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5.13

关于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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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 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周建平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将产生巨大影响。为了适应新的工作情况,在增加新职能的前提下,必须做到增机构、增人员、增装备、增设施、增经费,才能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贯彻实施。笔者以湖 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就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作如下思考: 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后新增检察工作量(即新增职责)有关情况 主要增加了以下工作量:

(1)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等科局)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等科局)

(3控申科、民行科等科局)

(4(5等科局)

(6)刑事和解工作(涉及批捕科、公诉科等科)

(7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 督科; (2)执行检察科; (3 (5)行财装备科; (6)检察宣传科。 审查批捕科; (2 还需要增加以下30名编制人员: (12人; 4人; (1)分设后的侦查监督科需增编制4 (3)执行检察科需增编制3人; (4)3 (5)2人; (6)4人; (7)行财装备科需增编制2人; (8 由于检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457万元(不包括“两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经常性经费增加需求(共计313万元)。 (1)人员经30人,新增5万元,计150万元;新增人员公用经费每人每年约2万元,计60万 (2)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需要将以往的法律文书公用品(纸、笔、本、文件夹、打印、复印设备以及打孔机、装订机等)的需求量增多,需购置费约10万元;办案、提审及外出核查证据的办案交通费需求量增多,需费用约28万元;接待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所需的接待费用需求量增多,需费用约15万元;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对检察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培训,需要专项培训费用约5万元;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路途费用及监督费用约15万元;需证人补助费用约20万元;需证人保护费用约10万元;需技术侦查费用约10万元。 (二)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经费增加需求(不包括“两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144万元)。 (1)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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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麻城市院 “两房”面积狭小,无专门的办案用房、技术用房,四至五个人挤在一个办公室,设备间陋,功能缺失,安全隐患明显等问题也较突出;视频会议室建设、接待律师、当事人需要接待的场所及相匹配的会客设施也要更新或增加,“两房”建设方面没有达到新刑新法修改后新增检察工作量要求的建设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标准》规定,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规范、高效率运用”目标,麻城市院拟新建“两房”(包括办案工作区,形成了讯问室二间、询问室二间、法警值班室一间、监控指挥室一间)4000平方米,加上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共应新建技侦大楼面积达11000平方米,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10]建137-2010标准,预计总投资2800万元。 (2快速反应能力,因此,需要增加办案、提审车辆4辆,需购置费约72 (3)信息化建设。构成的基础信息运用平台(“三网”指挥监控室、审讯室、电子阅览室;“五大系统”)理器和2G以上内存配置的电脑,达到人均,(笔记本)60台,共计需28和公诉等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2.5系统,约需1.5万元。 (4, 检228万元。 四、 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在落实公用经费预算、公用经费按标准安排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人平元/6000元/年,64万元左右,办案(业务)公用经费缺口350万元左右,只能通过办案追赃返还款和中央办案补助经费予以弥补;而对基层检察这就让基层检察机关在法理上失去了向同级财政申报预 (一)从争取上级院的支持上入手,在充分保障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上下功夫。为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级机关应加大对基层院在办案经费上的支持和倾斜,必须逐步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例,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院的支持力度,从而把部分基层地区过重的财政负担,转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这样做一方面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另一方面避免出现少数基层院的业务部门“不敢办案、没有能力办案”的状况。 (二)从争取党委和政府政策支持上入手,在进一步用活用足政策上下功夫。一是要抓住关键点,找准着力点,科学运用调研成果和文件依据,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切实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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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检察机关工作特殊性和真实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早做准备、先期着手,争取各级发改委、建设局、土地局等相关部门给予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及配套建设费用减免的支持。二是积极推行“两手抓”机制,即“一手抓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到位工作,一手抓本级预算的主渠道保障工作”,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并将更多需求挤入预算,最大限度的避免“挤出效应”和挤占问题。 (三)从建立公用经费标准的定期修改机制入手,在提高办公办案硬件软件上下功夫。为满足当前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适应不断上升的检察业务成本,建立公用经费标准的定期修改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公用经费标准的修改,一是应实行“二年一改”的原则,时间过短则易过度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时间过长则无法发挥该机制的应有作用;每次修改都应 平,从而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合理。 现办案业务设备的资源共享上下功夫。尽量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大宗设备的重复购置,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减少办案经费投入的目的。 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不能浪费, 房县人民检察院 将于20xx年1月1有重要的意义,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这对基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 一、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检察工作量情况 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具体 1“两房”建设工作落后迟迟未能达标,这样的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2、同步录音录像询问室的用房面积并安装同步录音录3套(讯问室2套,询问室1套)。另一方面,要在看守所新增特审室1间,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以满足办案“高峰期”的工作需要。 3、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信息网络“双联”建设有待加强。为保证检察机关实现对看守所预审讯问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就必须抓好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信息网络“双联”工程建设,切实强化监所检察职能。 4、摄录装备需配备齐全。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工作的新要求,努力适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打击、证实犯罪的新变革,在自侦部门的每个办案组应配备至少1部摄像机和至少2支以上的录音笔。 5、办案、办公自动化设备亦需添置。新刑事诉讼法大大增加了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民行部门的工作量,要提高工作效率和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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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速度,必须做到办公、办案现代化、科技化和信息化,这就需要添置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复印机等办公、办案设备,计算机配备做到人手1台,各部门都要配备打印机,自侦办案组每2人要配备便携式复印机。 三、对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检察经费保障的对策措施 要做好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或者依赖财政部门是行不通的,必须举多方之力,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项措施才能切实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实质。 1、中央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已为期不远,不折不扣地执行此法是各级政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大任务。我院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做好充分的论证和准备,但以我院现有的资金状况远远不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需要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我院要向县委、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充分履行各项检察工作职能, 在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和调研中,六大主要问题。 案件都有必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化动态;羁押必要性 2011800多件,约占60%。修改我院9名助检员以上公诉干警,人均出庭将增至15030%,案多人少、警力紧张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更给检察人员关键在于侦查机关的意识和条件,由于目前公一旦在庭审中出现证据非法性质疑,势必使案件在公的尴尬境地。 四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导致对接难。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要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调查等工作,如何确保这些对接程序的顺利进行,还需检察机关对相关程序进一步进行具体和细化。 五是新规定导致和解刑事案件确定难。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之一,检察院可通过职能履行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是程序为主,还是以实质为主?以书面材料为证,还是以口头材料为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愿和解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 六是侦查新规定导致职务犯罪侦查难。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检察机关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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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提出严峻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检察侦查部门将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因为证人录音录像要征得证人同意,所以当证人, 尤其是行贿人提出原证言是受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检察机关要证明其合法性存在一定难度;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等

