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时间:2024.5.8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的工程物资管理。

1.2 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订货、采购、运输、收发、贮存工作,防止物资积压,降低物资损耗,节省流通费用,加速物资和资金周转。

1.3 监督施工生产单位合理使用物资、能源。加强定额管理,严格验收、发放、回收和核销制度。开展节能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措施,节能降耗,降低企业成本。

2 物资管理机构职责

2.1 工程管理部职责

2.1.1 指导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有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章、标准和制度。

2.1.2 参加编制公司物质和节能管理办法,并参加实施、监督和检查。

2.1.3 负责对全公司各生产单位的物资采购、供应、验收、贮存、使用等物资管理、成本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组织TQC攻关活动,负责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公司物资供应和物资现代化管理工作。

2.1.4 负责全公司物资方面贯标工作和管理,负责分管程序《物资机械采购控制程序》的编制、修订和检查指导实施工作,履行其它

程序中的相应职责。

2.1.5 掌握全公司周转材料的数量、动态,依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台帐;负责公司周转料租赁费的验工计价工作。

2.1.6 负责全公司周转材料的购臵、评估、处理工作,负责公司资产清查和内部预算中有关物资方面的工作。

2.1.7 组织开展全公司物资执法大监察活动,并负责监察材料的总结、上报工作。

2.1.8 负责全公司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的收集、保管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物资大清查,并统计上报。

2.1.9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资管理的检查和评比活动。

2.1.10 负责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参与物资集中和招标采购,指导基层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

2.1.11 协助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物资人员进行培训。

2.2 生产单位工程管理科材料室职责

2.2.1 组织实施上级颁布的物资管理标准、制度、办法,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实现物资计划采购、检验、发放的有效控制,确保使用的物资符合标准。

2.2.2 负责本单位的物资成本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物资成本管理措施,并负责实施。

2.2.3 负责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履行主责程序文件的相应职责。

2.2.4 负责物资采购计划、供应、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日

常管理工作。

2.2.5 负责对所辖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检查。

2.2.7 负责顾客提供产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2.2.8 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及组织供应工作,确保现场需要。

2.2.9 负责本单位周转料具的购臵、建帐、租赁、使用、保管、摊销、报废等工作。

2.2.10 负责收集填报公司要求提报的物资统计报表。

2.2.11 负责本单位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3 工程物资计划及统计管理

3.1 工程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制及审核

3.1.1 物资需用计划编制程序:生产单位施工技术部门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施工生产计划,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中的实物工作量、施组和物耗定额,按实计算工程量,编制单位工程主要物资需用计划。物资需用计划应在开工前一次编制完成,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物资部门,做为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

3.1.2 物资需用计划的内容:

工程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均应编制物资需用计划。物资需用计划应包括封皮、物资需求汇总表及大型工程分部工程物资需求明细表等,其基本内容应包含:

⑴.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计划供货时间。

⑵.物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材质、采购方式。

⑶.合同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需注明有关技术参数、标准,提供加工图、规范、图集、图纸或样品生产厂等。

⑷.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应填注具体标准。 ⑸.制表人及审批人签字。

3.1.3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应做到变更内容和变更需求计划同时编制、审批,报送物资部门。因施工图不能一次到齐,按照到一批编一批的原则进行。

3.1.4 对于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严格按照设计工程量和项目执行的定额标准,计算计划需用量。对于无定额依据的,应注明用途,按实际需用量核算。

3.2 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审核

3.2.1 物资部门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建立单工号物资消耗卡片(详见8.2.2条款),并将所有同规格、类型的物资需用计划进行汇总,便于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做为编制采购计划的依据。

3.2.2 依据汇总的物资需用计划和施组安排,核减库存和其他资源后,按照管理权限,编制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由各单位主管生产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订货。对于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详见5.1.3条款),应进行招标采购,并签订供货合同。

3.2.3 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⑴.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计划供货时间;

⑵.物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材质、采购方式;

⑶.合同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需注明有关技术参数、标准,提供加工图、规范、图集、图纸或样品生产厂等;

⑷.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应填注具体标准; ⑸.制表人及审批人签字。

3.2.4 物资采购计划应考虑合理的物资储备,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在保证现场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应适量减少库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个别品种的物资可以“零库存”。

3.2.5 各施工项目在编制顾客提供产品申请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顾客提供产品不能及时到达或规格品种不全等因素,减少其对现场施工进度和工程成本的不利影响。

3.2.5 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⑴.设计变更或洽商造成的“工程物资需用计划”和“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调整,按照原编制审核程序进行。

⑵.各施工项目物资管理办法中应对因设计变更或施工任务调整而需调整物资计划的程序进行规定,明确因调整不及时而影响现场施工或造成库存积压的责任。

3.3 物资统计管理

3.3.1 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台帐,定期统计工程消耗用料,分析节超情况,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要求规范化、准确化、严肃化。

3.3.2 报表数据应实事求是反映当期状况,报表数据应同单位实物、台帐及各业务口保持一致。并理解台帐和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

正确反映报表中各栏、项数据间的关系,统一口径,保证各项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3.3.3 必须加强库存物资和周转材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周转材料购臵和报废及库存物资报废均需上报公司,同意后办理,并及时在报表中反映。

3.3.4 公司各生产单位应按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下列报表: ⑴.季报:周转材料季度动态报表(物统3);应于每季度后5日内上报。周转材料租赁费季度结算单和租赁费用验工计价单,应于每季度末后7日内上报。

⑵.半年报:主要物资收、拨、消费与库存统计表(物统1);应分别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

⑶.年报:物资大清查汇总表(物统2);应于次年元月5日前上报

3.3.5 各类报表上报时间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单位,要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 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4.1 采购物资的分类

采购物资的分类:

根据物资对随后实现过程及输出的影响将采购物资分为三类。 A类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和关键部分,直接影响最终产品交付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投诉的物资。如:钢材、水泥、砼制品、商品砼、工程配套设备等。

B类物资:工程用砂、石料、砖、防水保温材料、建筑饰面材料、混凝土添加剂、电焊条、化学危险品、火工品、部分安全防护品(电工及电焊绝缘用品、高空安全防护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部分电气设备低压配电装臵、空气开关、电器减压启动装臵、漏电保护器、主要周转材料及主要施工机具等。

C类物资:指对产品实现过程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包括:五金、一般电料(除B类物资外)、一般安全护品(除B类物资外)、备杂品、一般小型机具、机械配件及一般的防护、包装用料等。

