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4.4.2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概念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简答:

1,行政关系的分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种类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论述:

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 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

八、法律解释 :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论述)

1,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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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导致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政府的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政府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和各项政治权利。

二、行政合理原则(选择)

1,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变更。

三、行政公正原则(论述)

1,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既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无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无论是授予权益行为,还是要求履行义务行为;无论是赋予某种资格的行为还是科处某种处罚的行为,而不能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对之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

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5,不单方接触。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开原则(简答)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

五、行政效率原则(选择)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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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概念(名词解释)

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二,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简答)

1、被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也不由其自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行政机关对其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

2、被派出行政机关属于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为和由其自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选择或简答)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处理权 4、行政监督权 5、行政裁决权

6、行政强制权 7、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涵义: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二,授权组织的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委托的组织的涵义与法律地位

涵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

领导职务序列

非领导职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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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辞退情形(p99)

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其工作而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性 5、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概念

1.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 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4. 附款行政行为----无附款行政行为

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延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即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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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6. 授益行政行----不利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内容合法

3,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选择):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六、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选择或简答)

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政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

第九章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名词解释)

职权立法: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三、 法律规范冲突规则(选择或案例)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其处理规则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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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

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

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十章 行政处理概述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名词解释):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

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

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命令的概念(名词解释):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

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行政确认的概念与形式种类(名词解释)

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

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形式种类:确定、认定、证明、登记、鉴证

四、行政规划的概念(名词解释):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

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

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五、行政奖励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

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给付的概念及类型(名词解释)

广义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

障行政。

类型: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名词解释):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

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简答)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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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名词解释):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侠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之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简答)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4、先定性和固定性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名词解释)和特征

概念: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选择)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案例分析)

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相对人的申辩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

四,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案例分析)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请求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内容(案例分析)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3、强制执行

申诉不停止执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条件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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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名词解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即时强制(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后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调查(名词解释):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二,间接强制

代执行(名词解释):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名词解释):也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权属纠纷裁决(名词解释):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三,侵权纠纷裁决(名词解释):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四,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名词解释):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以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六章 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指导概念(名词解释)

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二,行政合同概念及其种类(简答)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种类:(简答)

1. 根据行政关系范围分: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

2. 根据合同内容分: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公用征收合同;政府采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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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担保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科研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

(1) 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2) 公用征收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与相对人

签订的以征收其财产为内容的行政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

(4) 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5) 土地承包合同

(6) 公共工程合同

3. 根据是否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 根据行政管理领域的不同:工业行政合同、交通行政合同、农业行政合同、卫生行政合

同、文化行政合同

三,行政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简答)

1. 权利:取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享

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2. 义务: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与指挥的义务。

四,行政事实行为(名词解释)及其特征(简答)

(名词解释)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简答)

1.行政性;

2.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多样性。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简答)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制度(选择或案例分析)

1,表明身份制度

2, 告知制度

3,调查制度

4,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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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说明理由制度

6,辩论制度

7,回避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

10,不单方接触制度

11,时效制度

12, 行政救济制度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名词解释):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诉愿、行政诉讼、损害救济、请愿、声明异议、申诉等,侠义的行政救济仅指诉愿与行政诉讼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简答)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救济一般针对权利受到损害而言,因此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救济

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简答)

1、权利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一,具体内容

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

5、权利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利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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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一,一般监督的方式

1、审查批准

2、备案

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4、实施执法检查

5、行政复议

6、信访

7、惩戒

二,行政监察概念: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三,审计监督概念: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案例分析)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内部行政行为

2. 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

3.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4. 国防外交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条件(简答)

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和根据、范围与管辖、其他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人的法律特征:

1)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2) 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其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如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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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近亲属一般包括该

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被申请人的条件:

1) 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

申请人。

3) 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对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

请人。

2)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 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

人。

5)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后,当事人对该机关原来作出的行为提起复议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管辖规则(案例分析)

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

2. 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垂直领导机关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地方政府

4. 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6. 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7.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共同行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五,行政复议第三人概念与条件(简答或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与条件:(简答或案例分析)

1. 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

3. 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六,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简答或案例分析)

1. 维持决定

2. 履行决定

3.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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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并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一, 行政赔偿概念(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简答)

1. 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 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 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 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选择)

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案例分析)

1. 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

2. 职权无关行为、受害人自己行为

一、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 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

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赔偿请求人(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受害人死亡

1.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及未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遇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近亲属等)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代他们请求赔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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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六,行政赔偿义务人(案例分析)

1.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

6. 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a) 经复议的按键,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家中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七,行政赔偿请求提出(案例分析)

1.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3. 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请求人根据收到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4. 行政赔偿申请书

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

八,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案例分析)

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赔偿计算标准:

1. 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2. 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1)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3) 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的20倍。

3. 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1) 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2)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4. 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是国家用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金钱。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

5. 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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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求国家赔偿免缴费用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7. 免征赔偿金税款

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一、 行政补偿的概念(名词解释)

行政补偿: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

二、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论述)P404-405

1. 法定条件不同;

2. 构成要件不同;

3. 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

4. 赔偿和补偿的范围不同;

5. 赔偿和补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

6. 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后者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

7. 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后者一般先由行政程序解决,当事人双方先协议,

协议不成的再由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寻求司法救济;

8. 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补偿方式多种多样。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简答)

1. 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

2. 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补偿;

3. 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 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

5. 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惊醒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 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 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例分析)

国防外交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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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行为的排除: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简答)

1. 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 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 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 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 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案例分析)

发明专利案件、海关案件

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案例分析)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案例分析)

1.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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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原告的范围(案例分析)

其他组织的理解、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农村土地承包人 、限制人身自由的、

1.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自

然人

2.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从事一定活动的组织;

4.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的认定:P489-490

1. 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等级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3.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 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6.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

诉讼。

8.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

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9. 同等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退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案例分析)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告的确定及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案例分析)P491-492

复议案件的被告、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共同行为、经批准的行为、不作为行为的被告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被告:

1.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消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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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1.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机关为被告

2. 行政机关的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 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

4. 行政机关越权的情形。

例如甲行政主体超过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乙行政主体的事务,被告是甲机关。

5.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

织行政职权,应视为委托。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

诉。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案例分析)

享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权提出请求、有权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

2.在房地产、森林、破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授予、确认等发明专利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可竞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已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侵权赔偿案件中未起诉的一方。

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其他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法院可通知不具备行政资格的组织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法院可以通知另一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地位:

1.第三人享有当事人具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也承担当事人的各种诉讼义务;

2.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涵义

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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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的举证责任(案例分析)P512-513

1.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 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

三,原告的举证事项(案例分析)P512-513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采用证据的规则(案例分析)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案例分析)

1.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2.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3.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4.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5. 被告严重违犯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定证据的采用规则:

1. 相关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2. 对于视听材料的审查、必须结合该案的其他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3. 审查证人作证的资格和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4. 审查确认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该案的其他证据进行;

5. 应当审查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是否提交了书面鉴定结论;

6. 勘验过程必须合乎规范;

7. 7.无证应当提交原物。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

一,原告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效

1.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

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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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参照 规章P549-550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则(案例分析)

1.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的规则;

2. 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应当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

3. 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高位规范优于低位规范的规则;

4.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冲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

6. 规章之间的冲突,送请主管机关解释、裁决或处理。

第三十一章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含不作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1. 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2. 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3. 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4. 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

5. 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6.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7. 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二,撤销判决的条件

1. 主要证据不足;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职权;

5. 滥用职权;

三,裁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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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四,决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一,申请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二,执行中止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执行终结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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