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时间:2024.5.13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 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

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臵换术后(人工髋关节臵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7)对于涉及精神/智能障碍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3-6个月后进行,且必须经精神医学专业人员进行精神医学检查和/或物理学检查,伤残等级须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8)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9)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2)工作中受伤人员,如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

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能应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有明确委托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明确要求,签署鉴定协议书后,可以按上述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3)上述两标准中对伤残等级评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前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能力丧失

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按工伤标准的规定,

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

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误工休息时间

1、原则上按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休息时间。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休息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止。

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后者是终身需要护理。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1、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2、伤残七级以上瘫痪、精神障碍、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3、其他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

4、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鉴定机构不宜评定具体时间),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其他未列入的损害,只要永久影响生活自理五项之一或以上的,也应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六)残疾辅助器具

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臵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二、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

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

说明:1、本标准系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对省级三甲医院的颅骨修补、内固定取出等费用,上浮不能超过50%;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3、牙齿脱落评残后,原则上只给于1次义齿治疗费用;超过所评伤残等级标准规定数目的脱落牙齿,可给予2次义齿治疗费用,如牙齿脱落8颗为Ⅹ

级残,对多脱落的,可给予2次义齿费用;牙齿费用为单纯义齿安装材料及手术费,不包括相应的对症治疗费,如根管治疗;牙齿脱落3颗以上的,尚需考虑固定牙费用;必须安装种植牙的,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临床专家意见评估。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文件

鄂司鉴协字〔2009〕1号

关于印发《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林架区司法鉴定协会,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为统一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鉴定机构结合鉴定工作中的实际参照执行。

本规定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xx年1月16日


第二篇: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的回复意见(定稿)


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的回复意见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贵庭于20##年11月25日向我院转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通过我院认真的核对、分析和研究,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仍然存在如下计价方面的问题,多计工程造价3847284.37元,请仲裁庭核实后予以纠正。

1、警体馆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多计造价1469020.26元

1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42项证据,20##年10月9日现场签证单(P147页)分析,底板防水增加基层处理及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各一层,是在地下室承台、基础梁原图纸设计模板施工改为砖模施工,在砖模上增加的防水卷材,在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上铺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不能施工的,因此,按现场签证增加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必须扣减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一层,应扣减定额直接费25980.33元;

2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项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将原定额号A7-47改为A7-45,将“ 改性沥青卷材 3mm厚” 改为“改性沥青卷材 铝泊”,没依据,将工程量增加200㎡没依据。多计定额直接费64415.37元。

12项多计定额直接费90395.7元,经取费后,多计工程造价120109.9元。

3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第24项证据,郭祖尉对以下工程量已经确认,《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造价  489272.41元(见下表)



4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证据第24项P114页序号139,郭祖尉签认定额名称为“点支式 全玻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将定额名称错误的改为“点支式幕墙全玻窗”,因此不按定额套价,我方在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证据第45项已举证并质证,《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138953.78×1.3287系数=184627.89元。

5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七组证据第26项P119页,20##年11月22日签证单,施工方提出“警体馆铝合金窗重新制作安装”,学院签证意见为“因外墙装饰影响的铝合金变改,请监理、审计跟踪据实认可”,如果是重新制作安装,施工方应提供将拆下窗户移交建设方的签证,《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随意增加制作安装造价,多计造价108149.34×1.3287系数=143698.28元。

6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9项证据,已证实《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重复计算网架脚手架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531311.78元。

16项综合说明:《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工程造价1469020.26元。

2、战训楼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多计造价311241.85元

1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第70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中,未计算图纸会审纪录变更调减项目,应扣减直接费7156.14元,其理由为:取消建施01中模拟攀岩后,其相应结构均取消,自动扶梯取消后,其相应结构均取消。《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7156.14×1.3287系数=9508.36元。

2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 第8页中,计算了变更后的泰柏板隔断,未扣减原设计复合板隔断,应扣减直接费36697.72元。其理由为:20##年6月1日工程联系单26,第二条,将一层模拟的士高厅兼模拟餐厅及二层模拟按摩中心复合板隔断改为泰柏板隔断,应扣减原合同价复合板隔断。《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36697.72×1.3287系数=48760.26元。

3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 第13页,植筋16、植筋20、植筋8三个项目未按定额规则计价,多计直接费1508.25元。其理由为:鄂建造价(2002)0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混凝土内植筋(生筋锚固)工程量计算规则:区别不同的钢筋规格分别按实际钻孔深度以米计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1508.25×1.3287系数=2004.01元。

4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第25页,潜水泵台班抽地下水的费用应是合同包干价的范围,多计直接费38583.00元,其理由为:依地质资料勘探报告,该项目地下水位在-5米以下,基础底标高基本在-2米处,属施工排水,而不是结构性地下水,按定额规定不应另外计价。《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38583.00×1.3287系数=51265.23元。