4.2 采购总则

4.2.1 对物资采购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的物资满足工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4.2.2 对A类、B类工程物资的供方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合格的供方,并建立“合格供方名册(单)”。

4.2.3 按照采购权限的划分实行分级采购,并依据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在“合格供方名册(单)”中选择供方进行采购,做到货比三家,进料质优价廉,防止购入假冒伪劣产品。

4.2.4 采购时应采取以下原则:

⑴.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⑵.坚持适量、适质、适时、适价的原则;

⑶.坚持比质比价,择优采购的原则;

⑷.坚持产品质量第一、严格质量标准的原则;

⑸.坚持分级分权,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管理原则;

⑹.坚持与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互利互惠的经济原则;

⑺.坚持集中批量,争取规模效益,维护全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 ⑻.坚持先调剂后购臵的原则;

⑼.坚持全成本核算、计价分析考核的原则。

4.3 采购方式

4.3.1 招(议)标采购: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竞价订购,按照 “物资招(议)标采购”(详见5条款)的要求,确定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

4.3.2 择优采购:对多家生产厂和供应商价格、质量、运距、发运方式、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后择优采购。

4.3.3 直接采购:对属于物资品种单一,需用量较大构成批量的,直接与生产厂家采购。

4.3.4 集中采购:将分散的需求,通过管理进行集中统一采购。

4.4 物资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4.4.1 物资供方的评价

4.4.1.1 A类物资供方的评价

⑴.对A类物资供方应评审下列内容:

a、对其产品样品、材质证明及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和评审。 b、评审供方的生产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

c、审查供方的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

d、考察其产品在本企业或外单位的使用效果。

e、产品抽样检验合格或小批量试用合格。

f、以往的供应表现及合作经历。

⑵.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供方的生产能力、供应表现、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顾客满意程度、服务和支持能力进行调查,开展综合评价,填写《物资供方调查评价表》,评审合格,经批准后,建立公司《物资合格供方名册》,以受控文件方式下发各生产单位执行。

4.4.1.2 B类物资供方的评价

⑴.对B类物资供方应评审下列内容:

a、对其产品样品、材质证明及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和评审。 b、产品抽样检验合格或小批量试用合格。

c、化学危险品、火工品等还应对安全数据表(MSDS)或有关化学品的性能说明、标识或提供相关的颜色和图案标识等进行评审。批量订购还应对产品供方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评审。

d、安全防护用品还应对安全鉴定证、标识以及经销商的经销许可证进行评审。

e、低压配电装臵、空气开关、电器减压启动装臵等还应对3C认证和标识进行评审。

⑵.实施采购的物资部门应对供方生产许可证进行查验,同时对产品抽样检验或小批量试用合格后,对供方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物资供方调查评价表》,在相关部门评审合格后,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即可列入该单位《物资合格供方名单》。

4.4.1.3 C类物资供方的评价

对C类物资的采购,应由采购员比质、比价就近采购,其采购验证的过程即视为对供方的评价。

4.2.1.4 对于A、B两类物资的供方评价采用集中评价和应急评价相结合,对顾客指定的供方也应进行评价。

4.4.1.5 集中评价

对于A、B两类物资的合格供方,集中评价工作每年一季度前进行一次,应分别由工程管理部、各生产单位重新评价其产品质量情况、履约情况及持续供应能力,建立本年度《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如评价不合格,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在再次评价合格前不得向其采购订货。

4.4.1.6 应急评价

因工程急需用料在《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外的供方采购物资时,由各生产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评价,并填写《物资供方调查评价表》,同时将有关A类物资评价资料报送工程管理部,经调查合格后,待集中评价时纳入《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

4.4.1.7 对供方的评价,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其产品能力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造成的影响,《物资供方调查评价表》应予以公布。

4.4.2 物资供方的选择

4.4.2.1 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供方的选择

各生产单位应按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详见5条款),成立招标采购领导组,确定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邀请,进

行开标、评标、合同签订,以此方式对供方进行选择。

4.4.2.2 对于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供方的选择

实施采购时,采购人员应通过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后,在《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中择优选择。危险化学品应选择环境好、有防护条件的供方。同时下列情况应优先考虑:

以往的供应表现(合作经历)极好(包括:及时性、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国家级免检企业;已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认证。

4.5 采购控制

4.5.1 物资部门依据工程物资采购计划中A类、B类物资的性质、技术要求、交货时间在“合格物资供方名册(单)”中选择物资供方进行采购。

如在销售商处采购时,应考查其营业范围,并确认销售商提供的产品是“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中所列厂家的产品,采购部门保留确认记录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实施采购。

4.5.2 因工程急需,A类、B类物资需要在“物资合格供方名册” 和“物资合格供方名单”以外的供方采购时,按本办法4.4.1.6条款的规定,对供方进行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采购,并做好记录。

4.5.3 对C类物资的采购,应由采购员比质、比价就近采购,其采购验证的过程即视为对供方的评价,经验证后可直接进行采购。

4.5.4 对由顾客提供的产品,应明确催料、运输、验收的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费用结算方面的内容(详见8.5条款)。

4.5.5 顾客指定的“承包人(即供方)的产品”,应在合同中说明,不能视为顾客提供的产品,除分包方(即分供方)选择有限制外,其他应按采购管理来控制。

4.6 采购(订货)合同

4.6.1 实施采购的物资部门应依照采购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与合格物资供方签订书面采购(订货)合同。

4.6.2 合同内容应满足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计量单位、数量、价格、有关费用的分担和结算方式、结算银行和账号;

⑵.合理的损耗和计算方法,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⑶.供货时间、运输方式及注意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炸措施)、交货地点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验货方式和方法;

⑷.违约责任。

4.6.3 签订合同前,应由单位领导组织物资、财务、技术等相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并做好记录。应重点审核付款方式与总包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对一些事先无法确定数量、只能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的材料,实际结算额应按合同单价和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并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4.6.4 工程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物资采购,严格按合同要求办理。

4.6.5 物资部门应将调整后的采购计划的内容通知物资供方,双方做好记录,重大变更应重新签订采购(订货)合同。

5 物资招(议)标采购

5.1 总则

5.1.1 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1.2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A类、B类物资必须实行招标或议标采购。C类物资实行集中采购。

