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信息员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信息员工作暂行规定
校教字[2005]26号
为及时了解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动态信息,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促进教风、
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教务处和
校团委将联合建设一支教学信息员队伍。为确保教学信息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
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诚实公正,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
(二)学习成绩优秀。
(三)有一定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原则上是班委会或团支部成员。
二、教学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调查了解所在班级学生的上课、自习、学习、考风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
题。
(二)认真记录授课教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后辅导等方面的优秀事例和存在
的问题。
(三)广泛收集同学们对我校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半个月按时将上述情况填入《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信息反馈表》,并及时上
交到学院管理小组。
(五)学院管理小组对所收到的反馈表进行分析,填写《安徽师范大学 学院教学信息反馈汇总表》,学校领导小组对所收到的反馈表进行分析总结,为学校决
策提供依据。
三、教学信息员的组织管理
(一)教学信息员在教务处、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教学信息员在全校各学院每个年级并兼顾专业各聘一名同学,由教务处、校
团委颁发聘书。
(三)各学院设立教学信息员管理小组,原则上由学院学生会学习股股长负责。
(四)学校设立教学信息员领导小组,由教务处、校团委分管领导负责。下设办公
室,负责具体处理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会。
(五)学校每学年对教学信息员进行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优秀的
教学信息员,发给荣誉证书。对工作不负责的教学信息员,经核实取消其教学信息员资
格。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篇:安徽师范大学授予普通“专升本”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授予普通“专升本”
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校教字[2003]14号
(二○○三年五月四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 产 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祖国分配;身体健康。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学科中等教育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四)第四学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本校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毕业时尚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首先由学院认真、细致地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不符合条件,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
20xx年4月1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