520##年4月8日经郭祖尉核实的工程量与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报告书中的工程量,均依据工程联系单计量所得结果,如在同一工程联系单中,反映的内容一样但工程量不一样,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联系单据实计量核实,但绝不能重复计量。《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中,第25页~第29页,在鉴定报告中,对已经计算了的项目再次按郭祖尉核实的工程量重复列项计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仍有四项重复计量,多计工程造价199703.99元。

具体项目如下:

第26页中:

第9项B1-62花岗岩水泥砂浆楼梯面与第25页第6项B1-62花岗岩水泥砂浆楼梯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36602.71元。

第13项B1-52大理石水泥砂浆楼地面与第25页第7项B1-61花岗岩水泥砂浆楼地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44348.95元。

第14项B3-38天棚装配式U型轻钢龙骨 不上人型 面层规格600×600mm以上 一级与第8页第6项B3-27方木天棚龙骨吊在梁板下双层楞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1588.41元。

第27页中:

B5-144润油粉、刮腻子、防火漆二遍 其他木材面此项无依据,重复计算直接费653.15元。

第2项B1-61花岗岩楼地面水泥砂浆与第25页第7项B1-61花岗岩水泥砂浆楼地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116510.77元。

以上合计多计工程造价199703.99元。

3、警体馆柱加固多计工程造价26563.00元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中,申请人对警体馆柱加固的工程造价及工程量的结算意见不持异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超出委托范围对警体馆柱加固的工程造价予以鉴定,多计工程造价26563.00元。

4、超出委托范围,多计停工损失479879.59元

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和要求:““仲裁庭决定除以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外(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报告书不持异议的部分),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均作为双方争议部分提交你方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报告书以外的停工损失予以鉴定,鉴定报告中计算停工的索赔证据已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时效,计算索赔的造价在施工工程中重未向监理和学院提出,也没监理和学院认可的证据。鉴定报告计算停工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定额依据,而是估算出来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停工损失479879.59元(其中:多计网架停工损失225543.15元,多计其他停工损失254336.44元)。

5、钢筋机械连接多计造价368077.48元

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三组证据第50项,原设计要求≥22的连接均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实际施工未发生改变,《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重复多计造价368077.48元(其中:警体馆多计造价261349.91元,战训楼多计造价106727.57元)

6、警体馆外墙面砖、木地板、地下室防水调减多计造价399258.67元

警体馆外墙面砖、木地板、地下室防水实际没有施工,应按原投标书计算方法扣减,《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调减工程造价时没有计算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此举既没有合同规定,又没政策规定,多计造价399258.67元。

7、警体馆子项调减多计造价 438759.66 元

1警体馆子项调减没有计算防火板 δ=20mm价差,多计造价12355.38元;

2警体馆子项实际没有施工,调减时没有计算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此举既没有合同规定,又没政策规定,多计造价232154.46元;

3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警体馆子项调减中漏算了经郭祖尉确认的第43项,第59~66项虽然在20##年12月23日郭祖尉的签字意见“59~66项南北厅墙柱面乙方认为已做,不能扣”,但是,在证据33(P133)中,郭祖尉签字确认为“南北厅天、地、墙之大面”由新鹏都施工,多计造价39231.37元;

4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八组证据,已证实《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重复计算不锈钢栏杆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183003.32×84.708%=155018.45元。

14项综合证明:《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在警体馆子项调减多计造价 438759.66元。

8、警体馆包干子项调减多计造价152990.78元

1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证据,第23项P106页,《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漏算了经郭祖尉已经确认没有施工的C24--C32固定铝窗411㎡,多计造价106860×84.708%=90518.97元;

2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证据,第23项P95页,郭祖尉签字意见为“铝合金门窗要重新核对?”,我方已出示现场拍的照片,南面6樘C1、南面2樘C1A、北面4樘C19、东西二面6樘C22、西面7C1+2C10+6C8+8C9、东面6C8+8C9+2C1+2C10共计59樘铝合金窗户没有施工,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遵循行业指导规则鄂建造资(2007)12号《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造价73749.6×84.708%=62471.81元。

1 ~2项综合证明:《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在警体馆子项调减多计造价152990.78元。

9、战训楼子项调减多计造价41637.1元

战训楼子项实际没有施工,调减没有计算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此举既没有合同规定,又没政策规定,《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造价41637.1元。

10、战训楼包干子项调减多计造价9284.00元

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证据,第23项P100页,文字说明“一层七间模拟商店防盗门没有做”,实际施工的玻璃门在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加中已据实计算,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遵循行业指导规则鄂建造资(2007)12号《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勘察,《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造价10960×84.708%=9284.00元。

11依据20##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二十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警体馆通风空调工程中,可调电动球形喷口、可调电动旋流形喷口、风幕等属合同价范围,但实际由康泰公司施工,申请人没有供货,也没有施工,该款项应从合同价中予以扣减。鉴定报告没有扣减,《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空调造价150571.98元。

综上11项回复说明,《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合计多计工程造价3847284.37元。

以上意见,请仲裁庭予以核实和纠正。

谢谢!

                                    

湖北警官学院

                                    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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