5.1.3 物资招标采购的范围:除顾客提供产品及指定产品外,工程项目需用物资总量或采购物资金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大宗材料。如钢材120吨以上,木材300立方米以上,水泥1000吨以上,商品混凝土1000立方米以上,砂石料(具有招标条件的)1200立方米以上,其它材料单项品种采购物资金额超过20万元的。

5.1.4 物资议标采购的范围是:工程项目需用数量或采购金额低于5.1.3条款标准的A类、B类物资,其它材料单项品种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只要具备议标采购条件的,都必须实行议标采购。

5.1.5 不具备招(议)标采购条件的物资,由公司各生产单位的物资人员进行市场调查,选择最优的合格供方进行集中采购,具体要求按4.4.2.2条款执行。

5.1.6 凡每次工程物资招标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招标前两周必须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五天内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5.2 组织管理

5.2.1 物资招(议)标采购由公司各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

要成立由队(项目)长负责,物资、财务、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资招(议)标采购领导小组,进行物资的招(议)标采购工作。

5.2.2 公司工程管理部、纪委、法律顾问室对全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5.2.3 符合招标条件的大宗材料实施招标时,招标单位应将招标方案、评标细则、合同格式等全部资料提前三天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法律顾问室、纪委对合同格式在两日内进行评审,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实施。招投标文件必须事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2.4 招(议)标领导小组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⑴.招(议)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队(项目)长担任,负责主持物资招(议)标工作。

⑵.物资部门:是物资(招)议标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部门进行物资招(议)标采购,汇总各部门的资料,确定招(议)标采购的范围,编写招(议)标文件。组织调查、评价物资供方,负责各种记录。

⑶.技术部门:负责向物资部门提供工程施工用料需求计划,按分项、分部工程分别提供物资工程数量,包括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需用数量及质量标准要求;负责向物资部门及时提供所属单位的施工生产计划;提供主要材料的预算单价。

⑷.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物资部门采购的材料质量。

⑸.财务部门:负责向物资部门提供资金保证,监督采购物资的

价格,审核物资采购的验收手续及各种票据,确保按采购合同要求及时结付料款。

⑹.物资招(议)标采购小组成员要对整个物资招(议)标采购工作及本部门提供的资料负责。

5.2.5 标的价格的确定:由技术、财务、物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根据市场调查,充分掌握货源及生产厂商、价格、运输、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经会议确定标的价格。

5.3 招标采购程序

5.3.1 招标程序流程图:

5.3.2 建立评标组织,确定物资招标采购方案,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细则。

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5.3.3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主要条款、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事项。

⑴.招标邀请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概况;招标步骤和招标物资范围、数量;购买标书的时间、地点;招标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

⑵.投标须知:包括应明确招标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技术要求及图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包装标准、各种费用的负担;对招标文件说明及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开标的基本条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⑶.投标书格式:含有投标人名称、地址,投标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及质量要求的报价清单。

⑷.合同主要条款:依据《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及期限,质量验收标准技术服务和验收,保证和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内容,条款要清晰、全面、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⑸.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生产厂或经销商)资格证明,生产厂家的授权书、生产厂家近两年产品业绩等。

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5.3.4 招标方案批准后,发出招标邀请书。

5.3.5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在《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单)》外的单位投标时,必须按公司"物资供方的评价和选择"的要求(详见

4.4条款),对供方进行评价合格后方可参加,参加投标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5.3.6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3.7 开标。

⑴.招标单位应在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标。

⑵.投标人姓名、标价、提供的优惠条件将在开标仪式上宣布并记录,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5.3.8 评标。

⑴.评标小组应对投标厂家产品的性能、报价、特殊优惠条件、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出不同的评分标准。并依据评分标准评审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⑵.评标过程的保密性:招标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有关评标的内容不得透露给投标人。

⑶.标书预审:评标小组确定各投标书是否符合下列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者,定为废标。

a、投标人资格合格;

b、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署;

c、提供了完整的相关资料;

d、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⑷.评估标书

对通过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评估,评估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投标人供货能力、服务、资格、信誉等);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在评审中其投标价格最低。

C、供货组织方案,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业绩经验。

⑸.评标小组将依据标书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

5.3.9 发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⑴.招标单位应用书面文件通知投标人已被接受以及被接受的条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法人或法人代表与招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过期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⑶.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要符合公司“采购(订货)合同”(详见

4.6条款)的要求。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物资招(议)标采购领导小组评审。

5.4 议标采购程序

物资议标采购可采取以下步骤:

⑴.对议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在《合格供方名册》外的单位议标时,必须按公司《采购程序》有关要求,对供方进行评价合格后方可参加,参加议标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⑵.向物资经营厂(商)发询价函。明确所购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报价。

⑶.在收到厂(商)的报价后,招(议)标采购小组按评标(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必要时与厂(商)充分协商、实地考察,最后选择报价合理、社会信誉高、有供货能力的厂(商),做为采购供方。

⑷.与被选中的供货厂(商)签订物资购销合同。

5.5 资料保存

5.5.1 各单位实施招(议)标采购的结果(包括招标单位、招标品种、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供货时间)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5.5.2 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招(议)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保存期为三年。

5.6 招(议)标评分标准

各招(议)标单位应参考所列评分标准表,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出不同的招(议)标评分标准。如对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应增加产品质量计分份额;对火工品,考虑到运输手续办理的繁杂性和安全性,应相对增加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售后服务和负责运输的计分份额;对设备应增加产品性能的计分份额。

招(议)标评分标准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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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物资验收

6.1 物资验收总则

6.1.1 各级物资部门要加强物资验收,严把进料验收关,配齐配好检测用具,认真进行检验计量,保证验证的物资满足规定的要求。物资的到货验证,由项目部物资管理人员负责。

6.1.2 物资部门实行谁采购,谁负责收集、整理提供有效技术证件的原则。采购人员要及时向供方索取有效证件,提交仓库保管人员,并且证物相符。

6.1.3 工程所需的物资应根据订货合同、进料凭证、技术证件、组装配套图纸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以下三方面检验。

6.1.3.1 数量检验: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进行检尺、检斤、点数、换算或量方(大堆料还应扣除空隙、水分)等方式检验,应符合公差标准。

6.1.3.2 外观质量及规格的检验:

⑴.查验所收物资是否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等进行了包装、标记;

⑵.外观缺陷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同时按国标、部颁标准、企业标准规定的部位进行其规格几何尺寸测量。

⑶.一般性地检查物资内部结构,如对机电产品作必要的电阻测试。

6.1.3.3 随行文件的检验:包括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技术证明及调试、试验结果报告等。按规程或合同要求查验所附

