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时间:2024.4.29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 三 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 四 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 五 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 六 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 七 章 常见事故预防

第 八 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 九 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 十 章 安全工作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部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遂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保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做好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基层的共同责任,支队级以上单位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军政主官担任组长,司政后防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充分发挥组织系统的作用。

(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搞好宏观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政策性规章制度,通报严重以上责任事故,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典型,重点帮助指导,解决倾向性问题;

(三)支队负责制定具体计划和办法,对安全工作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含本级,下同)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工作落实。

第八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五)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七)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治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后勤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防火部门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未设司令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的部门,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军政主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执勤、业务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提高官兵素质,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材装备,了解预防事故的方法,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电工、电焊工、锅炉工、油料保管员、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特种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消防直升机、消防坦克(装甲车)的驾驶及特种消防器械(具)的操作,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范。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七条 车场、油库(加油站)应当设有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车库、油库区域应当设置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购置和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宣传,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每半年对部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章 常见事故预防

第三十七条 预防训练事故和灭火救援伤亡事故

(一)在进行军事、体能和消防业务训练时,干部必须到现场,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具)检查工作,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要及时更换。训练中,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和训练器械(具)操作规程。严禁官兵带情绪参加训练,严禁超强度训练和体罚训练。

(三)购买训练器材装备,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指挥员要机智果敢、科学指挥、严密组织,随时掌握火(现)场情况,要针对建筑结构的特点、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质及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建(构)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选择有利地形和有效灭火抢险方法,正确判断进攻与撤退时机,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装备受损。 第三十八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禁个人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二)集体组织游泳,必须经支队以上首长批准,由干部亲自带队到正式游泳场所进行。游泳前要根据人员的水性情况进行编组,指定专人负责。禁止单独下水、私自乱游、超过规定水域和在水中打闹嘻笑。凡身体患病不适宜游泳的人员不得下水。下水前和上岸后要逐一清点人数。

(三)驻江、河、山区附近的部队,要调查掌握河水涨落和山洪爆发期的规律。汛期要与当地防汛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汛情和气象情况,积极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

(四)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要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并备有充足的救生器材。对水情不明时,严禁盲目涉渡;渡船时,不得抢上抢下,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指挥员应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三十九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要经常对部队进行安全用电和防雷击常识教育,了解掌握防护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定,要定期对电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安装、架设、检修电器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由电工操作,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

(三)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线路有无损坏,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部队生产使用的抽水机、发电机、电焊机等,应有专人管理维修,移动时应先行断电,严禁带电作业。

(四)禁止私拉乱接和随便移动电线;不准用裸线、被复线和一般包线作为照明线;不准在电线上凉晒衣物或拉绳索;严禁将照明线、电话线、高压线混架或捆绑在一起。

(五)人员和车辆不准在高压线附近停留,如发现高压线坠地时,要派人监护,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发现人员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木棍等绝缘物件挑开电线,触电者未脱离电流之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接触。

(七)雷雨天气,在近雷区域,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控制人员外出。执勤和必须外出的人员要穿雨衣和胶鞋,不得在大树、电线杆和高压线下避雨;不要在地形凸出的地段逗留;不要接触铁轨、金属管道等导电物体。

(八)强雷雨天,必须关好门窗,防止球状闪电进入室内;尽量不打电话,不听广播;要切断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电源和室外天线,线头要离开导电物,放置在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避免雷击触电。

(九)烟筒、通信塔、高层营房、仓库等高大建筑物,必须按规定装置避雷设备,并经常检查维修,保证接地良好。

第四十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要经常进行饮食卫生的教育,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要经常对食堂、厨房和食品仓库的卫生进行检查,保持清洁。

(二)聘请地方炊事员要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者,应立即调换。要加强对炊事员的管理和监督,随时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发现隐患苗头,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撤换。

(三)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和厨房卫生,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服、帽、口罩要保持清洁,食堂、厨房和食品库要做到无蚊蝇、无老鼠、无蟑螂。

(四)严禁采购未经检疫的食物,严禁食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和病死的家畜、家禽,采摘的各种山菜野果,必须确定无毒时方可食用。

(五)严禁将食品与火药、化肥和毒性药品混放在一起。生熟食品的刀板、菜盆不得混用,碗、筷、盘、勺等餐具要洗净消毒。剩余饭菜要妥善保管,再次食用前要仔细检查并加热处理。食用蔬菜瓜果要认真冲洗干净。

(六)发现人员恶心、头晕、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及时诊断治疗。

第四十一条 预防煤气中毒和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火灾爆炸事故

(一)要加强对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安全防火常识教育,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和中毒急救办法,做到会防、会救。

(二)在使用火炉、燃气灶前要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不漏烟、漏火、漏气,做到看管定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畅通。

(四)在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时,要认真检查阀门、开关、通风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用,速报有关部门检修。

(五)发生人员煤气中毒,要立即打开门窗并将中毒者抬到室外,进行人工呼吸或速送医院抢救。

(六)干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查铺查哨制度,加强对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的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二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在炎热季节进行执勤训练,施工劳动或执行其他任务时,要妥善安排作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备足开水和防暑药品。特别是在室外进行强度较大的科目训练时,一定要根据气温和消耗体力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训练内容和时间,防止长时间烈日曝晒。

(二)要完善通风和降温设备。夏季室内温度高的,应配备必要的降温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空调设备),增大空气流动量,以便对流散热。

(三)发生中暑,应迅速将中暑者送阴凉通风处仰卧,垫高头部,解开衣扣、腰带,冷敷头颈部,要多喝温开水,严重中暑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第四十三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加强防冻知识教育和耐寒锻炼,特别是驻寒区部队,在每年入冬时节要请医生或卫生员专门讲授防冻常识课,了解防冻知识,增强防寒能力。

(二)部队在严寒的条件下训练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备足御寒被装和防冻药物,特别要注意对手、脚、耳、鼻和脸部的保护。野外休息时,不得在雪地站立或坐卧过久,不得睡觉。

(三)干部战士的衣、帽、鞋、袜要合体,经常保持清洁干燥。潮湿时应及时烤干或更换。

(四)冬季在室外站岗执勤,根据温度变化,适当调整执勤时间,时间不宜过长,固定哨兵应设岗亭。

(五)发生冻伤,应速将冻伤部位包暖,脱离寒冷环境,使其逐渐恢复,切忌用火烤、热水烫或捶打伤部,并及时治疗。

第四十四条 预防车辆事故(另行规定)。

第八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四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因思想麻痹大意,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四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一)一般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

(二)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三)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司令机关,司令机关的具体承办单位为警务部门;

(四)对某些细节一时不清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先报告基本情况,然后随着调查工作进展及时续报,处理完毕后专题报告,并附事故现场照片(图片)或录像资料。

(五)各类事故在报告安全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属于总队级单位,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属于公安部消防局。

第五十条 事故统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的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还应当附事故情况分析,于翌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消防局。 事故统计报告表的式样以及统计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规定。

第九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

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5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从机关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选派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教训;

(三)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六)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章 安全工作奖励与惩戒

第五十六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以及有关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和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确定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

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

生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六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消防指挥学校、南京士官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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