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和注意事项

时间:2024.5.2

律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和注意事项 如何做好公司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角色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因每个律师执业习惯与风格的不同,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企业为何要请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服务的,所以一定要先搞清楚,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类型、不同大小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是不同的,如果能搞清楚具体公司的聘请目的,工作起来就会游刃有余、得心应手、事半功倍。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意义不在于打官司,而在于法律风险管理。大到国家,小到企业,都有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小系统健康运行同样也有一定的程序控制,比如一定的管理程序。其中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就是企业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须付出的,如若不然,它在将来的某一天会以损失的形式数百倍、数千倍的付出。一个企业如果到了出大问题的时候才想到律师,也许请了律师也无力回天。这实际不是耸人听闻,因为从长远来看,在市场化、竞争化愈趋愈烈的今天,没有法律预防机制的企业出问题是必然的,不出问题才是奇怪的。

企业利用律师法律顾问的最佳效果是:将其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而且要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好处在于:他随时按程序运转,不因其他经营而被忽视和停止。法律风险管理中,日常的合同管理很重要,法律风险大都从这里生根、发芽、滋长的。合同管理好了,法律风险基本可以做到预防和控制。

二、律师怎样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你可以为企业做什么?)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曾说:"GE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

只要是律师,应该都明白: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多重要。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大背景下更显得尤为突出。

然而,律师应该自问的是:企业每年给你10万元的法律顾问费,你为企业做了些什么工作,怎样才能让比你更精明的商场老板,在第

二年度心甘情愿地将10万元再度送到你的腰包。我相信10名律师也许会有10种做法。一些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十分卖力,可一年忙到头第二年却不知所措地失去了继续做的机会,还给自己很好的安慰:这个企业老板不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等文书,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具体范例见下文)

三、掌握企业的发展动态,法律要与企业发展同步。

(一)应非常知悉所服务顾问单位的法律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是私营还是国有控股等,这是了解公司基本股权及法人治理结构所必需的基础;

(二)应非常了解所服务顾问单位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以熟练掌握与公司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法规等;

(三)应经常了解所服务顾问单位的经营发展动态及行业发展趋势,拟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法律建议案及风险防范方案;

(四)应与公司管理决策层及具体法务部门保持随时性联系,向公司对经营发展中遇到问题的提供咨询,并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

(五)及时关注与所服务单位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出台,为公司提供最及时最有效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六)对于公司委托需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高效率完成,并向公司提供详细的工作报告。

(七)经常性的听取公司对律师的建议与要求。

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最终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有一个懂其真义的人来监督执行。要把“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也需要理解,需要沟通,需要合作!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

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

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律师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第二篇: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


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

(2007-05-08 22:06:11)

转载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稳定收入的主要保障。于是,更多地开拓企业法律顾问,成为我们律师工作的重点。所以,如何以切合实际的理念来更好地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以此来指导我们律师开拓该项业务并干好这项业务,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亲身感受,就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粗浅地谈几点意见。

一、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在“防患于未然”。

记得以前,笔者曾跟一位同事作业务交流时,该同事谈到自己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尴尬,他说跟一位企业老总就法律事务合作交谈时,该老总问他,“你能为我们做什么”,这位同事说“为你们企业解决纠纷”,那位老总听了以后摇头说,“我们企业一年下来没有什么纠纷,等我们有了纠纷再找你吧”,结果这样委婉的一句话,就把同事给拒绝了。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其尴尬的局面,主要是其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他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解决纠纷这非常狭窄的传统诉讼领域里面,而对于正常运作的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纠纷却是很少的,那自然要碰壁了。事实上,很多律师对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也是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的。如果仅仅是停留在解决纠纷这个层次上,这跟企业临时聘用的律师有何分别?这样企业聘用法律顾问也就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是结合企业的实际,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协助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应当是“事先防范”,而不是“事后解决纠纷”;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不是诉讼事务。所以律师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应当为企业树立“防患于未然”的理念,这种理念既要灌输给自己,也要灌输给企业老板,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及企业的需要决定的。

(一)“防患于未然”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是:1、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3、起草、审查企

业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谈判工作;4、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投资、招标、企业改制及其他资产重组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代理企业解决诉讼和非诉讼纠纷;6、办理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等。在这几项工作中,除了第5项是解决纠纷外,其他均为参与企业管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这几项工作之所以要法律顾问参与,就是要保证企业的经营规范、合法,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及时采取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行。这几项工作的核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防范意识。所以,我们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这方面的要求,工作理念应当由“解决纠纷”向“防患于未然”转变,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企业管理、避免纠纷发生”这方面来,只要这样,才能真正符合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才能适合现代企业的需要。同时,这种理念也是我们律师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保障。

(二)“防患于未然”是企业经营的迫切需要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他更希望看到的是企业管理规范,正常运转,利润可观,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企业整天事故频发、纠纷不断的。所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其更希望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使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转,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产生,创造利润。事实上,企业产生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就是因为管理不完善、不规范,法律意识谈薄造成的。从笔者代理的多起企业间的纠纷看,有不少是因为在签合同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不明确或是内容不完备造成的,另外就是因为货物的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而这些如果事先有公司法律顾问来给规范一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从事企业目前的现状来说,是非常需要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来协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尤其是因为这方面的意识单薄而吃尽苦头的企业老板,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