的技术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比技术证件与国标、部标、行标是否相吻合。

6.2 物资验收时间

对技术复杂的物资应会同施工、机械、技术部门对其质量性能共同验收。对一般物资要在23工作小时内验收完毕,批量大或技术条件复杂的物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验收入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或可按购货合同约定的法定时间内验收完毕。进口物资应按商检部门规定验收时间办理。

6.3 物资数量验收方法

6.3.1 计重物资一律按实际重量验收;以理论换算计重交货的物资,按规定换算计重验收,并要记录换算依据、尺寸和件数;计件物资应全部清点件数。

6.3.2 定量包装的计重、计件物资可抽验5%~15%,具体操作按GB2828规定执行,同时记录毛重、皮重和净重。

6.3.3 成套交货的机电设备,必须查点主体、部件、零件、附件(技术证件、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工具备品等。

6.3.4 其他物资如玻璃、木材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检查验收。

6.3.5 大堆料验量时,应扣除空隙、水分。

6.4 物资验收

6.4.1 一般原材料、半成品、工程配套设备等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的监督下项目试验员负责物资的取样,并送工程试验中心或具有认可资格的工程试验单位试验。

6.4.2 有特殊质量要求的物资,按照项目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危险化学品的到货验证由指定专人验证,应更注重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标识是否清晰及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MSDS)或性能说明等资料是否齐全。

6.4.3 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配套机械、电气设备应会同施工、机械、技术部门对其质量性能共同验收和试验。

6.4.4 委托外加工的半成品,由材料员、质检员和技术员依据加工合同或标准、图纸进行检验和试验。

6.4.5 在供方货源处进行质量监视和测量的产品,由经授权的材料员实施检验和试验;技术要求复杂的产品,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检验和试验。

6.5 入库登记及处理

6.5.1 经过验证的物资均由管库员负责标识,对原始质量证明文件进行编号、登记管理。

6.5.2 经以上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填写《验收记录》,《物资技术资料登记表》,登记《物资卡片》,办理入库手续。

6.5.3 经验证发现质量证明文件内容不全或有不合格项时,应单独堆放,加以标识:

⑴.若证件相符、实物不符,由物资采购人员予以退货;

⑵.若证件不符、实物相符,由物资采购人员补办手续,做到证

物相符;

⑶.对经验证不合格的物资,按不合格品处理(详见7.7条款)。若验证合格给予合格标识,以示可以使用。

6.5.4 同时收集、登记、保管、传递相应的技术证件。

6.5.5 施工规范规定的,有特殊质量要求的,必须复验的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试验人员复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5.6 认真做好物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试验人员应将复验的结果及时通知管库员,由管库员将试验情况填入《物资技术资料登记表》。

6.6 物资紧急放行

6.6.1 确因施工急需,来不及检验、验证而放行的工程物资,必须由管库员填写“紧急放行物资记录表”并做好标识,以保证一旦不合格时,能及时追回更换,经项目技术主管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凡不能实现追回的(即主体工程使用的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严禁紧急放行。

6.6.2 任何紧急放行的物资,在使用后还要追加验证,追加验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处理。

7 物资仓储管理

7.1 总则

7.1.1 公司各级各类物资仓库都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物资仓库技术管理》的规定,促进仓库管理再上新台阶,逐步实现仓库管理标

准化、物资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

7.1.2 仓库各级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人员应适时进行业务培训,定期考核。特别是对于劳务分包工程,立项后,物资机构人员构成应本着选用政策性强、政治素质高、能吃苦耐劳的专业人员上岗。

7.1.3 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搬运、贮存及发放,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7.2 物资搬运

7.2.1 物资部门执行“谁采购谁委托运输”、“谁搬运谁负责”的原则。

7.2.2 各生产单位或承运单位应根据物资的重量、体积、形状、性能特点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搬运设备和工具,合理选择包装、架垫、苫盖、捆绑等办法防护物品,确保产品不受损、不丢失、不腐蚀、不变质。

7.2.3 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合理搭配装车,提高运输工具的使用效率,保证货、单相符;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本着快捷、安全、准确、经济的原则,尽量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运方。

7.2.4 搬运方负责人必须告知搬运人员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搬运物品的基本特性、防护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应先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7.2.5 对特殊产品:易燃、易爆、易碎、易受潮、有毒以及超长、超重、超限设备搬运,要符合安全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悬挂相应标志,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派专人押运。

7.2.6 接受单位应根据承运单位送达时对产品的保护状态和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并如实记录收到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7.2.7 物资搬运、堆码作业必须保持物资完好无损。严禁野蛮装卸,不得以大压小,以重压轻,混杂乱放。

7.2.8 对特殊产品的运输要编制作业指导书,经主管的公安、消防、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的搬运、贮存,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执行。混凝土预制桥梁的搬运、贮存,按公司《预制混凝土桥梁生产工艺细则》执行。

7.2.9 特殊产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碎、易受潮、易变形以及超长、超重、超限设备。

7.3 仓储设施的合理配臵

7.3.1 根据储存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要求,周转量大小及当地的气候地理等因素,设臵必要的仓储设施。

7.3.2 仓储设施必须保证收发、保管、搬运等正常作业,并符合有关技术安全规范。

7.3.3 临时性的工地料库可因陋就简,但必须保证所存物资的质量,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7.4 物资标识

7.4.1 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要做好相应唯一性和状态标识。原材料及半成品的产品标识是通过出厂合格证、出厂印章、标牌

等来实现的;工程配套设备的产品标识是通过随机所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技术资料来实现的。均采取挂牌标识的方式,标识牌注明品名、产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日期、状态、采购方式。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还应有“危险品”、“防火”、“防爆”及有害等标识,或提供相关的颜色和图案标识。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7.4.2 管库人员负责库存物资、工程配套设备标识,并负责标识转移。进入现场物资的标识,由现场管库员负责做到实物与标识相符,不错标、混标、漏标。

7.4.3 外购物资及半成品的标识在出库时,应随发料单提供给领料人员,并负责将标识传递给技术部门。

7.4.4 现场物资存放地点发生转移时,标识应随物资同时转移,过程发生改变也应重新标识。搬运中要检查和保护相关的产品标识。工地剩余材料转移时,标识同时转移。

7.4.5 不合格品的标识按“不合格品控制”执行(见7.7条款)。

7.5 物资的保管、保养

7.5.1 管库人员应对入库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有关技术证件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并负责物资贮存的管理工作。

