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总结

时间:2024.4.2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v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要素构成的。

风险因素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有形(实质)风险因素(2)无形风险因素  道德因素 行为因素

风险分类   按风险 的损害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 责任风险 信用风险 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起源和影响分类  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

               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类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 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   风险回避

2.   损失控制  :防损 减损

3.   损失融资 :风险自留 风险转移

可保风险的要件

1.   经济的可行性

2.   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3.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4.   损失时可以并且容易确定和计算的

5.   损失的发生既有偶然性

6.   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第二章 保险概述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一)分摊损失 (二)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一)投资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的分类及其含义

1.   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

2.   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3.   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原保险和再保险(分保)  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性: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

3.   保险合同的诚信性

4.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5.   保险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6.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7.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保险合同的形式 :    

1.   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2.   保险单(policy):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俗称“大保单”。

3.   保险凭证(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4.   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   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  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客体:  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

内容:  保险条款 合同基本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首先,一般以普通字面含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即以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不得局限于保险合同用语的哲学或科学上的语义。其次,约定的特殊含义优于一般含义。

2.真实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解释有利非起草人原则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们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4.附加条款优于标准合同条款原则

5.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6.明示优于默示的原则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骗和隐瞒,起源于海上保险。

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遵行的准则,不载于保险合同中

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是经济上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以限制赔偿或者给付的程度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长并且具有储蓄性,仅要求投保人订约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问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损害赔偿原则的含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和修复原标的物,只能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而不能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委付的含义与运用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受损的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委付用于海上保险。 委付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出的。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方法

(1)顺序责任制:按照出单时间顺序进行赔偿。

(2)比例责任制

(3)限额责任制

第五章 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的含义与构成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保费    纯保费  保险赔付支出

        附加保费  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险业务各项营业支出

确定纯费率:

(一)确定保额损失率。保额损失率是确定纯费率的基本因素。

(二)计算均方差

               均方差反映了各保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额损失率相差的程度,说明了平均保额损失率的代表性,均方差越小,则其代表性越强;反之,则代表性差。

三)计算稳定系数

      稳定系数是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

(四)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其他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社

保险合作社

3.个人保险组织

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筹建

3、提出开业申请

4、开业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环节:

(1)展业——保险产品的营销;

(2)承保——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3)防灾——监督被保险人,减少损失发生频率和程度;

(4)理赔——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

保险展业方式:

(一)寿险的展业方式

       (1)总代理制度

       (2)分支机构制度

       (3)直销制度

二)财产与责任保险的展业方式

       (1)独立代理人制度

       (2)独家代理人制度

       (3)设立内部销售部门

       (4)直接反映销售

       (5)混合方式

索赔调查内容

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确定造成损失的事故是否是保单的承保事故。

确定遭受损失或毁坏的标的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标的

确定提出索赔申请的人是否有资格得到保险公司的给付和赔付

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承保地点。

确定发生的损失属于保单中规定的损失类型。

确定该索赔是否是诈培。

第七章 保险市场与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当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

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主要因素

1.         保险费率  

2.         偿付能力

3.         互补品、替代品的价格

4.         保险技术

5.         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

6.         政府的监管

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1.         风险因素

2.         保险费率

3.         消费者收入

4.         经济体制

5.         文化传统

6.         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

领域:商业保险

内容:保险经营活动,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主要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对象: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

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

1)公平主义

2)准则主义

3)批准主义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的大小——偿付能力额度=保险人认可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第八章 财产保险

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财产保险的业务经营具有复杂性

4、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短期性,保险基金一般不带储蓄性。

5、财产保险的费率计算没有寿险的精确。

火灾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

2、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标的相对于其他保险来说十分复杂,相当广泛。一张保单种可能有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库存商品、生活资料等。

理解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范围

团体火灾保险 (一)保险标的:  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  不可保财产

第九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自然、意外事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具有定额保险和保险金给付性

(2)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和不确定性

(3)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殊性

业务的长期性

保险的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分类

(1)生存保险

(2)死亡保险

(3)生死两全保险

(4)创新性人寿保险

第十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理解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公众责任保险(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 " 普通责任保险 " 或 " 综合责任保险 " 。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种类;综合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

理解信用保险的含义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即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信用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券人遭致损失时间,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出风险保障。

理解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是在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第十一章 再保险

理解再保险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掌握成数分保责任分配的计算方法

    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成数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堪称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的形式有哪些