规定,也必将大大增加检察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抓应对措施,进一步探索衔接机制 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与检察实践的顺利衔接,我院在深入学习和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细化“六项机制”。 一是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按照“必要羁押”的理念,自觉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对确无羁押必要的,确保做到及时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与公安建立捕后侦查阶段涉及逮捕必要性信息沟通机制,并对侦监、公诉逮捕必要审查启动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细化。认罪态度差、涉黑涉恶等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起诉机制。针对出庭公诉案件量大幅增加的现状,的进行出庭公诉,初步确立了分别审查、“四位一体”起诉模式。“打包”择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择期集中开庭, 三是建立证据合法性监督机制。面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同时,像。同时,我院加快推动“四项工作”像;推进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法性要素的要求; 特殊办理机制。 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 五是建立公安撤案案件监督机制。结合武进办案实践,探索建立撤销案件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更正, 牢固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检、救助+调解、帮教+调解、量刑建议+调解、+ 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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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

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的几点思考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周建平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将产生巨大影响。为了适应新的工作情况,在增加新职能的前提下,必须做到增机构、增人员、增装备、增设施、增经费,才能保证新刑诉法的顺利贯彻实施。笔者以湖

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就实施新刑诉法后基层检察机关新增检察工作量所需检务保障作如下思考:

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后新增检察工作量(即新增职责)有关情况

主要增加了以下工作量:

(1)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等科局)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提审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等科局)

(3)各类法律文书的修改、完善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民行科等科局)

(4)批捕案件的后续跟踪审查工作(涉及批捕科、公诉科等科)

(5)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接待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批捕科、公诉科等科局)

(6)刑事和解工作(涉及批捕科、公诉科等科)

(7)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涉及公诉科等科)

(8)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工作(涉及公诉科等科)

(9)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监所科、控申科、民行科等科局)

(10)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监所科等科)

(11)证人作证、保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民行科等科局)

(12)证人保护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批捕科、公诉科、民行科等科局)

(1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涉及监所科等科)

(14)特别程序(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工作(涉及行财科、技术科等科)

(15)技术侦查工作(涉及反贪局、反渎局等局)