7.5.2 仓储物资、待发物资、代保管物资、待处理物资,应划区存放,仓库内不得存放无帐物资和私人物品。

7.5.3 在库房内存放的物资应尽量上架,按物资的分类、规格、

型号,分区码放,做到清点方便,过目成数,并保持库区清洁。

7.5.4 物资存放要做到正确、整齐、安全、稳固、合理苫垫、过目知数、查点方便、料签齐全、标识明显。固定货位存放的物资实行“四号定位”(即每种物资存放位臵由库〈区〉号,架〈点〉号,层〈排〉号,位号所确定);“五五堆码”(即每垛总数为“五”或“十”的倍数,便于查点,过目成数),自由货位存放的物资可参照执行。

7.5.5 管库人员对经管的物资必须按照“六查”内容,即查数量、查质量、查保管方法、查计量工具、查安全、查技术,认真自点,循环自点率每月不少于15%,并有自点记录交仓库主任签署意见,自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7.5.6 在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分类、分区、按各类物资的保管要求进行码放,并保持料区内整洁。

7.5.7 仓库内存放的物资,应做到不腐烂、不锈蚀、不受潮、不过期、不损坏。

7.5.8 合理确定物资周转储备量,对需用量较大的砂、石料,采用“反季节”低价囤积,对于货源充足的二、三项料采用“零库存”,最大限度降低库存资金占用。

7.6 物资的出库管理

7.6.1 物资出库必须凭证齐全、手续齐备、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识清楚,并要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对有保管期限要求的物资,应在保管期内投入使用。

7.6.2 库存物资的发放必须坚持“三检查”,并做到“三核对”

7.6.2.1 三检查:即检查发放的物资是否状态良好,检查发出物资的编码、品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7.6.2.2 三核对:即发料凭证与帐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发出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帐卡核对制度。

7.6.3 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盘点。确保贮存记录完整准确,帐、卡、物相符。

7.6.4 对发出的物资在搬运中有特殊要求的,管库人员应对搬运人员讲明注意事项。

7.6.5 对复验的物资应根据《物资技术资料登记表》在发料单上注明复验合格报告的编号,对于验证不合格及过期失效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执行(见7.7条款)。

7.7 不合格品的控制

7.7.1 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配套设备等和顾客提供的产品及其在贮存、运输和紧急放行中经检验出现的,凡不符合合同或采购计划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及规格要求时,均为不合格品。

7.7.2 对采购和顾客提供的(包括在贮存、搬运和紧急放行中经检验出现的)不合格品,由相关生产单位物资部门负责人填写不合格品报告,报主管生产领导。主管领导组织物资、技术、试验、质检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处臵方案,制定纠正措施,由物资部门负责人实施,生产单位安检室负责检查验证。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由生产单位报

采购单位或顾客,双方协商处臵。

对采购和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及贮存、搬运中出现的不合格品,由管库员进行标识、记录,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理记录。

7.7.3 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并标识“不合格品”或在不合格处打“×”号。

7.7.4 对从库房领出的物资,在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领料人负责返回,管库员负责进行隔离。

7.7.5 不合格品的处臵

7.7.5.1 对采购和顾客提供的不合格品可采取降级或改作它用或报废、拒收。

7.7.5.2 采取报废措施时,必须及时收回或销毁或清退不合格品,防止其原预期使用。

7.7.5.3 对让步接收的产品,各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做好详实记录。

7.7.5.4 发生让步接收或报废不合格品时,必须逐级上报至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

7.8 物资仓储信息管理

7.8.1 物资帐、卡、单据、凭证必须正确使用,填写规范,记录清楚,传递迅速,改错方式符合规定,按程序审查。

7.8.2 仓库帐项清楚,收、发、存动态记载正确,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结算并向财务部门提供消耗物品帐单。

7.8.3 坚持物资的盘点制度,有动态的定期盘点,并做好清点记

录,有盈亏的要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7.8.4 各种帐卡、单据、凭证、技术证明文件、有关记录、统计资料、报表等物资管理档案应分期装订成册,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妥善保管。

7.9 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7.9.1 库区内要严格火种、火源管理。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7.9.2 仓库内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须按贮存物资的性质配足相应的消防器材,由专人管理。

7.9.3 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应设专库保管,并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程要求保管,严格执行收、发及保管制度。详细要求应按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7.9.4 消防器材灵敏、有效,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管库人员要会使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状态良好。

7.9.5 仓库作业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无火情、无设备物资损坏事故、无人身伤亡事故。

8 物资的现场管理

施工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布局料场、库区,按施工组织,安排做好物资计划,备齐开工用料。

8.1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8.1.1 加强文明工地建设,各种物资标识清楚,存放整齐,符合保管规程要求,便于查点和取用。

8.1.2 进入施工现场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物资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书(抄件要核准)。工地管库人员要妥善保管物资的技术资料,进行编号登记。

8.1.3 不同厂家、不同材质的材料不能混存,应分别建立帐、卡,并做好标识。

8.1.4 工地料棚区也要做到清点方便,过目成数。临时性的工地材料仓库可因地制宜,但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手续健全,确保物资的使用功能不发生变化。

8.1.5 大力推广节能节约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四新”技术,降低成本。

8.1.6 重点要抓好钢材、木材、水泥、油料的节约,大力推广混凝土掺加粉煤灰、新型外加剂,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修复、使用工作。

8.2 限额发料及成本分析

8.2.1 要以强化责任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建立以限额发料为主线的物资现场管理机制。实行限额发料,杜绝物资使用上的超耗和浪费现象。

8.2.2 应定期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建立工号限额卡,控制现场主要材料消耗。

⑴.按工号分部位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单项工程物资定额供应、消耗分析卡”。凡可量化的材料必须按核定的消耗量和金额进行限额控制,不可量化的消耗物资应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限额控制。

⑵.严格执行限额发料制度,发放领用小额零星物资,除难分割、拆零的以外,不得随意超发。准确记录领用情况,定期考核工号用料节超情况。

8.2.3 划分单位(分项)工程,指定单位(分项)工程物资成本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8.2.4 各级物资部门是物资成本控制中心,对本单位的物资成本负责,并制定控制和降低物资成本的具体措施,对物资成本进行过程控制。

8.2.5 工程项目内部预算中材料费和运杂费是物资成本控制的依据,也是物资责任成本的最高限额。

8.2.6 物资责任成本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应按季进行核算分析,按照计划数量和实供数量、预算总价和实耗总价进行对比分析,查找节超原因,进一步完善控制物资责任成本的措施。

