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总结

时间:2024.4.30

1、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作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引起的。

2、外部效应:指在市场活动中没有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

3、公共物品:由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4、非排他性:是公共物品的第一个特征,即一些人享用公共物品带来的利益而不能排除其他一些人同时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

5、非竞争性:是公共物品的第二个特征,即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或者说,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免费搭车:消费者不会自愿花钱消费这种物品,而是期望他人购买,自己从中受益。

7、公共定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程序和规则制定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即公共物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8、购买性支出: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活动,包括购买进行日常政务活动所需的或用于国家投资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9、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这类支出主要有补助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

支出。

10、经常性支出:是维持公共部门正常运转或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支出。

11、资本性支出:是用于购买或生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耐用品所需的支出。

12、财政投融资:以国家的制度、信用为基础,以邮政储蓄、年金等各种公共资金为来源,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并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对应由受益者负担的领域,有偿、统一、有效地分配资金的政府投融资活动。

13、财政补贴: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

14、税收支出:是政府的一种间接性支出,属于财政补贴性支出。

15、完全基金制:完全用过去积累的缴款所挣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险金的制度。

16、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所有人的缴费,来支付现在保险受益人的开支的制度。

17、狭义财政收入:一般包含税收和一般预算非税收收入的预算内收入。

18、广义财政收入: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财政收入。

19、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

20、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有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21、国债:指中央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22、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文件。

一、试述区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基本标准。

答:区分或辨别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通常应用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二是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排他性是指个人可以被排除在消费某种物品和服务的利益之外,当消费者付钱购买私人产品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此种商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排他性是私人物品的第一个特征;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将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每多提供一件或一种私人物品,都要增加生产成本,因而竞争性是私人物品的第二个特征。非排他性则是公共物品的第一个特征,即一些人享用公共物品带来的利益而不能排除其他一些人同时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例如,每个公民都可以无差别地受益于国防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每个适龄儿童都有权力和义务接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等等。有些公共物品虽然经过技术处理可以具有排他性,但有时排除成本太高,因而经济上不可行。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可能形成“免费搭车”现象,即免费享用公共物品的利益。非竞争性是公共物品的第二个特征,即消费者的增加不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或者说,提供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此外,外部效应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也是区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重要标准。

二、试述“成本—效益”分析法。

答:成本-效益分析法,也称为成本-收入分析法,最早产生于美国《19xx年防洪法案》,目前在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得到了广泛应用。这种方法是将一定时期内项目的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更多地用在公共支出决策程序中。它通过对多个预选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边际社会效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的对比,选择最优的支出方案。成本-收益分析法通过项目的成本计算,由不可比转向可比,从而为决策部门提供了一个量化的评估结果。这一方法的要求是,必须将项目的收益(包括内部收益和外部收益)全部量化,同时也将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全部量化,然后再比较其效果。

该分析法是将项目的受益收入与支出成本、经营成本相对比,用净收入和收入成本率来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一种方法,适用于项目发生的收益能用货币计量的情况。

假设一个项目的寿命为n年,第i年的折现率为ri,第i年的效益和

3,?,n,成本分别为Bi 和Ci,i=0,1,2,则第i年的净收益为Bi-Ci。那么该项目未来净效益的现值(NPV)为:

式中,Bi为第i年的的收益;Ci为第i年的成本,ri为第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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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贴

现率,n为该项目使用年限。

根据上式计算出来的结果,我们就可以对某一项目的投资可行性做出判断:如果NPV>0,该项目可行;如果NPV=0,计算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如果内部收益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该项目可行;如果NPV<0,该项目不可行。对于不同项目进行选择时,则比较它们的NPV取值大小,同等条件下选择NPV高的项目。

三、试述“瓦格纳法则”阐述的基本原理。

答: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早期,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是比较小的。那时,各国遵循亚当·斯密学说,提倡经济自由化,主张“廉价政府”,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很少有所作为。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激化,政府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和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同时,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为了防止社会动荡,政府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向广大群众和低收入阶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由此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的日益膨胀。另外,由于GDP的增长,筹措财政收入措施的加强,以及增发公债作为弥补支出的手段成为可能,也从财源方面支持了财政支出的膨胀。

