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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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工程管理实践,发现当前合同
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1999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规范全国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到规范作用。人们常说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颁布实施10年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该合同法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仍有
需要修改完善之处。如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成立。这就表明合同正式生效,可以由双方
当事人签字,也可以是只要双方单位或组织盖章均可
生效。
实践证明,此规定在执行中显得不够严密,存在漏洞。因为实践中合同书上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很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必然会给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带来难处。
问题二:合同示范文本应随着国家相关行业新
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时调整和修订。如监理委托合
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
监理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理并没有这个权利。2004年国务
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
定,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时应通知施工单
位整改,施工单位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时,应当责
令其停止施工,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既不整改又不停止施工时,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主
管部门,否则出了安全生产事故,按57条规定监理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一条与监理合同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之间不相吻合。
问题三:现行的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示范
文本开头有经办人签字,盖单位或组织印章,而专
用条款后边无签字盖章手续,这样造成一些合同后边的专用条款或者附加条款中,常常随意加上违法的条
万方数据
款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内容。如某监理委托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就有“监理应对旋工现场的安全负责”,这
样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显然,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合法,二是必须双方自愿,否则就是违法合同,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目前建设市场上类似违法合同普遍存在。在工程
建设领域,业主往往为强势,设计、监理、施工为其服务的一方均为弱势。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不合理低价、无限压缩定额工期和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
司空见惯,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问题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批示强调,监理合同也规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否则,监理机构就无权履行三控职责。现在不经监理签字就支付工程款的违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无论其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开发商的现场代表,往往把权力视为己有,把责任推给监理。不经监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现场对监理的监督管理有恃无恐,能表面上给点监理面子就不错了,什么材料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中、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等规定,都显得苍白无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
度,安全管理我行我素,监理干着急却无可奈何,甚至造成失控状态。
问题五:有的监理合同上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
规定,招标文件上也是这样规定的。但建设单位却与
监理单位另签阴阳合同,大幅度压缩监理费。结果迫
使监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现场监理人员,或者派素质不高的人滥竽充数,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大大下
降,监理的社会信誉也大打折扣。
2解决问题的建议
存在以上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些建设工程主体单
位当事人及现场代表法律意识淡薄,合同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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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为了某些私利,不惜牺牲工程利益及其所代表的投资方利益,铤而走险,违法、违规、违约并且不一定能受到有效约束与处罚。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为了保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今后合同法修改时,第32条应增加以下内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
这样有利于法人或法
订立工程类合同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后方可生效”。
人委托人、经办人提高责任意识、合同意识、法律意识,对自己所签的合同负责,否则容易被不负责任者、甚至不法分子钻空子,以至出了问题都无法追究当事人。其次,对各类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适当修改,这些文本有的已颁布10年左右,也到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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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而具体问题,似乎很少有人查,如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各方合同的履行情况,重大行为的违法、违规问题,让人感到遗憾。建议以后检查的重点应当转移到
各方主体是否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上来。第五,各级
建设主管部门都有专门的法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
职责不能仅限于编写规章,而是要成为既能编写,又
能下去检查落实情况的权力机构。最后,为了体现权
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监理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业主未将相应的权力授予监理人,则三大目标的
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实。一旦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应当减轻或免除这方面的监理责
任,由首先违背合同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包人往往是强势群体,对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起到关键作用,
订的时候了。第三,对法律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规章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要由更高层的法规部门牵头,在重要原则问题上力求使各类法规条文保持一致,以便于执行和操作,也便于司法责
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如果因发包方的行为人违法、违规、违背合同,工程出了问题,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
任。在以后修订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合同法时应当
任追究。第四,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参建工程各方主体的合同履行情况当作日常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因为合同是约束各方行为的关键所在。现在
进一步明确发包方的违规责任。
收稿日期:2009-06—20
作者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关l号5楼
出现一些匿观象:一些主管部门的玉作人员到建设工
地检查,往往只看工程表面,查行为资料上的枝节问
(上接第13页)
让审计部门派专人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现场跟踪,规范工程计量程序,及早发现并杜绝可能出现的
问题。
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雨污水相互渗漏;
(4)沟槽分层回填分层夯实,确保压实度,防止
沉降;
(5)雨水边井设置合理,确保路面雨水的顺利排
放:
(6)道路纵横坡的施工要合理,防止路面积水;
3.6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尽可能减少扰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必须
高标准、高要求、精心组织,积极采取可行的交通组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减少由于施工带来的对住宅区及居民的影响,避免投诉事件的发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护环境,并做到:(1)督促制定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制度;(2)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方案是否可行;(3)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的全面落实;(4)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费的单列支付,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费用的落实。4注重施工细节和防治质量通病
(7)各专业管线尽可能同步进行,避免重复开
挖;
(8)竣工前,做好管道和窨井的清理工作。5结束语
老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但只要组织和管理得当,参建各方共同努力,是
能够取得成功的。近几年,张家港市在这方面就先行
一步,通过试点后再稳步推进,已取得明显的成效。
(1)施工外墙腻子时,一定要把墙面基层清理干
净:
收稿日期:2009-04-29
作者简介和通信地址:胡继红(1967一),男,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市政、交通领域等方面的工作;徐勤香(1968.),女,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长期从事施工、造价、监理工作;通信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城北路87号
三!
(2)窨井根部的砌筑和内外的粉刷要规范,防止
渗漏;
(3)雨水井和污水井的布置要规范合理,尽可能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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