8.3 大堆料的管理

8.3.1 大堆料的验收由材料人员和工号的物资成本责任人(或工号施工承包人)共同验收签认。签认单做为供料者与工号物资成本责任人的结算单据,做为与工号物资成本责任人(或工号施工承包人)的结算单据。

8.3.2 大堆料存放地点要平整夯实,排水通畅,无污染流散,减少倒运次数和装卸作业的损失。

8.3.3 大堆料的使用消耗必须纳入限额发料管理的范围。

8.3.4 积极探索大堆料核算办法。在料源较充足的地区,可实行

大堆料卖方包干的办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计重验收数量。

8.3.5 在路堑、隧道的石方施工中,鼓励各施工单位通过自制碎石等施工所需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8.3.6 定期深入工地,检查工程用料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发料相符,如发现分包队擅自把料借出或倒卖,根据其性质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8.4 物资盘点

8.4.1 在收尾工程中,要认真核算剩余工程量,严格控制进料数量,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8.4.2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盘点剩余材料,在征得上级及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通过当地市场自行销售及内部调剂处理,降低成本。

8.4.3 工程完工后,要依据工号限额卡,认真核销工程用料,实施节奖超罚。

8.5 顾客提供产品的管理

8.5.1 总则

8.5.1.1 物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有效的验证、贮存、保管、维护和标识,以确保最终产品合乎要求。

8.5.1.2 对由顾客提供产品的工程项目,在制定物资管理办法时必须包含对顾客提供产品的管理程序,明确催料、运输、验收的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费用结算方面的内容。

8.5.2 采购合同

物资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及时与顾客协商签订供应合同或协议,保证质量和进场时间。

8.5.2.1 在保证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按承包合同条款或业主的具体要求,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材料用量(其量必须在概预算用量范围内),签订供应合同或协议,保证质量和进场时间。

8.5.2.2 业主提供的产品应以合同形式说明业主提供产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供需责任以及供方验证、贮存、维护的规定,按规定做好文件资料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8.5.3 产品的验证

8.5.3.1 应按供货合同或协议认真地落实料源,主动地督促进料,要把好规格、质量、数量关,认真按规定根据产品类型、品种数量、质量要求逐项检验或验证。

8.5.3.2 顾客提供的产品,应由供方用正规的方式验证,但业主对已检验合格的产品的合格性仍负全责,以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

8.5.3.3 施工合同规定的顾客提供的产品必须验证的工程材料,必须经过试验人员验证,经见证所取的试样送工程试验中心或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试验单位做试验。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8.5.4 产品搬运贮存

8.5.4.1 项目材料人员负责按本办法6和7条款要求办理顾客提供产品的搬运、贮存和保养维护,并做好标识。

8.5.4.2 按程序要求,对产品及时搞好搬运、贮存和妥善防护,并应进行识别、验证,做好“甲供”标识。

8.5.4.3 顾客提供的产品经验证不合格,若发现内容、数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应及时通知顾客。若发生损坏、丢失情况时应填写《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表》,也应及时报告顾客。不合格品按7.7条款办理。

8.5.4.4 顾客提供的产品在保管、使用、贮存期间发生丢失、损坏应及时向顾客报告,并说明原因。

8.5.5 其它方面仍按统计管理、物资验收、物资储存与使用等执行。

9 物资检查及监察

9.1 物资管理的检查

9.1.1 对物资的计划、采购、运输、发放、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开展“物资管理优秀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是调动和提高广大物资部门职工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物资部门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的安排物资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行物资标准化作业和物资成本控制的先进经验,确保物资管理的有序可控。

9.1.2 物资检查的内容:检查各级物资部门的物资管理情况,评价物资管理和物资成本控制水平,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推动物资管理工作的发展。

9.1.3 物资管理标准

9.1.3.1 物资管理机构健全,材料人员齐备。

9.1.3.2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对采购权限、物资计划

的编制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9.1.3.3 物资采购能够根据经过批准的采购计划,在合格供方名册(单)中通过招标采购等比质、比价方式择优订购,无越权采购、质次价高等违法违纪现象。

9.1.3.4 基础资料齐全规范,符合相应的作业标准要求。

9.1.3.5 仓库管理和现场物资管理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料具保管完整无损,严格执行限额发料制,收发手续齐全,周转料管理规范。

9.1.3.6 制定有责权分明的材料成本控制措施,在降低物耗,减少材料费用支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9.1.3.7 能够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向科技要效益。

9.1.3.8 能够坚持定期进行物资成本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9.1.3.9 物资作业过程中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和万元以上的经济责任事故。

9.1.4 物资检查制度

9.1.4.1 各生产单位材料室应按照《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规定,每年三季度对各参建单位物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物资检查结果于三季度末报送到工程管理部。

9.1.4.2 公司应根据各个时期物资工作重点,协同纪检部门对各单位的物资管理开展执法监察,并对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

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9.2 物资监察

9.2.1 物资监察工作是物资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物资纪律的有效手段。

9.2.2 各生产单位应成立单位领导、施工、机物、财务部门组成的物资监察小组,对物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各过程实施监察。各级物资监察人员应在本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交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9.2.3 安全护品的采购工作由工会、监察审计、安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9.2.4 物资监察的内容:

⑴.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⑵.检查监督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标准质量。

⑶.检查物资采购的过程控制情况。

9.2.5 公司要针对各个时期物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围绕采购渠道、采购成本、物资质量等环节,对各级物资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9.2.6 凡违反有关规定,增大工程成本,影响工程质量的,一经查实,将对具体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具体要求按9.3条款执行。

9.3 奖励与惩罚

9.3.1 公司每年考核各生产单位的物资管理情况,依据物资检查情况,评选“物资管理优秀单位”,并负责向集团公司推荐。

9.3.2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对获得“物资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对物资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9.3.3 对采购过程中有索取回扣、中介费等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要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严重超耗浪费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违章必纠,违法必查。

9.3.4 违反“物资招(议)标采购”(见条款5)的规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9.3.4.1 违反“物资招(议)标采购”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议标采购的材料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按已采购总额的12%对队(项目)进行罚款。另按已购总额的2%分别对队(项目)主要领导和物资主管进行罚款。

9.3.4.2 招标人员、评标人员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议)、投标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罚款或解除其工作岗位,中标无效。