对于这种财政支出不断膨胀的趋势,许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最先提出财政支出

张论,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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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他成

果被后人称为“瓦格纳法则(Wagner′sLaw)”。但瓦格纳关于公共支出增长的含义究竟是指财政支出在GDP中的份额上升,还是指它的绝对增长,这一点在当时并不清楚。按照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的解释,瓦格纳法则指的是财政支出的相对增长。于是,瓦格纳法则可以表述为: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也相应随之提高。根据这种解释,瓦格纳法则可以理解为图3—1所表示的财政支出与GDP之间的函数关系。

瓦格纳的结论是建立在经验分析基础之上的,他对19世纪的许多欧洲国家加上日本和美国的公共部门的增长情况做了考察。他认为,现代工业的发展会引起社会进步的要求,社会进步必然导致国家活动的扩张。他把导致政府支出增长的因素分为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是指随着经济的工业化,正在扩张的市场与这些市场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更加复杂,市场关系的复杂化引起了对商业法律和契约的需要,并要求建立司法组织执行这些法律。因此,就需要把更多的资源用于提供治安的和法律的设施。经济因素是指工业的发展推动了都市化的进程,人口的居住将密集化,由此将产生拥挤等外部性问题,从而也需要政府进行管理与调节工作。此外,瓦格纳把对于教育、娱乐、文化、保健与福利服务的公共支出的增长归因于需求的收入弹性,即随着实际收入的上升,这些项目的公共支出的增长将会快于GDP的增长。

经济发达国家自18世纪末到如今100多年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了瓦格纳的法则符合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发展变化的一般趋势。

尽管由于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国情有所不同,因而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高低以及变化情况也有所不同,但却明显存在一种共同的趋势:随着人均GDP的增长而逐步上升;同时,历史数据也说明,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上升不可能是无止境的,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高度,则呈相对稳定的趋势,即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上下有所波动,目前的经济发达国家已经达到这个阶段。

四、试述政府必须介入和干预教育事业的理由和范围。

答:“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发达程度、教育投入水平常常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名族素质、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准。教育支出在各国财政支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体现了各国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的战略目标。

从经济性质看,教育服务一般被看作是一种混合物品。然而,教育是分初、中、高几个层次的,而多数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程度,通过宪法对初级教育规定若干年的义务教育。所谓义务教育,是保障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带有强制性。既然是国家通过立法安排的义务教育,每个公民都可以无差别地享受这种教育,那么这种服务理所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和保证,而政府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足够经费,应视为政府的失职。从这个角度来看,义务教育并非混合物品,而是纯公共物品。至于义务教育以外的高层次教育,主要有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则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高层次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教育,可以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也属于公共物品范

畴。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可以从高层教育中获得更多、更高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找到一份较好的工作、获得较高的收入、拥有较多的晋级机会奠定了基础。也就是说,个人从高层次教育中得到的利益是内在化和私人化的,而且一个人接受高层次教育,就会减少另一些人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因此,按照公共物品理论,义务教育以外的高层次教育,不属于纯公共物品,而是属于混合物品。

五、试述什么是财政投融资,简述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

答:财政投融资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产生于日本的一个新概念,是一个财政与金融有机融合的独特经济范畴,并以其独特的作用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按日本财政学家井手文雄的解释,所谓财政投融资是“以特定的财政资金,对指定的特别会计、政府关系机关和各种特殊法人进行投资和借贷,以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日本大藏省最近出版的《财政投融资》一书,对财政投融资有如下的定义:“财政投融资是以国家的制度、信用为基础,以邮政储蓄、年金等各种公共资金为来源,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并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对应由受益者负担的领域,有偿、统一、有效地分配资金的政府投融资活动”。也就是说,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由财政统一掌握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出资(入股)或融资(贷款)方式,将资金投向急需发展的部门、企业或事业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所以它也称为“政策性金融”。

财政投融资的基本特征如下:

(1)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府投入资本金的政策性融资,它是在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同时构建的新型投融资渠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融资的份额将扩大,专业银行商业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在这种条件下,构建政策性投融资机制只会加快而不会阻碍专业银行商业化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只有把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专业银行才可能真正实现商业化的经营目标。

(2)财政投融资的目的性很强,范围有严格限制。概括地说,它主要是为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特征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部门融资。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由体制性因素形成的“公共物品”应逐步减少,市场商品的范围应扩大,许多基础工业产品在条件成熟时将进入市场,价格放开,并通过组建股份公司和企业集团形式谋求发展。因此,财政投融资的范围有严格限制,主要是为那些需要政府给予扶持或保护的产品或直接由政府控制定价的基础性产业融资。

(3)计划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虽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和计划性很强,但它并不是脱离市场,而是以市场参数作为配置资金的主要依据,并对市场的配置起补充调整作用,投融资机构在结合范围内拥有经营自主权,实行市场化运营。

(4)财政投融资的管理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经营。政策性金融机构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企业,也不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实际上是一种执行有关长期性投融资政策的机构,是政府投资的代理人。财政投融资由政策性金融机构负

责统筹管理,可以避免有偿性投资与一般性投资相互混淆,提高政府投资运作的总体效率。

(5)财政投融资的预算管理比较灵活。在预算年度内,国家预算的调整(削减预算或追加预算)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而财政投融资预算在一定范围内(比如50%)的追加,无须主管部门的审批。

六、试述财政补贴的性质和分类。

答:(1)财政补贴的性质

作为一种转移性支出,财政补贴支出同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多相似性。从政府角度看,无论是以补贴形式还是以社会保障形式拨付支出,都不能换回任何东西,支付都是无偿的。从领取补贴者角度看,无论以什么名目得到政府的补贴,都意味着实际收入的增加,因而经济状况都较前有所改善。然而,这两类转移性支出既然被冠以不同的名称,自然就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与相对价格体系的关系上。财政补贴总与相对价格的变动联系在一起:或者是补贴引起价格变动,或者是价格变动导致财政补贴。因为有这种联系,很多人索性就把财政补贴称为价格补贴。社会保障支出则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发生直接联系,固然人们获得保障收入后用于购买,可能使购买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但这种影响既不确定,又是间接的。因为与相对价格结构有直接关联,财政补贴便具有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影响,而社会保障支出则很少有这种影响。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财政补贴定义为一种影响相对价格结构,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

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政府无偿支出。在我国政府的财政统计中,财政补贴主要有物价补贴(在现行财政科目中称为“政策性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两大类,每一类补贴又都含若干项目。例如,价格补贴含有粮棉油价格补贴、平抑物价等补贴、肉食价格补贴和其他价格补贴。补贴的列收列支方法,各国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补贴全部列为财政支出,我国的价格补贴已经列收列支,而企业亏损补贴一向是作冲减收入处理,也不列支出,这样就使财政收支都减少了一块。

除了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以外,政府还提供某些专项补贴、财政贴息,还有税收支出实际上也是一种财政补贴形式。

(2)财政补贴的分类

政府财政统计中的财政补贴项目是一种会计分类,不具有很强的经济分析意义。因此,理论界对于财政补贴还有若干其他分类:从补贴同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关系来看,可以区分出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和消费环节补贴;从政府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来分,补贴可有明补与暗补之分;从补贴资金的接受主体来做区分,可有企业补贴和居民补贴两类;从补贴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来看,可分为对生产的补贴和对消费的补贴;从补贴是否与具体的购买活动相联系来分析,又有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

七、试述收费不同于税收的特殊作用。

答:首先是收取使用费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如矫正私人物品的外部效应上有特殊的作用。比如:假定某一工厂对周围的环境带来污

染而又没有采取治理措施,那么,它的私人成本将小于社会成本,获取额外利润,政府使用费可以定在等于甚至高于额外利润水平上,则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迫使企业治理污染,或者政府运用这笔使用费来治理污染。