二、新增工作量对机构和人员的新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工作量,同时,也对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如20xx年度麻城市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38件185人,20xx年上半年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18件150人,20xx年预计比去年上升约171%;20xx年度麻城市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60件227人,20xx年上半年审查决定提起公诉110件137人,20xx年预计比去年上升约180%,逮捕及出庭工作量比去年有大幅上升,案多人少;今年预计约460人次出庭的工作量,比去年上升约106%,预计明年出庭工作量比今年以有大幅提高。又如去年共立案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13件13人;20xx年上半年,共立案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17件17人,今年半年工作量是去年的130%,20xx年预计比去年立案上升约180%。新刑诉法主要

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也新增了许多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机构:

(1)刑事审判监督科;

(2)执行检察科;

(3)特别程序检察科;

(4)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5)行财装备科;

(6)检察宣传科。

需要分设以下几个机构:

(1)侦监科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查批捕科;

(2)民行科分设为民事诉讼监督科和行政诉讼监督科; 还需要增加以下30名编制人员:

(1)侦监科需增编制2人;

(2)公诉科需增编制4人;

(1)分设后的侦查监督科需增编制4人;

(2)刑事审判监督科需增编制3人;

(3)执行检察科需增编制3人;

(4)特别程序检察科需增编制3人;

(5)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需增编制2人;

(6)民行科分设为民事诉讼监督科和行政诉讼监督科需增编4人;

(7)行财装备科需增编制2人;

(8)检察宣传科需增编制3人。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需要对检察干警大规模的培训,更新检察干警法律知识。

三、新增工作量对检务保障的新要求

由于检察工作量的增加,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投入: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和经常性经费增加需求,估计新增检察经费约457万元(不包括“两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现分述如下:

(一)经常性经费增加需求(共计313万元)。

(1)人员经费保障是检务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测算,为完成新增检察工作量,需增编30人,新增人员工资每人每年约5万元,计150万元;新增人员公用经费每人每年约2万元,计60万元;上述两项小计210万元。

(2)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需要将以往的法律文书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整理,淘汰过时、陈旧的文书样式,制作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文书,办公用品(纸、笔、本、文件夹、打印、复印设备以及打孔机、装订机等)的需求量增多,需购置费约10万元;办案、提审及外出核查证据的办案交通费需求量增多,需费用约28万元;接待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所需的接待费用需求量增多,需费用约15万元;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对检察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学习培训,需要专项培训费用约5万元;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路途费用及监督费用约15万元;需证人补助费用约20万元;需证人保护费用约10万元;需技术侦查费用约10万元。

(二)一次性投入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经费增加需求(不包括“两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144万元)。

(1)基础设施建设。 麻城市院 “两房”面积狭小,无专门的办案用房、技术用房,四至五个人挤在一个办公室,设备间陋,功能缺失,安全隐患明显等问题也较突出;视频会议室建设、接待律师、当事人需要接待的场所及相匹配的会客设施也要更新或增加,“两房”建设方面没有达到新刑新法修改后新增检察工作量要求的建设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标准》规定,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规范、高效率运用”目标,麻城市院拟新建“两房”(包括办案工作区,形成了讯问室二间、询问室二间、法警值班室一间、监控指挥室一间)4000平方米,加上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共应新建技侦大楼面积达11000平方米,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10]建137-2010标准,预计总投资2800万元。

(2)交通装备建设。要加快业务用车配备和更新进度,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因此,需要增加办案、提审车辆4辆,需购置费约72万元。

(3)信息化建设。为适应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运行和科技强检的要求,要建成了“三网四室五系统”构成的基础信息运用平台(“三网”,即局域网、专线网、互联网;“四室”,即视频会议室、指挥监控室、审讯室、电子阅览室;“五大系统”,即局域网信息发布系统、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系统、审讯监控指挥系统、电子显示屏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应配置达到双核处理器和2G以上内存配置的电脑,达到人均1.2台,我院需要一次性购买上述要求的电脑(笔记本)60台,共计需28万元;为了改革办公模式,提高办案效率,适应新形势下侦查监督和公诉等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需构建一个快速的电子文档收发平台,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这个平台上实

现电子证据材料的迅速、安全移送,约需2.5万元。还应添置网络视频系统传输证据材料用于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多媒体出庭示证器材,建立独立的存储可录播系统,约需1.5万元。

(4)科技装备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 检察技术部门需要的各种新型检验设备,如应建设侦查信息查询平台,添置电子证据取证箱、电子证据只读设备、便携式影像记录设备、防磁柜、文检检验箱、翻拍架、彩色打印机、文检专用扫描仪和照相机等设备计需22万元,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需要进一步加强,计需约8万元。