9.3.4.3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投标、评标人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其工作岗位。

9.3.4.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走过场或做虚假记录,否则,要进行相应罚款或解除其工作岗位。

9.3.5 在安全防护用具采购、订做、管理中,发现安全防护用具性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伪劣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性质严重造成事故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 小型机具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10.1 小型机具的供应管理

10.1.1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铁三机[2001]218号)中的固定资产以外的机具(不包括工具)均为小型机具。

下列机具按低值易耗品管理:手持式凿岩机、手提式内燃、风动、电动工具,振捣器、蛙式打夯机,12kw及以下内燃发电机组,电动机,50A以下充电机、启动器,1吨及以下的卷扬机,千斤顶、水磨石机,抽水机、台式钻床,砂轮机,14KVA以下交流电焊机,气焊设备;0.6m3/min及以下打气泵、机车车辆;电气柜、配电盘、开关,锅炉,捞土斗,电动葫芦,矿斗车,小型木工设备;

10.1.2 小型机具的采购、进货验收、保管等均按物资管理的要求进行。必须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选型,由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费用列入成本。

10.2 小型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内容。

10.3 小型机具及低值易耗品的收发制度

10.3.1 凡发给班组或个人的小型机具、工具、备品、劳保用品,除办理正常的领料手续外,物资部门都要建立“班组、个人保管使用卡片”,按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发放保管使用。

10.3.2 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实行“退旧领新”原则。工具使用到期,按规定需要更换新品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在管理期内损坏或丢失需要领新时,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组讨论,材料主管和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领新,但应扣30%以下的罚款;对无故损坏或丢失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3.3 对已出库列销而又收回的有用旧品,要点收数量入库,应建立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台帐(新旧品分存),不便于点收入库的由材料部门建立实物保管台帐,领用时正式办理小型机具低值品发放手续。无论何种理由,各级物资部门都不允许保有帐外料,建立“黑仓库”。对单价在30元以上、200元以下在用低值易耗品,或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在用小型机具,要按实物管理;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或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小型机具要作实物与价值管理,材料和财务部门都要健全帐卡。

10.3.3 对于一些周转性大,价值较高(2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500元以上的小型机具)而且又常用,不便于个人管理的工具,可由车间或班组建立临时工具库,由班组长、工管员负责保管,工地转移时,交到材料库。

10.3.5 班组、个人工具劳保卡片应定期清理,通过有关人员核

实对帐,按规定重新登记和更换卡片。

11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1.1 安全防护用具范围

本办法中安全防护用具(以下简称“护具”)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1.1.1 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11.1.2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11.1.3 电气设备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工具、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11.2 安全防护用具供应

11.2.1 国家对特种劳动护具实施定点生产经营和特种护具 “生产许可证”、一般护品“生产资格证”制度,购臵护具要到国家指定合格生产厂家及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说明书的专卖店,由物资部门统一购臵。

11.2.2 采购护具时必须确认“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不能出示“三证”的护具不准采购、不准验收入库。

11.2.3 选用护具类的品种、功能要符合GB11651-81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规定的防护条件。

11.3 安全防护用具验收

11.3.1 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

责任制。

11.3.2 护具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定期校验测试计划、报废处理工作由物资部门负责,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11.3.3 护具要求设专人管理,进库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应核对其品名、型号、材质、规格尺寸、等级、数量、质量证明文件等,检查应附带的零部件是否齐全。

11.3.4 安全防护用具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凡不符合要求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进行查验。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反馈,并应做好记录及时向经销商退货,不得使用。

11.3.5 需要鉴定的护具应会同安监部门及时送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护品检验站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报请主管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11.3.6 防护用具验收的资料及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11.4 安全防护用具贮存发放

11.4.1 安全防护用具的贮存发放应按本办法7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2 安全防护用具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严防潮湿、腐烂,注意防火、防冻、防炎热,不准与易燃品、油脂及易腐蚀的物品混放,影响拉力、变质、老化。

11.4.3 出库时必须凭证齐全、手续齐备、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识清楚,坚持“三检查”、“三核对”的原则。

11.5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配备

11.5.1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经贸安全(2000)1812号文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GB11651-81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的规定,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劳动护品,必须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11.5.2 对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按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11.5.3 生产中安全防护设备应严格执行建设部、经贸委施工规范规定。特殊护品(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毒用品)在使用前要仔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物资部门负责进行防护安全性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护具不得继续使用。

11.5.4 在使用中也应注意安全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安全员或仓库人员反映,停止使用。使用安全网时,按有关规定做耐穿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11.5.5 施工工期内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抽查,如不符合要求,应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后,方可使用。对特殊护具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11.5.6 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具体执行公司《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12 周转材料使用管理

12.1 周转材料购臵管理

12.1.1 机械物资租赁中心根据市场、业务需要可提出周转材料购臵申请,在经理或主管业务副经理审核批准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2.1.2 其它单位,确因工程急需,租赁中心的周转材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提出购臵申请。

12.1.2.1 对于特殊工程要求的特殊周转材料需新购、加工或外租时,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技术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及需求计划,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2.1.2.2 远离基地施工的项目,确因运输增加周转材料租赁成本,应在施工组织按排时,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2.1.3 工程管理部根据公司情况,平衡配臵,提出意见,购臵申请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批,并下达购臵计划,按公司下达的购臵计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购。

12.1.4 周转材料采购时应按“工程物资采购管理”(见第4条款)的要求执行。

12.1.5 周转材料购臵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主管领导审批。

12.1.6 禁止各单位擅自购买周转材料,绝对禁止给分承包单位购买周转材料。

12.2 周转材料租赁使用制度

12.2.1 周转材料公司内部租赁办法

12.2.1.1 公司内各生产单位应按工程需要与机械物资租赁中心签订周转材料租赁明细表(见“物资租赁合同文本”条款 ),办理租赁手续,同时各生产单位应依据物资租赁合同文本与分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12.2.1.2 租赁期满,对甲乙双方各自签署并持有的明细表、入库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具体事宜按物资租赁合同文本要求办理。

12.2.1.3 凡需采用周转材料施工的单位,必须首先租赁公司内的周转材料,不准擅自外租,对于确因数量不足、规格不符、特殊工程要求的特殊周转材料、运输增加周转材料租赁成本需外租赁的,需征求工程管理部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可在当地办理租赁业务。

12.2.1.4 严肃物资纪律,禁止以公司内单位及个人的名义,给未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租赁周转材料,一经发现,经办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损失。如需租用,按市场价及“物资租赁合同文本”要求提供押金及担保。

