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办事流程 ⑴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进行网上申报,向当地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各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受理。
⑵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⑶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需要的可组织现场审查。根据市局初审、省环境保护厅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收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颁发新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
⑴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②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④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
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⑦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⑵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需要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延续的除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②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④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
⑥验收监测报告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⑦《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⑧《辐射安全监管表》。
⑨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放射源送贮或射线装置报废,需要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范围的变更除外,其注销活动范围的申请可与延续申请一并受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供:
①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种类范围的申请。
②注销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许可活动种类范围的说明文件。 ③放射源收贮证明或射线装置报废证明。
六、特别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1)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
(2)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的;
(3)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4)受到发证机关下发的处罚决定的。
七、收费标准
无
八、需下载申报材料列表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辐射安全监管表
九、负责单位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单晓良 0531-66226715
张永强、高峰 0531-66226716
传 真 0531-88992782
第二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材料
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抬头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②延续申请前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包括环保部门历次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④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⑤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测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
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⑦《辐射安全监管表》。
⑧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