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3﹞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截至20xx年底,各地已建立各类慈善超市近万家,在汇集社会捐助、帮扶困难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许多慈善超市定性定位模糊、募集能力弱、运行成本高、自我经营能力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好慈善超市,有利于夯实慈善事业的基层工作平台,有利于促进捐赠物资的再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利于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文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发挥其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慈善超市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社会化运营为方向,以增强慈善超市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标,把慈善超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公益属性。把服务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作为慈善超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理念,发挥扶贫济困作用,防止偏离正确方向。
第二,坚持社会化方向。加快民政部门职能转移,逐步把慈善超市交给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市场主体去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租赁、并购、合建等方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
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着力提升慈善超市的自我发展能力,创新运营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形成慈善超市自我驱动、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第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和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进慈善超市发展,积极探索创新适应当地实际的慈善超市发展形式和体制机制。
二、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法人注册,明确慈善超市法人地位。鼓励和引导慈善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新成立的慈善超市,要进行法人登记。具备条件但又未登记为法人的慈善超市,要在20xx年底之前完成法人登记手续。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委托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或通过加盟、合办等方式与具备法人身份的慈善超市联营,条件成熟时,再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改进运营机制,使社会力量成为慈善超市的运营主体。充分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合理设置慈善超市,完善慈善超市布局。鼓励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举办慈善超市,大胆探索慈善超市运营社会化的新方式、新机制。对现有民政部门举办的慈善超市,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探索慈善超市集群发展道路,鼓励慈善超市实施开放式经营、连锁化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借鉴电子商务模式,鼓励慈善超市开展互联网营销。
(三)健全服务功能,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当前,要突出健全四项功能:款物募集功能。充分发挥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慈善组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配备捐款(物)箱,实行专账管理。困难群众救助功能。将店内物资直接发放或优惠出售,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受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委托,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物资领取、兑换、凭卡(券)购买等服务。利用店内海报栏、宣传单(册)等,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展示推介,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志愿服务功能。依托慈善超市开展志愿者招募,开发志愿服务项目,设置志愿服务岗位,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在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搭建对接平台。便民服务功能。在主要履行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等功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商品售卖、彩票销售、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居家养老服务等便民服务。
(四)加强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慈善超市规范化运营水平。要明确帮扶对象。以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体、农村五保对象、遭遇临时性困难的群体和支出型贫困群体
等为主要帮扶对象。要严格款物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要隔离管理、分别核算。募得物资要做好消毒、分拣、仓储、估值、处理。要坚持阳光运作。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和去向情况,方便捐赠人查询,并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要加强日常管理。慈善超市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捐赠协议,规范开展志愿服务,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利用现有商业网点设立的慈善超市,要严格做好授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慈善超市,要加强非营利性监管。
(五)扩大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慈善超市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条件的慈善超市,要尽可能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专门的财务管理软件,做到台账记录准确、款物往来清晰。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当地慈善信息平台,搭建慈善超市之间的捐赠款物管理平台或物资调配平台,实现资源统一管理、通盘调配、有效整合。
三、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地要把加强和改进慈善超市建设工作纳入推进民政事业特别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慈善超市布局,夯实工作力量,安排专门资金,扎实推进慈善超市建设。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慈善超市改革改制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对需要改革改制的慈善超市,要细致做好有关人员的教育引导和后续安置工作。要做好需要改革改制的慈善超市的资产管理工作,明确产权归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支持措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争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提供扶贫帮困服务。依法协调财税部门减免慈善超市有关税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和社区为慈善超市提供场地支持和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开展慈善超市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其人力资源支撑。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慈善超市规划设计、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募得物资分类、消毒、折价评估等方面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委托第三方对慈善超市开展绩效评估,总结推广运营好、绩效高的慈善超市经验,督促整改运营差、绩效低的慈善超市。各地慈善超市运营绩效情况将纳入民政部年度重点工作评估。
(四)探索捐赠物资再生加工。积极推进以废旧衣物为主的捐赠物资再生加工工作,探索建立高效的社会捐助体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用再生加工产业的发展支持慈善超市建设。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在部分地区开展捐赠物资再生加工试点。
各地要围绕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民政部
反映。
民政部
20xx年12月31日
第二篇: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 救灾司 时间: 2010-03-04 15:30
民发〔2009〕148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十分严重的国家,救灾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应对了多次重大自然灾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结构不完整、功能不齐全、保障能力不足等薄弱环节。为全面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国家救灾应急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救灾应急体系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为核心,坚持应急救灾与常态减灾相结合、救灾减灾并重、城市农村统筹、政府社会协同、治标治本兼顾,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科技、市场等多种手段,统筹做好灾前、灾中和灾后各阶段的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救灾应急体系的建设目标是:用3-5年左右的时间,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制;建成覆盖各级政府和城乡社区的救灾应急预案系统;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灾情管理系统;建成布局合理、品种齐备、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完善救灾法律法规,打造救灾科技支撑平台,建立专兼结合的救灾应急队伍;建立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灾应急工作格局,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救灾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救灾应急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进各级减灾和救灾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和减灾救灾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款物调拨等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救灾应急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推动《救灾条例》等法规的出台,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救灾补助标准和救灾技术标准,研究制订或修订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救灾社会动员工作规程。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订并完善救灾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救灾工作各项规程,逐步形成以《救灾条例》为核心,以地方规章、救灾技术标准、救灾工作规程为配套的救灾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三)加强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要抓紧救灾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制(修)订任务的省、市、县要在今年内完成本级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项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制(修)订街道、乡镇及村委会(居委会)救灾预案的地方,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制(修)订预案,力争20xx年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各级救灾应急预案的制(修)订,要明确规定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救灾应急准备、灾情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救灾协调联动机