其次是收取使用费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使用费遵循的是受益原则,谁受益谁支付,合情合理,同时吸收了价格机制的优点,至少要支付相当于成本水平的使用费,显示了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有利于避免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提高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那么,当某一项收入既可以采取税收形式也可以采取收费形式时,如何合理选择呢?这可以根据政策目标和效率原则进行抉择。比如:如果公路使用费不是在全国统一征收,即有的公路收取使用费,有的公路不收取使用费,就会产生车主选择不收费的公路,甚至绕道而行,在这种情况下,则选择征收燃油税更有效率;如果财政收入奉行受益原则,则选择使用费更为公平,如果奉行支付能力原则,则选择燃油税更为公平;如果为了防止诱发滥收费现象,无疑,多采取税收形式更为恰当,等等。

八、简述税收的“三性”。

答:税收的“三性”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是税收。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采用颁布法令方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

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国家运用税收参与这种分配,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而这种分配之所以能够实现,正是因为它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且依法征收,任何形式的抗税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另外,征税中的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和个人明了征税的目的并增强纳税观念以后,强制性则可能转化为自愿性;同时,强制性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的,政府依法征税,公民依法纳税,公民具有监督政府执行税法和税收使用情况的权利。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有“皇粮国税”的观念,社会主义制度则为实现这种可能性提供了制度前提。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国家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是不同的。但必须指出,税收无偿性与税收强制性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因为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一般说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该纳税的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也只能按预定标准征

税,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一定,永不更改。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的改动是必然的,因为惟此才能使税收制度更为合理和科学。因此,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税收的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扩大,税收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已步入新的轨道,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和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已开始深入人心,为社会各阶层所熟悉和关注。但是,当前税收的现实地位和它在新形势下应有的地位仍是不相称的,税收作用的潜在能量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一事实在现实生活中有种种表现。诸如:依法治税和依法纳税的观念淡漠,擅自减免、偷漏税甚至抗税等现象相当严重;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殴打和辱骂税管人员的行为时有发生;税务人员内部也存在弄权渎职和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仍不能正常发挥等等。以上种种现象说明,从理论上阐明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税收的“三性”,加强税收规范化和法制化,仍是当前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集中到一点,就是必须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从根本上说,税收的权威性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九、简述税收的分类。

答:现代国家的税制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各税种之间既互相

区别又密切相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将各税种分别归类,是研究和建设税制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有下面五种分类方法。

(1)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税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很多,但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始终是各国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分类方法。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一般也划入此类。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有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必须说明,由于各个国家的税制千差万别,税种设计方式各异,因而即使采用同种分类方法,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如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2)直接税与间接税

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做法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许多学者就把税源稳定可以持久课征的税种称为直接税,而对偶然课征难以稳定的税种称为间接税。后来,又有人将对财产的课征和对所得的课征称为直接税。到了现代社会,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方法随着税收理论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并最终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

属于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税收分类标准的这一变化,使将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划分方法,由过去仅是对税制的简单描述上升为一种经济分析理论,对税收理论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这种分类方法也有非科学的一面,主要问题是,税负能否转嫁不仅取决于税收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取决于客观的经济条件,有些税种看起来似乎可以转嫁,但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却未必可以转嫁出去,税负转嫁总是有条件的,仅仅凭借理论预期断定哪些税可以转嫁,哪些税不能转嫁,并依此分别称为直接税或间接税,当然是不尽科学的。

(3)从量税与从价税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如前所述,国家征税时必须按一定标准将课税对象予以度量。而度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二是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采用前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计税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但税负水平是固定的,是不尽合理的,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比较而言,从价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4)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

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采用价外税方式。我国19xx年税制改革的增值税,在零售以前各环节采取价外税,在零售环节采取价内税。

(5)中央税与地方税

与前几种分类方法不同,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从理论上讲,税收的存在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任何税种都隶属于国家,也就是隶属于中央政府。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不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具有同等的征税权力,而是由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方法因国家政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州、省、县等)拥有税收立法权,可以自行设立税种,这类税种显然就是地方税;而中央政府开征的税种就是中央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隶属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有些国家的税种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设立的,但根据财政管理上的需要,特别是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划出一部分税种给地方,其管理和使用权限也相应下放给地方,从而形成另外一种类型的地方税。此外,有的国家还设立共享税,这类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我国长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体制,中央税、地方税的概念早已有之,但由于绝大部分税收收入和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有其名而无其实。19xx年税制改革以后,明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有消费税、中央企业所

