。我们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自初始登记起,达到今天的401家,年检率每年都是90%以上,举办两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八期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班,成立了事业单位法人协会,总之不论是基础工作、政策和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监督管理、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方面等,都实实在在地做了一些事情,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多年的登记实践中,特别是近年来,也发现了一些需在今后改进或完善的方面,具体如下:

一是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缺乏主动性。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有些事业单位没有真正发挥法人的作用,还受主管部门的牵制,没有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独立法人的基本权利,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有些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具有依赖性,没有独立法人的意识,因而没感觉到法人证书的作用;另外,一些事业单位由于成立时间早,认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事业单位即自动取得法人资格,对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根本不知晓,因此单位在成立后的较长时间内,都未按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二是证书难以发挥作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没有起到“通行证”的作用。原因有二:一是证书使用的规定力度不够。《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账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五个部门于20xx年7月31日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立银行账户、贷款”,但实际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够,缺乏制约和处罚措施。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不主动、不经常,有的部门还将查验证书当作一种负担。

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力度不够。加强监督处罚力度,《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对于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应指出其问题,并要求改进,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虽然《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和规定,但缺乏硬性的监管措施和惩处手段,存在少数单位不积极主动配合、不支持登记管理工作等现象。

四是体制改革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影响。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对预算单位实行集中收付,并要求事业单位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由各系统集中收付中心代收代支。根据《条例》等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如无独立账户,则无法进行独立核算,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来,我市所属事业单位此类情况较多,如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操作,则必将使许多事业单位无法继续具备法人资格、年度检验无法通过。

五是年检缺乏时效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自初始登记以来,我市事业单位年检的时

效性被忽视,《条例》的严肃性被忽略。有的事业单位置年度检验于不顾,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需延续证书法律效力认识不清。而年检的时间一般正逢年终,又有元旦、春节等法定假日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都处于事务比较繁忙的状态,所以证书年度检验常常被遗忘,有的单位超期检了,有的单位干脆用的时候才急切的要求检证,碍于怕耽误办事单位正常运行,也都在口头警告后按年检手续补办了之。

二、发现不足,找寻对策

十年历程,针对我市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现状,要不断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必须强化法治意识,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进一步实施依法管理。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宣传,强化事业单位法人对《条例》的理解,使其提高认识。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多种手段,借助《条例》颁布十周年这个契机,通过广播、报纸、电视、铁岭人事人才网等媒介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大力宣传,真正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家喻户晓,努力在本单位、本系统乃至全社会形成提高依法登记管理和按时年检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强培训学习,增强服务意识。市人事局在年初提出要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我们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多渠道的开展登记管理方面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强化依法管理意识,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按行政许可保留项目要求我们登记局于20xx年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每年进驻两个月,因此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强化服务意识,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基本的素质修养,也是必须具备的职业品质,增强公仆意识,增强责任心,增强亲和力,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强化奉献意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年检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需要我们自觉讲奉献,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是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规范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标准。确保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有效、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统一规范档案的书写和装订要求。卷内各类材料应当按照设立(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报告和其他登记管理的顺序及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每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全部做到单独立卷,当年装订归档。

四是加大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运用好年检这个监督手段,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要进一步提高年检质量,提升年检水平。二是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事业单位出现违反《条例》的行为,既要做到发现及时、查处有力,又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对于没有及时办理年检、变更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告知相关责任人后果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手续的,视情节的轻重加以处理。可以说服教育、通知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通告有关部门(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税务、金融)停止办理一切业务、给予行政处分。逐步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是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同时,及时与质监局、劳动局、公安局、金融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取得沟通,有效制约未登记或不进行年检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社会活动,保证年检工作收

到实效,要通过协调,使相关部门真正将查验证书当作是应该履行的职责。编制部门也要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好法人证书,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受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必备程序,这样不仅能较好地发挥证书的作用,还能强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用证意识,促进登记工作的发展。

五是登记与管理并重。八年来,我们登记局克服人手少、设备差、登记任务重的困难,较好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登记任务,但如何对事业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要逐步完善的。事业单位的活动是经常的、持续变化的,只有通过实时动态管理,才能确保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可以通过机构编制部门涉及的机构、职能职责调整的发文,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任免文,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变化,及时通知事业单位前来办理变更手续,为真正实现对事业单位动态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漫漫风雨路,悠悠十年情,在《事业单位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十周年之际,十年后的今天,我在登记管理战线上也已成长为一位可以独挡一面的“战士”,我为能成为这个战线上的一员感到无限荣光,展望未来,我们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必将在法制化建设的历程中铸就辉煌!