制、灾后救助和重建、救灾社会动员等基本内容,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强救灾应急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自身救灾业务工作特点,培育和发展民政救灾应急队伍,提高民政工作者救灾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抢险救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军队协同政府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救灾应急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开展减灾救灾服务的联动机制。加强救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专家会商机制,提高救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队伍体系,全面落实省、地、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任务,建成一支总人数达70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五)加强灾情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强化灾情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灾情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灾情统计制度,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明确责任人及审核程序;要建立灾情会商和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年度灾害趋势会商、实时灾情评估、过程灾情评估、年度灾情评
估工作;要建立灾情发布制度,及时、客观地发布灾情;要大力推进灾情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灾情管理的技术水平。
(六)加强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切实履行救灾职责,建立救灾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救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按照事权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制定基层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费来源渠道,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快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逐步形成能满足救灾需求的储备库(点)网络;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救灾的实际需求;要建立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配送体系;要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动员机制,拓宽应急期间救灾物资供应渠道;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能力储备新形式,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
(八)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给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配备(更新)性价比高、
安全适用的救灾专用车辆,确保应急用车;配备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等应急通讯装备,建设覆盖省、地、县、乡四级的应急通讯网络系统,确保救灾指挥通讯畅通;配备日常救灾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等办公设备,确保应急期间信息传递畅通。
(九)加强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建立救灾应急通讯平台、信息平台、决策平台、调度平台及其配套的安全系统和标准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救灾应急指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十)加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各地要把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坚持科学选点、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利用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和农村村委会办公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等现有设施,统筹整合民政系统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内部资源,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建设城乡避灾场所,合理储备相应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要严把应急避灾场所的质量关,确认和修缮的场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新建场所必须按抗灾防灾要求设计,规范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十一)加强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在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推动救灾生活类专用物资种类和功能的创新;要加强救灾捐赠统计技术
支持系统的研究和创新;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研究灾害发生机理;要建立本地历史灾情、灾害风险、地形地貌、人口分布、农房情况及救灾能力等方面的数据库;要积极推进服务于救灾应急的专家咨询机构、科技支撑机构建设;要研究制定国家救灾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使科学技术更直接地服务于救灾工作。
(十二)加强社区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各地要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抓手,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减灾救灾演练,加强社区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统计报告能力建设,建立社区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大力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活动,根据本地灾害风险和公众意识现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知识普及活动,切实提高城乡居民识灾、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及技能,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全面促进城乡社区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建设。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共青团、妇联、工会及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灾后重建等方面的救灾联动机制。加紧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灾的制度,以及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和具体配套措施。总结推广受灾人员自救互救的经验和做法,搭建为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者服务的平台,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统计和反馈。健全救灾应急征用补偿制度,规范应急
救灾所需物资征调、使用、归还、补偿各环节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建立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全面提高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向党委、政府充分汇报建设救灾应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抽选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骨干成立专门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救灾应急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二)调查研究,转变作风。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清本地灾害情况和救灾需求,找准救灾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救灾应急体系的建设思路,有针对性地制订有关政策措施。要切实转变重救灾轻减灾的观念,把工作重心转向救灾减灾并重上来,用救灾拉动减灾,靠减灾支持救灾,两项工作协调推进;要切实转变重实践轻理论的观念,加强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重,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把功夫真正下到重长远、打基础的工作上。
(三)加大投入,科学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救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做好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救灾应急
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优化整合各类救灾资源,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扩大开放,拓展合作。要加强与有关国家、联合国机构、区域和国际组织在救灾减灾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加入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应对自然灾害。大力宣传我国在救灾减灾工作中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救灾行动,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良好形象。密切跟踪研究国际救灾应急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参与救灾减灾领域国际项目研究与合作,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在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救灾应急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