得税、关税等,共享税有增值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地方税则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税种。这一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是我国税制的历史性进步。当然,当时的税种划分的某些做法是出于收入划分的需要。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对税种的划分及某些税种分享比例做必要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

十、试述商品课税的一般特征和功能。

答: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同其他税类相对比,商品课税有下述四方面的特征。

(1)课征普遍。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商品是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对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对商品的课税自然是最具普遍性的税类。

(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商品流转额指商品销售的收入额,非商品流转额指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由于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税额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和费用水平无关。根据商品课税的这一特征,又被称为流转课税。

(3)实行比例税率。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使用比例税率制是商品税类的一个重要特征。

(4)计征简便。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与商品成本和盈

利水平无关,又是实行比例税率,所以计税征税都十分简便。

商品课税的优点是税源充裕,课征方便,并可以抑制消费,增加储蓄和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正如前面指出的,由于商品课税与商品价格相联系,在国内会干扰市场运行并形成分配不公,在国际间会阻碍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竞争和流动。总之,商品课税是特征鲜明、功能突出、缺陷也明显的一个税类。在税收实践中,必须扬其长而避其短,这也正是我国商品课税制度建设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十一、试述所得课税的一般特征和功能。

答: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课税是一种优缺点十分鲜明的税类,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和优点:

(1)税负相对公平。所得课税是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计征依据,并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办法,合乎量能课税的原则。同时,所得课税往往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及扣除项目,可以在征税上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应税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课税主体,则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因而不致影响市场的运转。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且不易转嫁,因而一般不会干扰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跨国投资和经营的情况极为普遍,因而必然存在跨国所得。对跨国所得征税是任何一

个主权国家应有的权益,这就需要利用所得税可以跨国征税的天然属性,参与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分配,维护本国权益。(4)课税有弹性。所得来源于经济资源的利用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剩余产品也会不断增长,因而所得课税不仅税源可靠,而且可根据国家的需要灵活调整,以适应政府支出的增减。所得课税也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1)所得税的开征及其财源受企业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2)所得税的累进课税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纳税人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3)计征管理也比较复杂,需要较高的税务管理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行往往遇到困难。另外,同商品课税相比,有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显弱,不易有效地体现政府的经济政策。

所得税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的杠杆,所得税的后两种功能在当今社会倍受重视,并成为各国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主要传导工具。所得税是一种有效的再分配手段。它通过累进课征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和企业之间实际收入水平的差距;通过减税免税对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给以种种照顾,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宁。所谓税收的社会政策,主要是指所得税政策。所得税也是政府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由于所得税的弹性较大,因而政府可以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关系灵活调整税负水平,抑制经济波动: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总需求过旺时,提高所得税税负水平;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社会总需求萎缩时,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由于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当经济过热、社会总需求过大时,

企业和个人的所得会大幅度增加,原来按较低税率纳税的人要改按较高税率纳税,税收收入会自然增加,从而可以抑制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冲动,维持经济稳定;反之,当经济萧条,纳税人收入下降时,适用税率自动下降,又可以刺激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复苏。具有这种功能的所得税被称为“内在稳定器”和“人为稳定器”。所得税内在的稳定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构成了国家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 十二、简述并评价李嘉图等价定理。

