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管、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与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4米及24米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七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表七>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表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三十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交叉口后退距离如遇立交时,按立交用地控制。
1、 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2、 宁波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江片、北仑片及镇海片之间的联系道路沿线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一般为20米,特殊情况除外,如遇快速路、轻轨交通另定。
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是按照主要道路车速5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的。
4、 当与公路、高速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等一般不得逾期退后的边界线。
第二十二条 沿铁路线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化粪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和地下构筑物等一般不得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二十四条 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八的要求
<表八>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米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二篇:建筑退让用地边线的距离
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
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
(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2)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到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3)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绿化隔离带。
(4)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5)已经正式列入全市"进京第一印象"工程的"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按照市政
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五河"是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温榆河、北运河;"十路"是京石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顺平路、京密路、京张路、外二环路等8条主要公路和京九、大秦2条主要铁路。
注:
(1)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京承公路:东直门―酒仙桥―顺义―怀柔―密云―古北口―承德。(含机场路支线,原定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京榆公路:建国门―通州―山海关。
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马驹桥―武清―塘沽新港。
京开公路:西南城角―西红门―黄村―固安―开封。
京保公路:广安门―六里桥―卢沟桥―良乡―保定。
京原公路:复兴门―八角―衙门口―潭柘寺―紫荆关-原关。
京大公路:阜成门―金顶街―三家店―雁翅―斋堂―大同。
京张公路:德胜门―昌平―德胜口―延庆―张家口。
京丰公路:安定门―立水桥―小汤山―九渡河―四海―琉璃庙―丰宁。
(2)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十条豁口―平房―通州; 朝阳门―定福庄―通州;
广渠门―双桥―通州; 体育馆路-垡头;
天坛东侧路―东高地―青云店―安定; 永定门-南苑;
陶然亭豁口―团河―黄村; 西南城角-丰台;
吴家场-卢沟桥; 西便门-衙门口;
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西直门―小南庄―圆明园―温泉―大觉寺;
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老牛湾―昌平; 东北城角―沙子营―高丽营―怀柔;
亮马桥―东坝―徐辛庄; 顺义―杨各庄―平谷―海子水库;
黄土坡―良乡―房山―长沟―张坊; 良乡―闫村―燕山石化区;
燕山石化区―周口店―云居寺―张坊; 昌平―南口―西拔子―延庆;
十三陵(定陵西)―永宁-白河堡; 怀柔―汤河口―琉璃庙;
通镇―马头―觅子店。
4.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表。
(1)表中数据的度量单位为米;
(2)括号内数字适用于二环路以内地区;
(3)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系指建设工程首层外墙最凸出处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二层以上部分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至10米。
(9)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次干道(含次干道)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10)中小型电影院、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的要求;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这一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道通向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宽度不得小于3.50m。
(11)建设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3.4 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建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其相邻用地内有现状(或已审定规划方案的)建筑时,还应符合有关建筑间距要求.在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不再按照下表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注:(1)上表中的H为拟建工程所在用地地块的规划建筑控制高度。
(2)上表中的板式建筑、塔式建筑定义详见本章2.4.1中的说明。朝向指该建筑主要用房的开窗方向。
(3)拟建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后退各方向边界距离均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拟建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后退北边界距离应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后退其它方向边界距离由规划行政部门参照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提出。
(4)退让距离栏中前面数字为下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小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后面数字为上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大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