四、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加强检察经费保障的对策措施

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在落实公用经费预算、保证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公用经费按标准安排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和满足检察机关公用经费需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如20xx年及以前年度,省检察院、省财政厅规定的麻城市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人平21000元/年,而财政部门年初核定麻城市院公用经费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平6000元/年,麻城市院年初公用经费预算为全年64万元左右,办案(业务)公用经费缺口350万元左右,远不能够满足需要,只能通过办案追赃返还款和中央办案补助经费予以弥补;而对基层检察机关最大的挑战是赃款随案卷移送,这就让基层检察机关在法理上失去了向同级财政申报预算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提出从“五个入手、五个下功夫”抓住问题关键,力求为检察经费保障困难的化解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从争取上级院的支持上入手,在充分保障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上下功夫。为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级机关应加大对基层院在办案经费上的支持和倾斜,必须逐步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例,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层院的支持力度,从而把部分基层地区过重的财政负担,转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这样做一方面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另一方面避免出现少数基层院的业务部门“不敢办案、没有能力办案”的状况。

(二)从争取党委和政府政策支持上入手,在进一步用活用足政策上下功夫。一是要抓住关键点,找准着力点,科学运用调研成果和文件依据,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反映检察机关工作特殊性和真实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早做准备、先期着手,争取各级发改委、建设局、土地局等相关部门给予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及配套建设费用减免的支持。二是积极推行“两手抓”机制,即“一手抓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到位工作,一手抓本级预算的主渠道保障工作”,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并将更多需求挤入预算,最大限度的避免“挤出效应”和挤占问题。

(三)从建立公用经费标准的定期修改机制入手,在提高办公办案硬件软件上下功夫。为满足当前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适应不断上升的检察业务成本,建立公用经费标准的定期修改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公用经费标准的修改,一是应实行“二年一改”的原则,时间过短则易过度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时间过长则无法发挥该机制的应有作用;二是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每次修改都应

严格参照上一年度检察机关各项经费的人均实际支出以及当地的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从而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合理。

(四)从加强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入手,在实现办案业务设备的资源共享上下功夫。要在公检法各单位之间不断提高资源共享水平,尽量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大宗设备的重复购置,各单位之间要加强配合,通过实现办案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减少办案经费投入的目的。

(五)从严格管理促效益入手,在树立管理出效益上下功夫。按照节约、勤俭的原则,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管好有限的经费,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不能浪费,不能滋生豪华之风。经费保障要量力而行,强化节约意识,全体干警都要有勤俭节约的观念和全局的观念,形成“人人理财,人人管财”的良好局面。

房县人民检察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进一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检察工作量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在特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

2、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这就要求在工作中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工作程序较之过去繁杂。二是增加了讯问案件的数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逮捕案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必须讯问”,这就增加了讯问工作量。三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审查逮捕期限缩短至7天,这往往导致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可能有好几个案件同时办理,工作量明显加大。

3、增加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考察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半年至一年的考察,这就增强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而19xx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这就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4、增加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为防止讯问中发生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问题,就要求驻所检察官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二是增加了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就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后,才将决定抄送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方式,将会增加驻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

5、增加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对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出没收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通缉一年以上未到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发出公告,公告期6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应诉,如无异议,不用开庭即可裁定没收财产,如有异议,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没收财产申请人,由民行检察部门出庭公诉,到庭论述其所涉财产应予以没收,维护国家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这势必增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

二、新增工作量对检务保障工作带来的挑战

房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县财力有限,检察经费大部分由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业务经费等必须经费支出,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建设等则相对落后,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给原本落后的装备带来更大的挑战。

1、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强化。以我院为例,当前我院“两房”建设尚未达到上级院规定的标准,办案工作区也因“两房”建设工作落后迟迟未能达标,这样的基础设施明显不能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增工作量,就必须重新对“两房”选址新建,将办案工作区单独设立,与办公区隔离,使“两房”建设面积达到标准,功能相对齐全,布局更加合理,信息化建设到位,并在新建的“两房”中新增律师接待室,以满足办案人员会见律师的工作需要。

2、同步录音录像设施有待增加。一方面,要在办案工作区扩大讯问室、询问室的用房面积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新增同步录音录像设施3套(讯问室2套,询问室1套)。另一方面,要在看守所新增特审室1间,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以满足办案“高峰期”的工作需要。

3、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信息网络“双联”建设有待加强。为保证检察机关实现对看守所预审讯问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就必须抓好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信息网络“双联”工程建设,切实强化监所检察职能。

4、摄录装备需配备齐全。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工作的新要求,努力适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打击、证实犯罪的新变革,在自侦部门的每个办案组应配备至少1部摄像机和至少2支以上的录音笔。