12.2.1.5 对优惠给内部单位的价格,在与分承包单位结算时,应按市场价格结算,防止优惠部分利润外流。

12.2.1.6 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在冬闲期间,由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到现场核实后可办理封存,此期间免收租费。若使用时,必须由出租单位派人与承租单位项目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可启封使

用,从即日起收取租赁费。

12.2.2 周转材料外部租赁办法

12.2.2.1 外单位租赁时,应按“物资租赁合同文本”的要求,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并由施工甲方(有法人资格)提供担保,签署担保书,交纳所担保物价值30%的押金,即可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业务。

12.2.2.2 不能提供担保的承租单位,以及承租方为个人时,应按“物资租赁合同文本”的要求,交纳所租赁物价值50%的押金,并提供介绍信或身份证,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业务。

12.2.2.3 租赁双方单位应严格按照“物资租赁合同文本”中的条款规定(验收办法、使用要求、返还办法、结算办法、违约责任)执行。

12.2.3 物资租赁业务策划应每年年初在单价、租赁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时进行,由单位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保存《物资租赁策划记录》(见物管9)等质量记录。

12.2.4 合同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评审应由各单位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评审记录,立卷保存。

12.2.5 公司所属单位无论是内部租赁或是外部租赁,均必须依照规定,参照公司《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责任和合同计价方式及租赁单价。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12.2.6 租赁期满,要严格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和赔

偿工作。

12.2.7 周转材料出租后,租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要对顾客定期进行回访。回访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电话、面对面等形式进行,并填写《物资租赁顾客回访记录》(见物管10)。

12.3 周转材料管理办法

12.3.1 贮存方法

12.3.1.1 周转材料的搬运、标识、贮存、发放、不合格品的控制应按物资保管使用的要求进行(见7条款)。

12.3.1.2 钢模板、钢支撑、钢管应做到下垫300mm以上,露天存放有条件的要做到上苫,堆码整齐,便于查点;

12.3.1.3 周转材料配件,分类查数装袋,分别存入库内,排列整齐。

12.3.2 周转材料的使用、返还、结算、违约责任等应按“物资租赁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3 验收、维修办法:

12.3.3.1 周转材料的验收、维修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验收、维修收费标准见“物资租赁合同文本”。

12.3.3.2 周转材料按计划采购到货后,应按“物资验收”(见6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2.3.3.3 租赁双方在租用和归还时以验收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租赁双方若发现不合格可以拒收(拒租)物品。

12.3.3.4 周转材料在租赁返还验收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

经双方协商后,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收取维修费,并经维修合格后方可入库。对经维修确实达不到使用标准的,按不合格品单独存放,进行降级或报废处理。

12.3.3.5 统一集中整修的周转材料,应配齐损失、丢失的配件,并登记在帐,由检验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12.4 周转材料摊销回收管理制度

12.4.1 各生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摊销方法(见12.6条款),每一类周转材料应选用一种摊销方法,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摊销方法时,应报工程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审批。

12.4.2 要求各生产单位的材料部门应及时办理周转料入库和报废手续,并按时每季填报周转材料季度动态表,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丢失损坏数量写在备注栏。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摊销办法”编报季度决算书,各单位负责人要对周转材料摊销工作负责。

12.4.3 周转材料摊销完毕,应根据公司质量鉴定和价值评估情况,按帐外周转料管理使用,并应做到卡、物统一。若经评估后批准报废,应将残值上缴公司财务。

12.4.4 租赁时发生丢失、损坏(无法维修的部分),应每季做好数量、赔偿金额统计,年底应将赔偿金额(不包括部分损坏的维修费)上缴公司财务,按报废处理,或提出申请用于购臵新周转料。

12.4.5公司在推行“本摊销办法”当中,业务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审查周转材料资产管理情况,如发现“虚盈漏摊”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2.5 物资租赁费用计价管理办法

每月末5日前,出租机械、物资单位分管负责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编制本月租赁费计价单(详见物统4-2),并由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季末后七天内,由出租单位根据本季内各月租赁计价单汇总为租赁费结算单(详见物统4-3),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详见物统4-1)。各单位财务按审批后的验工计价单进入当期财务决算。未经审批不得入账,同时也不得以财务现款进帐数进入决算收入。

12.6 周转材料摊销方法

12.6.1 组合钢模板、脚手钢管、碗扣脚手架等周转料摊销办法: 12.6.1.1 按报废年限摊销法:

季度摊销额=周转料原值×0.9÷5年÷4(季度)

12.6.1.2 按完成产值的建筑种类分别摊销法:

季度摊销额=季度完成产值×定额摊销含量百分率

定额摊销含量百分率计算式:

定额摊销含量百分率=工程项目的定额摊销总价/工程项目的预(结)算总价

其中,工程项目的定额摊销总价按建筑种类:普通房屋、框架、砼整体结构、砼箱涵等分别查定额选用。

12.6.2 非通用钢质大模板摊销计算法:

按投资快收法摊销:

季度摊销额=季度完成产值×(本批周转料总值×0.7/单项工程预(结)算总造价) 12.6.3 竹胶模板,竹脚手板、杆,木模板及木支撑摊销计算法: 按产值完成比例均摊

季度摊销额=季度完成产值×(计划购臵总价/工程总造价)(注:实购差额未次

调整)

12.6.4 周转材料若以租赁形式投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租赁费摊销法:

季度摊销额=季度实收租赁费×40%

12.6.5 预制桥梁模具按如下方法计算摊销

12.6.5.1 通用预制桥梁模具的摊销法:

a、按报废年限摊销:

季度摊销额=周转料原值×0.95年÷4季度

b、按完成产值摊销:

季度摊销额=当季完成工业产值×单位产值摊销百分率

单位产值摊销百分率计算式:

单位产值摊销百分率=定额摊销总值/相应工程量总造价×100% c、按周转次数摊销:

季度摊销额=季度使用次数×本批模具总价×0.9/50(周转次数) 12.6.5.2 非通用预制桥梁模具摊销法:

季度摊销额=当季完成产值×本批模具总价×0.7/本批工程量总造价

12.6.6 钢制组合龙门架、活动板房及原值2000元以上的其他料具,在项目完工结算时,料具成本摊销额应达到50%以上。

12.6.7 原值2000元以下的料具,应一次摊入成本。

13 工程分包物资管理

见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6 物资管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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