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小企业处] 2010-5-24 【收藏】【打印】【关闭】
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xx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有关规定,并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构与范围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按照联席会议审批意见行文批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其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含原担保公司的重新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四)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对我省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
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申请设立与变更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体限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1.省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第二点第(一)项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报送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9.省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办理重新确认手续的, 需符合第二点第(一)项条件,应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
2.法定代表人、董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3.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5.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的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0.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联席会议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 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七)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
3. 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 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见附件);
5.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设立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事项,应向公司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由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批。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由省经贸委行文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等有关事宜。
(三)设立或变更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无需审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须报联席会议审批,申报材料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要求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xx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精神,明确监管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行政审批的材料受理、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住所所在地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及省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于5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述所有材料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一式二份)。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在20xx年3月31日前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和重新确认,按本通知第三点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第二点第(五)项要求提交确认资料。
(四)各设区市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
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的未尽事宜,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一、变更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组织形式: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
承诺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公司住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调整业务范围: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立或合并:
(一)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二)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 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九、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篇:霞浦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霞浦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
霞浦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霞浦县融资性担保公司
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指引》的通知
霞经贸[2010]86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县政府办公室《关
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霞政办[2010]129号)文件
精神,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确认、变更和监管工作,特研究
制定《霞浦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指引》,现予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司 设立 △ 通知 抄送:市经贸委,县政府办、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工商局、人民银行、霞浦银监办,林副县长 霞浦县经济贸易局 20xx年11月11日印发
霞浦县融资性担保公司
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指引
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7部委20xx年
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经贸委《关
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市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经贸企
[2010]30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霞政办[201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实际,按照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加强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要求,特制订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工作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市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经贸企[2010]303号)文件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要件。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为农村专业户、种养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小企业等提供但保的农村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半数以上股东的经营住址在本县范围内,且注册资
本金不低于50%,自然人出资者原则上必须具有企业实体背景,其中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本地骨干企业或企业经营者。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符合本县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研究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有银行提供的合作意向证明或承诺书。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7、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农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和500万元,持有股权5%以上的股东需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持股权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9、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0、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1、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2、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确认
(一)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办理重新确认手续的,需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即符合第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8个要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
2、法定代表人、董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5%
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3、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5、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的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申请确认预审前最近2个月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0、股东会决议,包括不限于章程、人事任命决议(原件)。
11、企业确认前,凡涉及到变更事项,应提交变更说明书及相应审核材料。
12、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
(一)变更范围:
新设立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市联席会议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
3、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
5、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必须加盖骑缝章,采用A4规格的纸张,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打印,一般应双面印制。所有每份材料中的单个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扫描件和图形文件不得大于300K字节,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要求
1、经批准同意设立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注册地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列入备案后六个月内未能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取消其备案。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县联席会议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联席会议。
3、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季向县联席会议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联席会议报告,县联席会议及时转报县政府及市联席会议,并适时启动处置事件紧急预案。
附件: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
××县经贸局:
为×××××××××××××××××××××××××××××,特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特此请示,请审核。
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章程草案。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
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9、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重新确认的请示
××县经贸局:
为××××××××××,特申请进行重新确认。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二、管理层人员情况
三、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
特此请示,请予审核。
附件:1、基本情况表
2、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3、担保业务总结报告
4、整改自查报告
5、审计报告
6、信用报告
7、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关于××担保公司要求变更×××、×××的请示
××县经贸局:
为××××××××××××××,要求对×××、×××等有关事项进行变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二、管理层人员情况
三、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
四、变更项目情况说明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件精神,申请变更:1、××变更为××(如公司名称变更为××融资担保公司);2、调整业务范围为主营××,兼营××;3、××变更为××。特此请示,请审核。
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表。
2、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营情况。
3、最近一年完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审计报告。
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
(申请设立类)
一、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发起单位:
二、投资人简介
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
发起人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情况信用记录(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复印件)
三、市场分析,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
四、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六、公司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部门设置情况,各部门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七、效益分析 八、综合结论
附件5:
×××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申请确认、变更类)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传 真 电子邮箱 注册资金 办公面积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邮政编码 网 址 经营区域
职工总数 主要业务
附件6:
姓名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工作经历: 工作业绩: 专业技术人员 1、 2、 3、 4、 法定代表人简表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主要从事专业
附件7:
姓名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工作经历: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主要从事专业 签名: 年 月 日 高级管理人员简表
工作业绩:
附件8: 姓名 毕业院校 从事专业 工作经历: 签名:年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表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是否获得 职业证明 日 月
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注: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附件9: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现有××市(县、区)_________路(街巷)营业用房
____平方米,产权归_______________所有(附房屋所产
权证书复印件),由__________________租赁使用(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 年。
10:
特此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出资人承诺书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共同郑重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区、县)有关融资性担保公 附件
司监管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成立后合法经营,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