5、办案、办公自动化设备亦需添置。新刑事诉讼法大大增加了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民行部门的工作量,要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速度,必须做到办公、办案现代化、科技化和信息化,这就需要添置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复印机等办公、办案设备,计算机配备做到人手1台,各部门都要配备打印机,自侦办案组每2人要配备便携式复印机。

三、对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检察经费保障的对策措施

要做好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或者依赖财政部门是行不通的,必须举多方之力,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项措施才能切实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实质。

1、中央省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已为期不远,不折不扣地执行此法是各级政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大任务。我院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做好充分的论证和准备,但以我院现有的资金状况远远不能保证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检察工作量的要求,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及信息化装备建设,需要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所需资金列入中央政法专项补助项目,政策上予以倾斜,资金上予以照顾,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2、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我院要向县委、政府加大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及时汇报我院在贯彻实施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以保证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充分履行检察工作职能。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工作职能,以出色的工作业绩赢得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青睐,为加强检务保障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抓重点研究,进一步理清执法难点

在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和调研中,我院结合办案情况,深入排查了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面对的六大主要问题。

一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启动难。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否包括杀人、抢劫重大恶性案件在内的所有的案件都有必要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侦监部门如何在批捕后掌握案件后期相关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动态;侦监部门如何与公安、本院监所部门和公诉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何启动等问题,仍有待具体和细化。

二是简易程序出庭工作量大导致承受难。20xx年,武进公诉案件共137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800多件,约占60%。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所有公诉案件检察人员都要出庭支持公诉,我院9名助检员以上公诉干警,人均出庭将增至150次以上。而武进今年刑事案件较去年增长超30%,案多人少、警力紧张等现象将更加突出。

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案件审查难。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在法庭上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不但大量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更给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带来更大压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侦查机关的意识和条件,由于目前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讯问、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取证都未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故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很难证明证据采集的合法性。一旦在庭审中出现证据非法性质疑,势必使案件在公诉环节出现“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四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导致对接难。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对接任务更加艰巨。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要帮未成年人联系律师、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要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社会调查等工作,如何确保这些对接程序的顺利进行,还需检察机关对相关程序进一步进行具体和细化。

五是新规定导致和解刑事案件确定难。修改后刑诉法使检察机关成为刑事和解的主体之一,检察院可通过职能履行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是程序为主,还是以实质为主?以书面材料为证,还是以口头材料为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愿和解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

六是侦查新规定导致职务犯罪侦查难。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检察机关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件提出严峻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检察侦查部门将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因为证人录音录像要征得证人同意,所以当证人,

尤其是行贿人提出原证言是受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检察机关要证明其合法性存在一定难度;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等规定,也必将大大增加检察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抓应对措施,进一步探索衔接机制

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与检察实践的顺利衔接,我院在深入学习和理解修改后刑诉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细化“六项机制”。

一是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按照“必要羁押”的理念,自觉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对确无羁押必要的,确保做到及时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与公安建立捕后侦查阶段涉及逮捕必要性信息沟通机制,并对侦监、公诉逮捕必要审查启动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进行规范和细化。如排除社会危害性大、认罪态度差、涉黑涉恶等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二是建立“四位一体”起诉机制。针对出庭公诉案件量大幅增加的现状,我院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案件如何依法高效的进行出庭公诉,初步确立了分别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和专职公诉人出庭的“四位一体”起诉模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由公诉部门集中“打包”择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择期集中开庭,检察机关再安排专职公诉人支持公诉。

三是建立证据合法性监督机制。为更好贯彻落实对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的执法理念,我院在全面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同时,已逐步开始对职务犯罪案件重要证人取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我院加快推动“四项工作”:推动公安机关逐步对所有案件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推进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细化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尤其是证据中合法性要素的要求;引导公安在证据收集中完善证据合法性要素。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加快推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完善与律师、家庭、学校、企业、团区委、妇联等“多位一体”的协作制度,增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合力;探索未成年人逮捕

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流程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程序进行规范和细化。

五是建立公安撤案案件监督机制。结合武进办案实践,完善日常工作线索积累制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探索建立撤销案件的“专门监督、建档监督、跟踪监督、回访监督”的“四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实体和程序监督,及时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切实深化侦查监督成效。

六是建立受损社会关系修复机制。牢固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检调办”的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按照“以调为先”思想,继续大力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依法运用“三调联动”、救助+调解、帮教+调解、量刑建议+调解、(不捕)不诉+调解等调解方法,丰富调解载体和内涵,重点加大对交通肇事案、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促社会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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