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


第二篇: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2013/12/19


《保险学原理》期末总结

经过我们对《保险学原理》这门课一学期的学习,我们初步认识到了保险的概念、产生、发展、职能、作用及种类。下面我们就对所学的知识做一个总结,并说说自己的心得。

一、风险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都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蒙受损失。从整个时间和空间角度来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是必然的;而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又是偶然的、可能的。我们就把这种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时期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定义为风险。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发展的基础,保险是人类社会用来对付风险的处理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就是保险产生的原由。

二、保险的概念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三、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风险有各种各样,所以人们在早期经商时会对几种重要风险做保险,下面就简单接受几种保险的由来。

1、海上保险

现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它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和航运的发展而产生的。

早在公元前2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船舶在航行中会遭遇到各类风险,为了避免船舶因遭受风浪而沉没,往往需要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对于因减轻船只载重量而投弃入海的货物,由全体收益方分摊归还,这就是罗地安海商法的所规定的“共同海损”原则。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手工业行会组织对其成员所遭受的火灾损失给予补偿。在17世纪初发展成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到了1676年,德国成立了由46个协会合并而成的汉堡火灾保险社,也就是第一家公营火灾保险社。

3、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也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起初行会对其成员的人身伤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予补偿,后来逐渐转化为专门相互以保险为目的的“有爱社”,对保险责任和缴费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直到1693年,英国的天文学家哈雷(哈雷慧星的发现者)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哈雷生命表》,它奠定了近代人寿保险费计算的基础。也标志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保险人利用保费收取与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之间的时差性,将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保值或增值,以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  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一般有两大主体业务:承保业务、投资业务   国际保险市场上提高赔付率以维护自己的诚信,用投资业务的收入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  

2、防灾防损职能: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过程的防灾防损 体现在三个环节: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保险人为了稳定自己的经营,通过事先预防以减少损失发生,从而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以及保障社会财富安全;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功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难以应付和承受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

(3)实施补偿: 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其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其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其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

五、我国保险的发展

回顾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经过了四个发展时期。一是在五十年代的初创时期,保险业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拓荒阶段,业务范围也十分狭窄;第二阶段是在六七十年代的低谷期,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本外币保险业务基本停办,仅保留五大口岸城市的涉外险业务;第三阶段是八十年代的复苏期,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险业迅速崛起,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多方面广泛的服务,但市场经营主体仍处于人保独家垄断状态;第四阶段是九十年代的发展期,保险业独家垄断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外保险公司多家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新格局。

近几年来,保险业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目前形势分析,保险市场的开放大局已定.同时,保险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化。一九九八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今后保险业的监管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从目前来讲,地方监管的职能部门尚未建立,某些职责仍由地方人民银行代管。因此,从长远发展看,还应加快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的广度、深度,并应建立国家、行业、企业三级控制制度,包括来自社会的补充监督。

上是我们对保险的基本总结,下面我们谈谈我们的心得。

牛晨

巴菲特是一名投资者,出手通常都是亿万美元。他创建的伯克希尔·哈哈撒韦是一家主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我很好奇为什么一家保险公司能给巴菲特这么多现金用于投资。带着好奇和疑问我来到了保险学的课堂,深入了解什么是保险。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 

现代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19世纪德国的铁血宰相奥托·冯·俾斯麦为了与社会主义运动争夺工人阶级而首先创建的,此后的欧洲各国也纷纷效仿,今天已经成为维护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一环。

我觉得保险最重要的是对风险的控制。风险虽然是具有偶然性的,但也存在可测性。只有全盘了解各种风险,才能够预测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方法。保险中对风险的预测尤为重要。风险预测实际上就是估算、衡量风险,由风险管理人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其掌握的统计资料、风险信息及风险的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进而确定各项风险的频度和强度,为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提供依据。

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  有人认为保险是一种在保险期间进行的赌博。保险公司赌你和你的财产将不发生损失,而你拿保险费下注赌发生损失。所不同的是拿给保险公司钱时可能并不期待发生事故,而你赌马时却期待你所押的马能够胜出。因为每个人并不期待自己死亡、残疾或者发生疾病,而且保险公司通常把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让被保险人承担。但这中间仍有不同,因为赌博是用确定的赌金来获得不确定的巨额报酬,但保险是用确定的保费来避免不确定的损失,两者基本是背道而驰的。

保险和赌博很容易被混淆。其区别在两个方面。首先赌博创造了一个新的投机风险而保险只是处理一个已经存在的风险的技术手段。其二,赌博一方的损失是另一方的的收益;而保险和约的双方都不能由于损失得到更多的收益。 所以赌博的双方都希望另一方有损失;而保险和约的双方都希望能避免对方的损失。 

我现在浅浅的明白了伯克希尔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现金让巴菲特投资全世界。保险公司更多的时候就像一家银行,拥有着巨大的现金储备。他们精算着风险的概率,将人们和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通过傅老师深入浅出的教学,我渐渐地了解到保险学的奥秘,这宝贵的知识将让我受益终生!