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并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我们一直倡导要“理论联系实际”,作为律师掌握法律知识这个基本理论后,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时,面对的当然是企业这个“实际”,但是企业本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物,它是一个涉及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的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实体。面对企业这个“实际”,我们要把掌握的法律知识联系到它,首先要很好的认识它,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所以从法律顾问的工作角度看,要认识企业,就应当学习企业基本的管理知识;另外,针对具体的顾问企业,我们还应当对企业的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样才能算认识企业,也才能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企业中去。这就如同医生,他在掌握了药理的同时,还要对人体

的各个器官及功能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诊断病情,对症下药。

(一)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是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要求,否则,连基本的企业管理都不懂,怎么能更干好这项工作呢?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一位律师不懂财务,他怎么能看懂企业的帐务材料,怎么能根据财务帐去有效的组织证据、去有效的质证呢?如果不懂企业的经营战略,他怎么能够根据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呢?可以说,对企业管理一窍不通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当然,在这里笔者不是非得要求去精通企业管理,只是要求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也就是对企业管理作基本的了解,初步掌握企业经营战略、市场营销、企业劳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够我们工作之需就可以了,当然在某些方面工作需要深入下去的时候,就应当深入学习。掌握了企业管理知识,会更好地提高律师为企业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在开拓企业法律服务中会更具有优势。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笔者认为,要为某一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首先要对该单位的行业特点及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对在业务开拓时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你可以结合该单位的实际谈得更加生动、具体,更具有说服力,当然也会更能赢得企业的“芳心”。在确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还应当主动对企业作一下全面了解,包括企业的基本战略及生产、经营、质量、财务等的管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等,只有了解了企业状况,才能发现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的协助企业规范好管理,把工作做到实处。有的律师跟企业签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了,直到人家找上门来才行动,这种“被动”的工作方式是不负责任的,其合作肯定也不长久。

三、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

企业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根本目的是获的盈利,企业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为其实现根本目的而服务,当然我们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也不能脱离企业这个大局。从企业角度讲,企业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应当归入企业管理的范畴,所以,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不能与企业脱节,孤立行事,而是应当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其采用

的法律意见、方案及有关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管理效能,其目的能够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大局。不这样做,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管理效能,甚至走向方面,与企业发展背道而驰,到了这种程度,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恐怕就无法再做下去了,这就是很多律师为企业做法律顾问到最后都做杂的原因,主要就是企业感觉你对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如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呢?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当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管理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及其生产经营规律,按照市场反映出来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行为,以求合理配置资源,获取利润。从企业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看,其核心精神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可以说,提高效率无不惯彻企业管理的始终。商场如战场,在企业经营中,如果不能提高效率,商机可能与战机一样,稍纵即逝。离开了效率,企业可能就会丧失获得大订单的机会;离开了效率,企业又可能面临逾期交货而违约的可能。

所以,我们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以及所处理的其他企业法律事务,也应当应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这个基本前提。如果一位律师给企业提供的法律方案造成企业工作程序繁琐,管理效效率大大降低,虽然这种方案是本着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的,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也是失败的,是违背企业经营规律的。有这么一个例子:有一家民营的企业集团,因为集团的子公司遍布地区的各个市县,公章管理有点混乱,于是该集团的总裁就想规范一下集团内各公司的公章管理,以降低风险。于是该集团的法律顾问就为集团制定了一项盖章文书的会签制度,即将集团内所有的公章收归集团总部,任何部门、子公司办理文书的盖章手续,都要填报会签单,而该会签单要求事务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直至集团总裁都要在上面签字后,方可给予盖章。结果造成一些子公司为一份普通合同或者一些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都要挨着号找责任人签字,还要驾车跑几百里到集团总部去盖章。这种会签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滥用公章的风险,但是却人为地设置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增加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得不偿失,可以说该律师所制定的是一项失败的企业制度。

(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

交易是市场经济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链接生产与消费得纽带,也是企业实现其利润的手段。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及新修订的《公

司法》都在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因此,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规律及企业实现盈利的要求,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鉴于此,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促成企业间的交易与合作,尽量避免出现以风险大为理由而建议企业取消合作、交易的情况。也许有的人会说,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也可能使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风险是企业经营所固有的,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进行交易,否则企业将谈何生存。

交易的风险是并存的,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有关法律事务时,把握住二者最合适的结合点,有效地控制风险,促成交易与合作。在此,笔者建议采用如下原则:在交易与合作中,如有多种交易、合作方式,应建议企业寻求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如没有更好降低风险的方式,而且这种交易合作是必要的,应最大可能地做到风险提示,并建议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措施;如果法律风险非常之大,以致于根本没有交易、合作的必要,且没有其他可以降低风险的途径,在此情况下,方可建议企业取消交易、合作。前期,笔者在担任一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遇到这样的情况:集团的某一子公司要与某一企业合作,只要合作成功,该子公司在短时期内就可获得上百万元的利润,但是对方提出在合作时该子公司应先提供一笔生产启动资金,待以后归还,并愿意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后来笔者在审查该合作方案时发现,该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属于企业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政策,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笔者发现该集团还开设了一家典当公司。于是就把两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给企业的负责人作了说明,并建议改由集团下属的典当公司给对方提供借款资金并办理抵押手续,该负责人采纳了笔者的建议。这样既避免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又促成了交易,起到了很好的经济效应。

以上是笔者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概言之,就是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服从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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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企业嵌入式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联系方式乙方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住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5层联系方式2791600甲方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样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聘请方乙方受聘方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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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中小企业之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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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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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范本(2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