答:李嘉图等价原理认为,政府支出是通过发行国债融资还是通过税收融资没有任何区别,即债务和税收等价。其推理并不复杂,李嘉图学派的核心观点是国债仅仅是延迟的税收,当前为弥补财政赤字发行的国债本息在将来必须通过征税偿还,而且税收的现值与当前的财政赤字相等。李嘉图等价观点的逻辑基础,是消费理论中的生命周期假说和永久收入假说。即假定能预见未来的消费者知道,政府今天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意味着未来更高的税收,通过发行国债而不是征税为政府支出筹资,并没有减少消费者生命周期内的总税收负担,惟一改变的是推迟了征税的时间。根据李嘉图学派的观点,消费者具有完全理性,能准确地预见到无限的未来,他们的消费安排不仅根据他们现期收入,而且根据他们预期的未来收入,为了支付未来因偿还国债而将要增加的税收,他们会减少现时的消费,而增加储蓄。从本质上说,李嘉图等价定理是一种中性原理:他们认为无论是选择征收一次性总量税,还是发行国债为政府支出筹措资金,对于居民的消费和资本的形成(国民储蓄)没有任何影响。

李嘉图等价定理是否成立具有深远的政策意义。如果李嘉图等价定理成立,即所谓发行国债等于未来的税收,那么以增发国债为手段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就不会影响总需求。因为政府发行国债,居民家庭就会减少消费,把由于发债而不增税所增加的可支配收入储蓄起来,以备支付未来与国债等价的税收,这样政府由发债而增加的支出与消费者减少的消费正好相等,总需求不变。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是无效的。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反驳了李嘉图等价定理,主要反对意见有:首先,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核心假设就是理性预期,这就要求现在的父母都要通晓预期模型,从而能够运用这个模型来测算和调整当前收入和未来的收入,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李嘉图等价定理假设人们总是遗留给后代一定规模的遗产。事实上,有些父母知道他们的孩子可能生活得比自己更好,毕竟社会在不断进步,因此这些父母也不会把因发债而不增税所增加的收入储蓄起来而不花掉;第三,政府债务没有违约风险,债务的利率在金融市场上是最低的。如果想在金融市场上借钱,支付的利率肯定会超过公债利率,但政府发债而不增税为这些人提供了成本更低的资金,自然愿意增加投资;第四,李嘉图等价定理隐含个人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和充分信息。实际上,未来的税负和收入都是不确定的。对于个人而言,现在不增税而增加的收入与未来为偿还公债的本息要向此人征收的税收并不必然相等;第五,李嘉图等价定理假设所有的税都是一次性总量税。实际上,大多税并不是一次性总量税,而非一次性总量税会产生税收的扭曲效应,所以发债而不增税会减少税收的扭曲效应,有利于刺激经济的增长,因而发

债而不增加税收并非等价等等。

十三、简述国债的政策功能。

答:国债的政策功能包括:

(一)弥补财政赤字

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动因,也是当今各国的普遍做法。用国债弥补财政赤字,实质是将不属于国家支配的民间资金在一定时间内让渡给国家使用,是社会资金使用权的单方面转移。政府也可以采用增税和向银行透支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但比较而言,以发行国债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一般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小。(1)发行国债只是部分社会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转移,一般不会导致通货膨胀;(2)国债的认购通常遵循自愿的准则,基本上是社会资金运动中游离出来的资金,一般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也不能把国债视为医治财政赤字的灵丹妙药:一是财政赤字过大,形成债台高筑,最终会导致财政收支的恶性循环;二是社会的闲置资金是有限的,国家集中过多往往会侵蚀经济主体的必要资金,从而降低社会的投资和消费水平。

(二)筹集建设资金

国债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的功能,又具有筹集建设资金的功能,似乎无法辨别两种功能的不同。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仍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区分。比如,我国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资金占50%左右。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绝对数和比重都较大,如果不发行国债,势必要压缩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从这个角度讲,发行国债具有明显的筹集

建设资金的功能。有的国家则从法律上或在发行时对两种不同功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发行的国库券,没有明确规定目的和用途,但从19xx年开始发行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建设债券(其中包括电力债券、钢铁债券、石油化工债券和有色金属债券)。又如日本在法律上将国债明确分为两种:一是建设公债;二是赤字公债。

(三)调节经济

国债是对GDP的再分配,反映了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是财政调节的一种重要手段。这部分财力用于生产建设,将扩大社会的积累规模,改变既定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这部分财力用于消费,则扩大社会的消费规模,使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向消费一方偏移;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就是政府平衡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关系的过程。国债不仅是财政政策手段,而且是金融政策手段,国债券是可流通债券的主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短期国债券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从而调节货币需求与供给的重要手段。

十四、何谓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有哪些类别?

