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4.20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

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村级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但这些规定只是对调解经费在形式上的保障,并未明确经费来源。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补贴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村委会里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就是在当义工,基本的开销都成问题,更不用说补贴,人民调解员积极性难以被调动。

3、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

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对圣城街道的统计,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5%。人民调解员的创新意识、调节机能、身体条件等不能应对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需要,工作力不从心,调解效果可想而知。

4、缺乏规范化管理,调解重结果轻程序。

4、1 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4、2 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4、3 调解工作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明显。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四)一些建议

针对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现实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听取村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在解决人员的问题上,采用“大调解”的方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对于缓解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针对村级人民调解人员不足和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大学生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让大批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既可以更好的服务农村,解决村里实际问题,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还应该重视村里一些德高望重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人,推选他们专门独立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人员和经济上的压力问题。另外必须重视的是,应当继续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业务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通过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3、经费不足的问题上,人民调解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经费来源根本上要靠政府,但实际解决问题时,应充分社会的中间力量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可以让拥有经济实力社会阅历的回乡贡献者或者是让贡献者们集合更多在外拼搏而挂念家乡的人,建成基金会的模式,为人民调解提供经费支持。

4、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实现人民调解的规范化。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调解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小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新形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火墙”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创新理论支撑,调整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使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和谐寿光建设过程中焕发新的活力。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xxx司法局:

当前,我县?个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都已走上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轨道,充分进入了角色,在县局的统一领导下,全域木里的司法行政工作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一年来,在我所工作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我乡范围内的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结合我乡实际情况,而后由此及彼、放眼全县,我所一致认为目前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深入各村组走访广大干部群众,现特就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法形成如下简要的调研报告:

一、存在的问题

1、我县范围内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欠佳、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全面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欠规范,调解结果缺乏公信力。

3、各单位、各部门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充分,粗浅的误认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仅仅是司法行政机

关的事情,觉得与他们毫无干系。

4、调解计件制的宣传可能会促使一些调解员千方百计寻找矛盾纠纷,甚至唆使自己亲信滋生闹事而后充当和事佬化解“纠纷”进而领取报酬。

二、改进方法

1、由县委政法委或综治办牵头,并提供经费保障,由司法局组织实施对全县范围内各村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轮训,重点培训各项有关乡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同时借此为全县范围内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提供一次互相学习交流、切磋各种调解技巧的机会;在盐源、美姑、金阳等兄弟县市法检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已建立健全本县德古(德古一词在彝语中译为在村落中德高望重、受人尊敬且经常从事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人员)数据库之际,适时建立健全全域木里人民调解员数据库,并加大宣传经费投入力度,做细宣传工作,让我局所做的工作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2、通过上述的这次培训,抓住广大农民的心理特点,及时向广大人民调解员发放工作证,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是有组织的人、所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有权威性的;同时分批为全县范围内的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可设在村部)并为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配

制一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把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实现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优先”的大局,彻底减少全县范围内各类涉访涉诉案件。

3、要求司法局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司法所加大宣传攻坚力度,向所在乡镇的广大干部群众及时宣传有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使他们尽快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同时适时结合我局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实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党员话调解”活动,成就出一批优秀的党员调解员。

4、将即将全面实施的调解计件制改为人民调解员月补贴制,补贴金额可参照乡(镇)护林防火巡山员,补贴年底由乡(镇)司法助理员对各调解员实施全面的绩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具体考核法可简单概括为:由乡(镇)司法助理员给各人民调解员发放工作日记本,要求每天做好工作日记,遇到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主动调解,遇到疑难纠纷调解不成也要及时主动请示乡(镇)司法助理员,年底乡(镇)司法助理员根据各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工作日记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才全额发放应得补贴。

以上报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特此报告,请审阅。

xxx司法所

二0一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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