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华池县事业单位登记始于19xx年,经过八年多的探索实践,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几年,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当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重要问题和原因

1、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认识和重视不够。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很浅薄,认为登记不登记没多大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单位没有真正发挥真正的法人作用,因而对法人登记工作缺乏积极性,登记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我们的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行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没有感受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我们同其他部门和单位联系不紧密,没有共同认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使事业单位没有领略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优越性。

2、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我们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仅限在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中。对事业单位的处罚也只有“警告”和“撤消登记”,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由于处罚手段和监督措施不够有力,一些事业单位也无视我们的存在,只有在用到法人证书时才临时抱佛脚,我们也顾虑到其在社会事务中和自我发展和完善,姑息养之。致使我们平时的监督管理内容成了空壳。

3、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监管未能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外部监督,是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和社会活动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章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财产等不直接监督,这些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执行监督检查的。而这些问题则要反映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件上,事业单位如开展社会事务中出了事端,登记管理机关脱不了一定的责任。因此,相关部门不配合,我们的监督管理就是一句空话,落不到实处。

4、我们自身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缺乏探索性。事业单位登记的程度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等6个步骤,其间要提供有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有时受理时间仓促,往往忽视了对这些材料真实性的考究,而有关部门和办事人员也是临时依事拼凑,报送来材料的准确性也待进一步核准,我们工作人员对于有些报表也不一定看得懂,这会使我们的工作显得很被动。加之我们的工作只是照章办事,没有采取灵活的技巧,会被有些单位投机办取证书。

5、登记管理机构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还是挂靠编委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也是兼职,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和发证工作,无暇顾及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重登记轻管理成为这几年来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我们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建议

通过对天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学习和考察,结合我们实际存在的问题,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精神,应在今后的工作中理清思路、准确把握、灵活运用,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对今后的工作特提几点建议。

(一)认真抓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上一年度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验,确认事业单位能否继续存在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登记管理机关强化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每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登记局的规定严把质量关,决不放松条件放弃原则。

1、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年检不合格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出存在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其在一至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效果显著、符合年检合格标准的,准予通过年检;整改效果差或拒不整改者,不予通过年检,并报经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对不按时年检的单位要重新设立登记。对不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为其补办年检手续,该单位如需重新获得法人资格,应按照申请法人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办年检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年检,延期时间一般定为一至三个月,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处罚。

3、执业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无效者年检不予通过。有些事业单位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出版许可证、医疗许可证、计量授权证书等)过了有效期或未按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年检,则应要求其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再申请法人证书年检,如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无法取得年检通过,则应通知其申请变更登记,删去相关业务范围。

4、住所产权不明晰者年检不予通过。住所产权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项重要登记事项,也是事业单位能否正常开展活动的重要条件,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应明确事业单位的住所产权关系,可参照工商登记的做法,制发《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表格。证明表格应包括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办公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自有、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等),规定填自有房产的必须附房产证,填租用的必须附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及房主的房产证,填借用或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的必须附对方单位房产证和同意借用或无偿提供使用证明。

(二)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的条款比较原则和概括,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和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如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跟踪检查制度》、《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发文,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材料、评定标准及罚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行为作明确规定,使每年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制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制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保障,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能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

(三)切实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

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四是配合调查。司法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查询一些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情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利用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前来查询事业单位法人情况这个机会,进行跟踪调查,派人到该事业单位就相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如确有违法违纪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四)下大力气争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协作监督作用,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转发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每个部门确定一位联络员,每年召开1~2次联络会议,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权威性的有效途径。日常工作中也应经常与相关部门联络,沟通法人证书在使用过程中各个部门的配合情况。通过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一些事业单位到有关部门办事因未进行法人登记而被拒绝,另一些单位因法人证书未年检也被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从而促使事业单位必须先到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或年检,也使事业单位对法人登记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大幅度地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也会大大提高。

(五)积极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行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范围内所做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由法人负责。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在责任上是密切相联的,要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其行为进行规范。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副职必须是负责全面工作才能申请当法定代表人,没有正式任命文件不能申请当法定代表人,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决不核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次对法定代表人应实行离任审计制度,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即将离任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上一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经审核上一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经济问题、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才准予变更法定代表人。再次,登记管理机关应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以及对登记工作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

(六)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登记骨干的培训,组织登记骨干认真学习登记管理理论知识,特别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对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登记骨干认识到,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是根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法人证书后并不是“万事大吉”,而是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对各事业单位单位法人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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