答: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它的功能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从形式上看,国家预算就是按一定标准将财政收入和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表格,可以使人们清楚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活动,成为反映财政活动的一面镜子。但从实际经济内容来看,国家预算的编制是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或收支平衡表,预算的执行是财政收支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的决算则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因此,国家预算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和国家政策。同时,

由于国家预算要经过国家权力机构的审批方才生效,因而又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文件,体现国家权力机构和全体公民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起就开始编制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政府集中和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和改进我国国家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是新时期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工作的中心内容之一。

世界上最初的国家预算是十分简单的,政府将财政收支数字按一定程序填入特定的表格,国家预算也就形成了。因此,有人曾将国家预算称为政府收支一览表。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财政活动逐步复杂化,国家预算逐步形成包括多种预算形式和预算方法的复杂系统。从预算的名称看,有单式预算、复式预算、零基预算、增量预算、中长期预算、项目预算、行动预算、绩效预算、国民经济预算、充分就业预算等,对这些五花八门的预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是进一步认识和研究国家预算的前提。

以预算形式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单式预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计划通过统一的一个计划表格来反映;复式预算是指国家财政收支计划通过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来反映,一般分为经常预算和建设预算(或债务预算)。复式预算虽对预算安排和预算分析有一定的意义,但编制和实施比较复杂。我国曾一度编制复式预算,目前已不再编制复式预算。以预算分项支出安排方式的差别为依据,国家预算可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增量预算是指

计划财政年度的预算分项支出数是以上年度各项支出数作为基数,考虑新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它的要点是:逐项确定支出预算;以上年度各项支出的支出数为依据;以人员经费的保障为重点。这种预算安排方法的初衷是控制支出规模,但最终结果则可能是平均分配资金,难以保证重点,导致支出规模的日益膨胀。零基预算是指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分项支出指标的确定,只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和对当年各部门新增任务的审核为依据,不考虑以前财政年度各项支出的基数。从理论上看,零基预算是完全重新编制年度预算,如同编制一个新的预算一样,但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切从头开始,丝毫不考虑上年的基础。零基预算的明显优点是有利于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效率,控制预算规模,但要求具备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方法以及统一的标准,否则也可能与其失之交臂。纵观世界各国的预算,无论是单式预算或是复式预算,主要仍采用增量预算法。零基预算事实上还未成为确定的编制预算的一般方法,通常只用于具体收支项目上。我国预算编制长期以来是采取分项增量法,近年来有些省、市试行零基预算法,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应当说明,国家预算的划分,在总体上只包括上述的两种类别。至于其他各种预算名称,有些属于政府预算政策的代名词,有些是某项或某几项财政收支指标的测定方法,有些则是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方法。如中长期预算实际是政府的中长期财政状况的预测,项目预算、行动预算和绩效预算是某些建设项目或某些行政支出的安排和核算方法,属于工程预算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范畴;而国民经济预算和

充分就业预算事实上是一种预算政策,如充分就业预算就是政府按照凯恩斯主义财政思想设计的以实现充分就业为政策目标的一种财政政策。

十五、试述国家预算的主要原则。

答:国家预算原则是指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制定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方针。自国家预算产生之后,就开始了对预算原则的探索,形成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主张。时至今日,影响较大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原则主要有下述五条。

(1)公开性。如前所述,国家预算是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据充分,数据确实,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账,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可以另编预算外收支预算,也应在国家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尽管各级政府都设有同级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但这些预算都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有时间上的界定,

即所谓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365天)。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预算年度有两种:一是历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我国即实行历年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预算年度,即从每年某月某日开始至次年某月某日止,中间历经12个月,但却跨越了两个年度,如美国的预算年度是从每年的10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9月30日止。所谓预算的年度性原则,是指政府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这一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同时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应当指出,上述预算原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不是绝对的。一种预算原则的确立,不仅要以预算本身的属性为依据,而且要与本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要充分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一个国家的预算原则一般是通过制定国家预算法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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