姬万友

之前,在未接触保险学这门学科的时候,对保险学的认识很简单,即买保险来应对未知的风险。而往往发生风险的几率总是很小,所以至然而然在心里的认识保险产生一种厌恶。可那时我不知的是保险更多的是一种保障 。

来到了大学,接触了保险学这门学科,而通过学习我对保险的认识从浅入深。我也真正认识到了真正的保险。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

的准备,儿女幼小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这是胡适对保险的认识。

保险是保险学的在社会中的实践体现。所以可以说认识保险学即认识保险。

认识保险,首先先从认识风险开始。没有风险、没有损失,也就没有保险。在人类社会中,因自然、社会、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损害总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为了应付各种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许多预防和防范的措施。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时,人们希望获得物质补偿以恢复生产和生活,这就诞生了保险。

通过认识风险可以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保险这个概念。保险的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种类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返还型和消费型。

保险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稳定社会的工具。商业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商业保险产品也是推陈出新,现在保险的功能是越来越完善了,它不仅能有效弥补社保的不足,规划我们的财产,而且就算风险来临时我们也能有一笔钱来周转,为未来做一个充足的准备。

人生其实是拉着车走上坡路,年龄越大、家庭之车的份量就越沉重,一不小心,拉车的绳子断了,家庭将会受到很大的震动,甚至会急速下滑。 如果预先付点钱雇一个好人来帮忙推车,在车下滑时,他就可以伸出有力之手,帮助你渡过难关;而工钱也只是暂时付给他而已,到了约定的时间,你如果不需要他推车,他 就会把钱全部奉还,并且还加上并不低于银行的利息。这个好人就是——保险。

在国内,人们对保险的认识总体上还很肤浅,很多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社会上甚至流传着“一人卖保险,全家不要脸”的说法,对保险从业人员抱有极大的误解和偏见。

四川大地震,多少人就这么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家园,没有一个有保险的,因为他们不知道保险的具体作用!美国911事件,好多人都得到了赔付,因为他们了解保险!

在西方发达经济体中,保险市场已成为和银行市场、证券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市场之一。自1980年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

以上内容是我对保险学的认识,总之,保险在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重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我们安定的生活,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有巨大的作用。

刘玉升

在所有的保险经营原则中我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最重要。它对保险业的经营有很大影响影响。

在保险领域内,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体现在海上保险。英国早在《1906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合同,如果一方不恪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为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上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呢?

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让渡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将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转让代表一定对价的物质利益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而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其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所产生的忧患心理,使被保险人消除了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受风险的或然性的忧患心理。而在一般商业合同下,买方所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则必须按合同约定转让商品。

保险费的特殊性。从现代保险经营原则来看,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收缴的保险费构成用于赔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无论从什么角度上讲,这个基金在剔除保险人用于经营的开支和可允许的微利外,虽然被保险人占有,但从保险的特点来看,也可以说这个基金是所有被保险人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任何一个人却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该项基金共有者——每—位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反,保险人在承诺方面也必须要真实地履行其合同要约,不得违反原意或犯不应有的疏忽。在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地——英国,法律很早就明确保险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履行的环境条件与普通商业合同有所不同,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被保险人的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因为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保险人。而在普通商业合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

此外,与普通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前应该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由于上述几个特点,由于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道德上的交易,如果仍然用普通商业交易的道德规范来约束合同当事人必然会出现诸多矛盾。—切违反国家和公共利益、违反合同当事人利益以及从趋利意识、自私心理和故意及疏忽而产生的行为后果都将视为未遵守保险项下的道德规则。

国外经过多年的保险和法律实践,已经证明了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基础,我们不难看出整个保险合同活动过程中道德因素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就要比一般商业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律规范增加力度,即本文所谈的“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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